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隆恩埔條約」:修訂間差異

增加 84 位元組 、​ 2024年7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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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五條


基於聯合基礎已穩固,確定外交相關事務由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統籌辦理。
基於聯合基礎已穩固,確定外交相關事務由[[聯合帝國政務院|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統籌辦理。


第六條
第六條


聯合帝國國家元首之產生方式,應以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規定之。
[[聯合帝國聯合皇帝|聯合帝國國家元首]]之產生方式,應以憲法或具憲法地位之文件規定之。


第七條
第七條


聯合帝國應設立民意代表機構,機構之大小與人數之多寡另以法律定之。
聯合帝國應設立[[聯合帝國帝國議會|民意代表機構]],機構之大小與人數之多寡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