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使用者
→各界觀點
imported>ChiEmpire 無編輯摘要 |
imported>G0414 (→各界觀點) |
||
第255行: | 第255行: | ||
在紐新聯邦退出後,[[清和聯合王國|大清和聯合帝國]]政務總理[[朱孝文]]奇襲式宣布和[[格蘭迪亞共和國]]退出八國公約,然而由於該命令不僅未被自家外務機關背書,格蘭迪亞共和國也並未確定退出,格蘭迪亞政府隨即對「被代言」表示最強烈的不滿,理事會則召開締約國會議審查清、格二國恢復籍貫的議題。 | 在紐新聯邦退出後,[[清和聯合王國|大清和聯合帝國]]政務總理[[朱孝文]]奇襲式宣布和[[格蘭迪亞共和國]]退出八國公約,然而由於該命令不僅未被自家外務機關背書,格蘭迪亞共和國也並未確定退出,格蘭迪亞政府隨即對「被代言」表示最強烈的不滿,理事會則召開締約國會議審查清、格二國恢復籍貫的議題。 | ||
== | == 假傳聖旨案 == | ||
大清和聯合帝國政務總理朱孝文在未經外務總理以及格蘭迪亞共和國政府允准下,以外務院之名義發布我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退出八國公約組織之文告,其後該文告在外務院以及格蘭迪亞共和國政府確認後宣告無效。下為文告內容:<blockquote>今八國公約已成一言堂,理事會仍然獨大,議會仍然閉門造車,在棒盟的影響下,將多數暴力體現到極致,漠視非締約國主權及訴求;今我大清和聯合帝國及格蘭迪亞共和國協議,基於捍衛各國主權、保持健康外交環境,自本公告發出之時起,兩國退出八國公約組織及其相關機構。</blockquote>上述文告導致大清和聯合帝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議員在程序錯誤下被驅離會場。 | |||
=== 清、格雙方反應 === | |||
{{flag|大清和聯合帝國皇室}}下轄的公務院官務委員會就系爭事件做出決議之主文與理由:<blockquote><big>'''主文'''</big> | |||
一、彈劾涉事人朱孝文皇室常務事務官之職。 | |||
二、彈劾涉事人朱孝文奧克治王國聯邦總司法官之職。奧克治王國應即於本決議宣告後十四日內指派新任聯邦總司法官。 | |||
三、本決議宣告即起,半年內禁止於皇室附屬機關與皇室直隸機關內任職。 | |||
四、外務院與聯邦會議無職務過失,不予糾正。 | |||
五、外務總理與副政務總理黃郭康無職務過失,不予糾舉。 | |||
六、政務院有不足招致影響之輕微職務過失,予以糾正。 | |||
'''<big>理由</big>''' | |||
一、《國家基本法》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條明訂:「外務院為國家外交事務之優先決策與執行機構,由外務總理擔任機關領導。」,鑒此,涉事人明顯無執行該行為之權。另,此事涉及他國政府之獨立運作,涉事人之越權行為極度嚴重。鑒此,撤除涉事人一切於皇室附屬機關與皇室直隸機關內擔任之職務。 | |||
二、涉事人承認越權之實,並具有悔改之意,故輕微削減其處分。 | |||
三、外務院為職權受干預之政府機關,且無法預防相關事態之發生,故裁定外務院與外務總理舜和無職務過失。 | |||
四、聯邦會議具有監督之權責,惟縱監督之權責為聯邦會議所執行,仍無法避免或彌補相關事態之發生與影響,故裁定聯邦會議無職務過失。 | |||
五、政務院之官員應熟稔《國家基本法》以及其規範之政務院與外務院之間的分權,政務院之官員對以上法制之不完整或可能為事件發生之因素,故予以糾正。 | |||
六、副政務總理黃郭康未能知悉涉事人就相關事態之執行,無法避免相關事態之發生,故裁定無職務過失。</blockquote> | |||
===格蘭迪亞共和國=== | |||
{{flag|格蘭迪亞}}在罔顧程序逕自將格國議員驅離會場後發布新聞稿如下: | |||
<blockquote>共和政府外務部新聞稿 | |||
外務部行文抗議大清和聯合帝國八國公約議員假傳錯誤公告及八國公約罔顧程序逕自將我國議員驅離會場。 | |||
