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國公約政治衝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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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公約政治衝突事件(英文:Political conflict incident in UE Parliament)是指一起發生於2022年至2023年正在進行中的政治衝突事件,事件的雙方分別為八國公約部分理事國與以其為首之八約最棒聯盟及以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大清和聯合帝國格蘭迪亞共和國為首的革新運動黨團。

八國公約政治衝突事件

八國公約會徽
日期2022年5月21日 - 2022年5月27日(華國政治衝突
2022年7月24日- 2023年2月19日(主要事件 (制度衝突)
2023年2月19日 - (後續事件
地點
結果 紐新聯邦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大清和聯合帝國退出八約,格蘭迪亞共和國眾議院審議退出八國公約組織之議案。
衝突方
加盟國系議會黨團
八國公約組織 革新運動
八國公約組織 公正與認同
八國公約組織 共榮協定
締約國系議會黨團
八國公約組織 八國公約理事會
八國公約組織 八約最棒黨團
八國公約組織 八約議會議長
中立方與其他參與者
無主要團體
指揮官與領導者

加盟國與革新運動方

大清和聯合帝國格蘭迪亞共和國舜和
大清和聯合帝國 李興道
大清和聯合帝國 朱孝文
紐新聯邦 李德永
紐新聯邦 江誠佑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 Alan Lee
格蘭迪亞共和國 沈泰頡
平登

黃名帝國金恆贊
締約國與八約最棒聯盟方

黃祺恩
何正
梁安迪
關二哥
羅晏駿

中立方與其他參與者

黃名帝國金恆贊
梁家瑜
陳廷宇
奧爾德一世
李聖亞
政治支持
 大清和聯合帝國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
 格蘭迪亞共和國

事件背景

九國公約組織,前身為眾聯會,是由黃名帝國靖康民主共和國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麗山共和國、颱風合眾國、天王民主帝國、加隆王國、大齊帝國、華夏眾聯國組成的一個國際組織,分為締約國和加盟國。八國公約組織設置類似歐盟跨國議會,並分上下議會制度,上議會理事會為前締約八國,下議會議員則為加盟國與理事國國內『民主』程序產生。2022年5月22日,華夏眾聯國退出九國公約後,九國公約改組為八國公約組織

八國公約組織為人詬病的問題,即理事會的不透明和潛水議員投票問題。2023年前,該組織例行會議中經常出現代理投票跟簽到後就消失的議員,加上計票方式的不公開,遂有聲音質疑是否有黑箱舞弊的做票嫌疑。而前革新運動黨團,由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大清和聯合帝國等國組成,與理事會一派形成對立關係。2022年尾,友革派的金恆贊當選八國公約執行長後,暫且是雙方勢均力敵的狀態。 以清和等國為首的革新運動,積極推動八約的政治改革,因此和理事會一派常有摩擦。革新運動不滿於前述提到的黑箱問題,為此在政治攻防上多有琢磨。

春季政爭與九國公約理事會衝突

2022年3月14日,華夏眾聯國首相理文侯爵認為丁共連線的宣傳手法已經侵犯其與同黨人士之名譽,與丁共連線主導人黃祺恩、陳廷宇、梁安迪等人發生一系列言語衝突,此事件被廣泛視為華國春季政爭之始,然在此前已有衝突跡象。 春季政爭從2022年3月14日至5月22日,從原本的政治手段衝突向外延伸出跨國兼職議題、多重國籍議題,並指出丁共連線部分人士有意以多數暴力修憲減少皇室權力,眾聯國復興會內部更有丁共連線濫用〈歸籍政策〉以廣納人才之名,行灌票之實。在4月11日,華夏眾聯國首相理文侯爵暫停行使首相職權,眾聯國皇室任命黃祺恩與梁安迪為代理首相、副首相,惟代理期間最多一個月,且理文侯爵得隨時復行視事。 2022年5月22日,此日被廣泛認為是華夏眾聯國春季政爭最後一場衝突事件,沙靈親皇單方面宣布解除依據〈歸籍政策〉入籍者,並建立新國民群,以皇室之名義執行上述行為,然其行為並未被皇儲雷利親皇、代理首相黃祺恩、國會主席何正背書。至今對事次行動屬於政變、自我正變或一般越權行為仍無定論。 颱風聯邦共和國理事梁安迪就5月22日發生之事態以華國主權不明為由,向九國公約理事會提出提案暫停華國在九約的一切權力。華國時任外相沙靈親皇以違背九約宗旨為由反對,並當即單方面宣告退出九國公約組織,收回華夏眾聯國提供九約之一切版權,然上述行為依然被皇儲雷利親皇駁斥。惟經過丁共連線(事實上的九國公約理事會方與復興會(事實上的眾聯國掌權方)談判後,復興會以華夏眾聯國退出九國公約組織換取丁共連線等「叛國者」之國籍撤除,九國公約組織制定〈八國公約壬寅五月補充條款〉並正式改為八國公約組織。


