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政官(格蘭迪亞)」:修訂間差異

標籤行動版編輯 行動版網頁編輯 進階行動版編輯
第58行: 第58行:


==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
== 執政官的產生、代理與辭職 ==
依據《共和政制法令》第十條,執政官之産生,衆議院之決衆議院議員中提名;其提名應於應屆衆議院時優先進行,並經衆議院集體信任投票後產生。
依據《共和格蘭迪亞憲法法令》第條,執政官應在應屆衆議院時,由全體衆議院議員中衆議院議員集體推選一位為多數衆議院議員信任之衆議院議員產生。


而依據該法令第十條規定,執政官若不能履行職責,内閣應即召開會議推選政務官暫時行執政官之職務,直至執政官復職視事;而若在執政官因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履行職務;或衆議院議員選舉後的第一次會後,執政官應率領内閣集體辭職。
而依據該法令第條規定,執政官因故而臨時無法主持衆議院會議時,其得以其權力指定衆議院議員理其職務;但如遇因故而無法主持會議並無法依法令指定代理者,衆議院應推選一位受到多數衆議院議員信任之衆議院員代理其


== 不母皇帝 ==
== 不母皇帝 ==
212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