格蘭迪亞共和政府外務部於昨日(二月十九日)致文抗議大清和聯合帝國八國公約議員假傳錯誤公告,影響我國權益。同時也嚴正反對八約議會聽信他國代表錯誤公告,未善盡查證消息之義務,罔顧程序正義,逕自將我國沈泰頡、林昀庭及舜和三位議員粗魯驅離大會現場。導致我國之權益及尊嚴受到嚴重破壞。 | |||
執政閣下暨首席外交官沈泰頡表示:「我國尊嚴及權益受到國際法保障,不應由任一方恣意破壞,在此向清和政府及八約組織的錯誤舉動表示譴責,同時也敦請各界人士勿聽信謠言,在我國有所行動前,也請勿任意揣測。」 | |||
另外首席外交官也表示:「此事牽扯嚴重問題,希望八約議會及理事會能妥善解決。」 | |||
格蘭迪亞絕非他國恣意妄為之對象,在此嚴正敦促各方人士尊重我國主權。我國基於捍衛自身權益及國家尊嚴,於共和二年二月十九日向八國公約提出抗議,並給出強烈譴責,希望八國公約及各方能尊重我國之合法權益。 | |||
</blockquote> | |||
==四國集團退出八約== | ==四國集團退出八約== |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 |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 | ||
第317行: | 第362行: | ||
</blockquote> | </blockquote> | ||
===大清和聯合帝國=== | ===大清和聯合帝國=== | ||
{{flag|大清和聯合帝國皇室}}皇室偕同帝國政府與聯邦政府發布詔令如下:<blockquote>去年二月,沃德維順王國抱持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心態加入八國公約組織。然而,八國公約組織內部持續加大對成員國的限制,而無法裨益於成員國,至今組織內依舊保有不平等的制度,甚至有野心家妄圖使用八約議會多數暴力,強行進一步控制支配八約成員國。。大清和聯合帝國不希望繼續身陷紛爭,亦不滿繼續在八國公約組織之中擔任「次等國家」,甚至有國際法高於國內法此等荒謬至極、無視成員國主權與民權之舉。為保我國國民權益以及國家主權與尊嚴,皇帝陛下政府與聯邦政府達成退出八國公約組織之共識,自即起停止在大清和聯合帝國國土施行八國公約一切法律,並拒絕履行其之一切要求。針對於八國公約組織內部分國家擔任要職的多國籍跨國兼職者將有更嚴格的限制,同時禁止國家官員擔任他國之八約議員與理事。 | {{flag|大清和聯合帝國皇室}}皇室偕同帝國政府與聯邦政府發布詔令如下:<blockquote>去年二月,沃德維順王國抱持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心態加入八國公約組織。然而,八國公約組織內部持續加大對成員國的限制,而無法裨益於成員國,至今組織內依舊保有不平等的制度,甚至有野心家妄圖使用八約議會多數暴力,強行進一步控制支配八約成員國。。大清和聯合帝國不希望繼續身陷紛爭,亦不滿繼續在八國公約組織之中擔任「次等國家」,甚至有國際法高於國內法此等荒謬至極、無視成員國主權與民權之舉。為保我國國民權益以及國家主權與尊嚴,皇帝陛下政府與聯邦政府達成退出八國公約組織之共識,自即起停止在大清和聯合帝國國土施行八國公約一切法律,並拒絕履行其之一切要求。針對於八國公約組織內部分國家擔任要職的多國籍跨國兼職者將有更嚴格的限制,同時禁止國家官員擔任他國之八約議員與理事。 | ||
第362行: | 第405行: | ||
格蘭迪亞絕非他國恣意妄為之對象,在此嚴正敦促各方人士尊重我國主權。我國基於捍衛自身權益及國家尊嚴,於共和二年二月十九日向八國公約提出抗議,並給出強烈譴責,希望八國公約及各方能尊重我國之合法權益。 | 格蘭迪亞絕非他國恣意妄為之對象,在此嚴正敦促各方人士尊重我國主權。我國基於捍衛自身權益及國家尊嚴,於共和二年二月十九日向八國公約提出抗議,並給出強烈譴責,希望八國公約及各方能尊重我國之合法權益。 | ||