麗山共和國理事陳廷宇就華夏眾聯國退出九約一事發表之演講內容如下:

華夏眾聯國退出九約,對我而言不代表九約的瓶頸或遺憾,我反而認為,華國的退出使得一個更完整的集合體出現了。 在座的八個成員,都是有理想、守法治,尊重國內不同聲音的國家,都是對內謹守憲政秩序、對外積極溝通的民主法治夥伴。我們可能不善於搞動聽或精緻的感官施政,但我們對於實業、對於生活模式的堅持都是一致的。 我們不會因為權力受到威脅,就屢屢對外放話指稱在野黨有意圖篡位謀權。我們不會因為在選舉或政治協商的過程有所口角,就想要把對手驅逐出去。我們對於自己和彼此都有個承諾,在以群體的身份互動之前,我們首先是個體,是需要顧及別人感受、和別人互動的個體。我們沒有權利把自己的私求強加在其他人身上,我們並不比較特別,但我們尊重彼此。 這一次華國的離開,換來了其他成員很大的完整,不管是價值觀層面的統合,或是對民主法治的再追求。這次風波給了我們很重要的定位,真正的和平或穩定不是靠長期掌權,而是靠不同聲音的政治勢力之間建立一個合乎制度的對話管道。 當我們面對一個會以政變、整肅手段對待政敵的獨裁專制政府,我們也不應該關上對話的大門,我們應該盡我們所有的力氣訴求、對話。 當我的人生步入一個需要自己做決定是,無論是決策、思考或任何事情,都需要經過溝通、說出自己的想法。我很慶幸,今天,在這個群組裡面的代表都是明事理的人,我們的想法越來越一致。

八國公約理事會國安一號決議爭議

2022年7月24日,八約執行長何正於理事會提出〈八約國系微國國家安全第一號決議〉,獲六位理事支持後通過,決議全文如下:

有感於2020年起港臺地區微國圈發展興盛而出現微國全新時代的跨國家、跨組織的紛爭與亂象,八約國系理事會有責任出面針對相關微型國家安全議題上進行管控,茲決議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曾於港臺地區微型國家、微國組織、類微國社團發起重大事件,足以影響各國、各組織的運營與微國和平及安全者,應一律禁止或加以限制其擔任下列職務: Ⅰ.八約理事會理事。 Ⅱ.八約議會議員。 Ⅲ.八約理事會、議會及執行長指派職務。 Ⅳ.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之中央政府公職。 曾參與2020年跨國級擬真演習之人員,在演習期間之行為不受上述規定約束。 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自本決議發布之日起發動擬真演習者,須經八約執行長之許可,始得發動。 二、全體八約公民於多個微國境內或各微國組織擔任公職時,就任國家不分是否為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應主動向八國公約締約國或加盟國政府回報其於他國就任之職務。八約公民未如實回報者,經執行長查證情節屬實,得命令全體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對該八約公民依本決議第一點之規定對其處分。 三、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在接收第二點規定之回報時,應於七日內向八國公約官方粉專或理事會或執行長 通報,並由執行長統整資訊集結成冊向外公開。 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未如實回報者,經執行長查證情節屬實,得對該締約國及加盟國予以制裁或限縮其所享之八國公約授予權利。 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境內如有本決議第一點所稱之人員居留或握有國籍者,應於獲悉其入境或入籍之時起依上述規定通報之。 四、自本決議發布時於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境內之現屆八國公約締約國及加盟國、各微國組織公職人員,得於本決議發布後一個月內調查、接收並回報有關本決議第二點、第三點之應回報事項。 五、八約理事會或八約議會做出破壞微國和平及安全之決議時,執行長得於決議發布後三日內對該決議予以否決,經執行長依規定執行否決程序後,該決議自宣布否決之日起失效。 執行長執行否決時得出具理由書,無理由之否決、未於時效內或未依規定執行否決程序所執行之否決皆無否決 效力。 六、本決議之修訂,適用八國公約第十條之規定。 有關本決議及其後續修訂之微國國家安全決議之解釋權在八約理事會,但上述決議之解釋亦有對微國和平及安全產生負面影響時,執行長得援用本決議第五點之規定,予以否決或修正解釋。

執行長就推動本決議之原因行發言內容如下:

