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職責與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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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 | ==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 | ||
依據《共和 | 依據《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第二十五條,執政官應在應屆衆議院開議時,由全體衆議院議員中由衆議院議員集體推選一位為多數衆議院議員信任之衆議院議員產生。 | ||
而依據該法令第十 | 而依據該法令第三十一條規定,如執政官因故而臨時無法主持衆議院會議時,其得以其權力指定一衆議院議員代理其職務;但如遇因故而無法主持會議並無法依法令指定代理者時,衆議院應推選一位受到多數衆議院議員信任之衆議院議員代理其職務。 | ||
== 不母皇帝 == | == 不母皇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