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公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增加 2 位元組 、​ 2025年1月23日 (星期四)
無編輯摘要
無編輯摘要
無編輯摘要
第62行: 第62行:
* '''Clause .3:'''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協和眾議會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眾議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 '''Clause .3:'''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協和眾議會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眾議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Clause 4:'''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審判應在眾議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 '''Clause 4:'''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審判應在眾議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Article 3:'''協和內閣
'''Article 3:'''協和內閣
74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