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神聖天禮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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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德語:Reichs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es),爲規範神聖天禮帝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的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目的與性質

本法旨在規定神聖天禮帝國之國籍取得、保有、喪失及其附隨義務與權利,並明確帝國國籍在多重國籍情況下之優先適用原則。

國籍之定義

神聖天禮帝國國籍爲一種屬於皇帝與帝國法統之神授隸屬關係,其賦予個人在法律、政治與象徵秩序中之國民地位,享有帝國憲政體系下所保障之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二章 國籍之取得

授與國籍

非屬帝國國民者,得依下列情形申請歸化為國民:

一、經皇帝御准者;
二、經帝國內政部遞交申請,並獲審批者;
三、對帝國有特殊貢獻,經帝國機關評定者。

象徵性冊封

具象徵性或禮節性授與之國籍(如榮譽臣民),不得享有帝國政治權利,僅得以禮遇身分。

第三章 多重國籍與首位原則

多重國籍

神聖天禮帝國承認其國民擁有多重國籍,惟對於國籍之效力及象徵秩序,有下列限制條件:

一、唯有以神聖天禮帝國國籍為首位國籍者,始得申請並使用天禮行憑
二、持天禮行憑者,於任何官方或外交場合,應優先出示以彰顯主隸關係;
三、如非特殊情況,於公開場合以他國國籍取代、掩蓋或損害天禮國籍之優先地位者,視爲違反帝國忠誠原則,其國籍得由內政部直接剝奪;

第四章 國籍之喪失與剝奪

自動喪失國籍

國民於下列情況,自動喪失國籍:

一、自願申請退出國籍,經皇帝或授權機關批准者;
二、喪失帝國所需忠誠之身分(如叛國、假冒);

國籍之剝奪

有下列情況之一,國籍得由內政部或皇帝下令剝奪:

一、違反第三章之首位原則;
二、於重大外交、公共活動中以他國身分自居,損害帝國國格;
三、持天禮行憑從事有損帝國體制、信仰或秩序之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