</blockquote>3月15日,格蘭迪亞共和國眾議院以兩人同意、一人棄權通過〈廢除九國公約組織加入法案〉與〈解除與八國公約組織之加盟關係〉兩案,下為格蘭迪亞共和政府解除與八國公約之加盟關係理由書:<blockquote>格蘭迪亞人民素以崇尚和平民主自居,並積極對外拓展交流合作,自前大大大共和國聯邦政府向九國公約組織遞交加盟申請之始,我國一直保持尊重、溝通與合作的基本原則,並持續提倡會議秩序及民主表決。 而今格蘭迪亞共和政府鑒於我國現行的制度、法律上的牴觸及自去年夏季以來本身國民活躍度低落的問題,格蘭迪亞在推行法令或政策本就不盡順利,而近期《八國公約癸卯二月補充條款》通過後,要求各締約國及加盟國需遵守八國公約法律,且條款規定須由八國公約議會審查,理事會通過才能讓八約法律因地制宜,使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的我國需要耗費更多的精力跟時間在處理八約法跟國內法的磨合還有與八約各國的外交事務,造成更多行政及立法資源的浪費,更加減低我國政府運作效能。 共和政府為謀求我國之最高利益及格蘭迪亞人民之福祉,外務部今函知眾議院解除加盟事宜,並提出廢止眾議院202201007號九國公約組織加入法案。</blockquote>3月17日,格蘭迪亞共和國外交部發出新聞稿,內容如下:<blockquote>格蘭迪亞共和政府茲再重申,格蘭迪亞解除與八國公約之加盟關係乃是因應我國現行制度、法律與八約法條相互牴觸並在磨合上有所困難,及我國自去年夏季以來國民因升學因素導致導致國民活躍度低落之問題,所做出之合理舉動,並將依照八國公約相關規定依法定程序辦理解除加盟,不排斥於解除加盟關係後以其他方式與八約國家展開良性交流與合作,並非流言所傳我國跟從其餘國家退出八約,更無外交遭他國左右支配之說。 格蘭迪亞共和政府素來崇尚和平、秩序與合作,於八國公約派員皆恪守議事規則,尊重他國發言,提倡國際禮儀,並積極爭取我國權益,深為諸方所稱頌。共和政府外務部在此嚴正駁斥荒謬謠言誹語,並對有心人士居心叵測,意圖破壞我國同八國公約及友邦友好關係表示強烈譴責。 </blockquote> | </blockquote>3月15日,格蘭迪亞共和國眾議院以兩人同意、一人棄權通過〈廢除九國公約組織加入法案〉與〈解除與八國公約組織之加盟關係〉兩案,下為格蘭迪亞共和政府解除與八國公約之加盟關係理由書:<blockquote>格蘭迪亞人民素以崇尚和平民主自居,並積極對外拓展交流合作,自前大大大共和國聯邦政府向九國公約組織遞交加盟申請之始,我國一直保持尊重、溝通與合作的基本原則,並持續提倡會議秩序及民主表決。 而今格蘭迪亞共和政府鑒於我國現行的制度、法律上的牴觸及自去年夏季以來本身國民活躍度低落的問題,格蘭迪亞在推行法令或政策本就不盡順利,而近期《八國公約癸卯二月補充條款》通過後,要求各締約國及加盟國需遵守八國公約法律,且條款規定須由八國公約議會審查,理事會通過才能讓八約法律因地制宜,使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的我國需要耗費更多的精力跟時間在處理八約法跟國內法的磨合還有與八約各國的外交事務,造成更多行政及立法資源的浪費,更加減低我國政府運作效能。 共和政府為謀求我國之最高利益及格蘭迪亞人民之福祉,外務部今函知眾議院解除加盟事宜,並提出廢止眾議院202201007號九國公約組織加入法案。</blockquote>3月17日,格蘭迪亞共和國外交部發出新聞稿,內容如下:<blockquote>格蘭迪亞共和政府茲再重申,格蘭迪亞解除與八國公約之加盟關係乃是因應我國現行制度、法律與八約法條相互牴觸並在磨合上有所困難,及我國自去年夏季以來國民因升學因素導致導致國民活躍度低落之問題,所做出之合理舉動,並將依照八國公約相關規定依法定程序辦理解除加盟,不排斥於解除加盟關係後以其他方式與八約國家展開良性交流與合作,並非流言所傳我國跟從其餘國家退出八約,更無外交遭他國左右支配之說。 格蘭迪亞共和政府素來崇尚和平、秩序與合作,於八國公約派員皆恪守議事規則,尊重他國發言,提倡國際禮儀,並積極爭取我國權益,深為諸方所稱頌。共和政府外務部在此嚴正駁斥荒謬謠言誹語,並對有心人士居心叵測,意圖破壞我國同八國公約及友邦友好關係表示強烈譴責。 </blockquote> | ||
==各界觀點== | |||
[[華江斯坦聯邦共和國|華江斯坦君憲國]][[華江斯坦首席執政官|聯邦首席執政官]][[李聖亞]]曾公開對外指出,他認為修昔底德陷阱是這歷次衝突中的主要關鍵。[[清和聯合王國|清和]]等國的崛起與挑戰衝擊到了以[[黃名帝國]]為中心的傳統體系,八國公約及其前身組織本身即是因共通性(經濟、論壇與人才流通)設置的組織,後來的加盟國或多或少與締約國的利益不同,再加上締約國的崛起威脅到既有的國際體系,政治對抗在所難免。 | |||
==後續事件與影響== | ==後續事件與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