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神聖天禮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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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案》乃神聖天禮帝國之帝國議會所通過之基本法令之一,旨在規範帝國議會內政黨之設立、組織與活動範圍。法案依據《大憲章》與帝國禮典精神制定,兼顧封建體系下邦國自主權與代議制制度化之需求,確立政黨於議會體系中之合法地位,惟不得干涉皇帝神授權威與邦國內政主權。

該法案於民國114年由帝國議會通過施行,明定政黨需由一定數量之議員連署創立,並設立登記、組織、黨團運作與紀律規範等條文。法案亦規定政黨不得主張推翻君主制、分裂帝國聯邦,或破壞神聖秩序與帝國禮制,其存在僅限於建議、提案、協商與議會監督功能,不得凌駕皇帝或神職機構。

內文

第一章 政黨體系設計原則

第一條

政黨存在不應破壞各邦國或貴族代表的權力結構,而是作爲不同政治理念與政策取向的整合平臺。

第二條

政黨可由君國、王國、公國、自由市之議員共同組成,但不得強迫任何代表加入;同一邦國之不同代表可加入不同政黨,如若出現因政黨不同而被邦國除名者,可向帝國內政部提交申訴。

第三條

政黨制度不得質疑皇帝之神授權威,僅在帝國議會範圍內發揮制衡與建言功能。

第二章 基本制度設計

第一條 政黨登記制度

  1. 需由至少3名帝國議員共同連署。
  2. 需向帝國內政部提出政綱草案、黨章與組織名單。
  3. 須遵守《大憲章》與帝國禮典,不得鼓吹分離、共和或顛覆體制。

第二條 議會黨團制度

  1. 具有5名以上議員者可組成黨團(Fraktion),享有黨團質詢與提案權利。
  2. 黨團可推薦議長副手、委員會主席。

第三條 選舉制度之角色

  1. 如議員來自間接選舉(邦國指派),政黨多爲議會內運作團體。
  2. 如有部分直選代表(如自由市、騎士團代表),政黨可於地方政治活動。

第三章 制度保障與限制

第一條 不得設國家政黨

政黨不得自稱「唯一正統」,保證多元。

第二條 不得干涉皇帝任命與神職

皇帝任命官職、聖禮權限不受政黨干預。

第三條 政黨不可凌駕於邦國憲政

如政黨於某邦非法運作,該邦有權拒絕其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