「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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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綱 ===
=== 第一章 總綱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國政體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國政體。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第五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第五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 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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