我主要考量到這幾年來港臺微國出現新興國家及新微國組織的發展,整體而言微國進入全新的時代,但在邁入這個新時代的開始,我們都應該有發覺很多的問題陸續浮現。而這些問題很多都延伸成為微國重大危機以及各國國家安全上面的隱憂,我們八約國系係經創辦人沙靈親皇召集而來,又經微國圈內有一定聲望的何正執行長的領導下,八個理事國皆為當今港臺微國圈極具盛名的微型國家,自當需要出來針對相關問題進行整頓,尤其有些問題困擾多年,且有心人士不斷利用網路言論,肆意妄為,傷害港臺地區各微國的友誼,所以是時候要處理一下這些陳年舊事所產生的種種影響了。這次本人所提出的微國國家安全第一號決議針對兩個問題做解決,第一個是自2020年起港臺微國內出現的一些重大危機事件當中的當事人,部分人士可能仍在持續活躍於八約國系之內,由於這些人士的穩定性不夠,我認為有必要針對這些群體進行限制;第二個就是針對跨國兼職問題依照第一次理事會之決議,針對跨國兼職事務進行跟進一步的制度建立。

以沃德維順王國為首的加盟國與其政要認為該決議溯及既往、灰色地帶廣泛且大幅擴大執行長與理事會之權力,提出之詰問內容如下:

經過部分加盟國政要的討論,我們決定向執行長提出以上下問題。

1.決議第一條之定義模糊,究竟是何種行為才會被定義為「足以影響各國、各組織的運營與微國和平及安全」?

2.決議第二條之規範程序繁複,並涉及個人與其他微國家之信息,是否呈報並非單純的強制規範而已,而是必須要有多方面的配合,相關問題該如何解決?

3.決議第三點對外公開或有影響並涉及個人與其他微國家之信息與隱私,相關問題該如何解釋?

4.加盟國本來就沒有多少權利,敢問還有哪些權利可以削減?又這份決議是否考慮過各加盟國想法與立場?

5.過度跨國兼職是否在您所說的「陸續浮現的問題」之中?

7月26日,何氏依該決議行使否決權做出延伸決議〈八約國系微國安全否字第一號〉,內容如下:

有關〈八約國系微國國家安全第一號決議〉之建設性的否決

有關八約理事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之〈八約國系微國國家安全第一號決議〉(下稱 國安一號 決議),本人依國安一號決議第五點授權本人之權利,行使否決權。

依據國安一號決議第五點、第六點授權執行長行使否決權,此否決權之設計並非單指一般性質之否決,即理事會之決議有第五、六條所指稱之破壞事宜及負面影響,若出現有決議之內容與其立法目的不一致或有規範上之重大疏漏,執行長亦得行使否決權,並對該決議予以修補,此一性質之否決稱為「建設性的否決」。建設性的否決一旦成立,即視為原決議之補充或解釋。

有關第一點有關「足以影響各國、各組織的營運與微國和平與安全」之定義,應以為國各界普遍產生負面想法之行為,八約理事會、執行開會出面聲明或做出決議禁止或限制之行為及任何形式的非法行為屬之。若締約國及加盟國如有疑義得向八約理事會聲請解釋,如有締約國及加盟國因國家建立等歷史背景不得以而觸犯此規定時,經八約理事會開會討論得以寬恕者,得免除其約束。

有關第二點、第三點之回報資訊,僅以其就任之職位為限,其工作內容,不得脅迫其其回報之,脅迫回報工作內容者,執行長得援用第二點、第三點之規定處分之。

有關第四點之規定,如有締約國或加盟國欲訂定國內法規後使得執行者,經該國政府向執行長申報後,由執行長訂立時效後再執行,如為向執行長申報或未於時效內完成者,仍適用原規定處理。

該建設否決公告後,何氏於八約議會接受舜和等議員之質詢,經調整後的回覆內容如下:

(第一至第三點已於建設決議內補充)

第五點(過度跨國兼職是否在您所說的「陸續浮現的問題」之中?)之答案為否。

第四點(加盟國本來就沒有多少權利,敢問還有哪些權利可以削減?又這份決議是否考慮過各加盟國想法與立場?)有關削減加盟國的權力,目前最直接強硬的就是直接在八約國系的體系下除名,次要的是限縮八約議員的表決權力,未來如果還有新的權力是加盟國享有的也會在未來包括在內。

至於是否考量過加盟國的想法及立場,我是有想過,但是這件事情必須要做,今日不做,明日就會後悔,我寧願我一人背負罵名,亦不願微國動盪不安。

是次事件促進革新運動更緊密的結合,亦為八國公約內部衝突之始,八國公約組織內部的矛盾由春季政爭導致的政治衝突轉為八約內部的制度衝突。

監議會與議會擴權案

國安一號決議與建設否決通過後,部分加盟國政府與革新運動開始認為自身權益受到影響,並就此展開一系列論戰。

國安一號決議通過後,里格利亞帝國首相李哲惟之表態內容如下:

我的立場是這樣子,我可以認同條文的出發點,我也覺得施行之後可以帶來某部分的效益,但我關心的是程序與尊重的問題。

也就是說,不論如何,條文是在所有締約國家實行的,就至少需要給各國討論,而不是理事會直接督過去就結束了,反而給人一種不尊重非理事國的感覺。

不論條文的模糊程度,強制規範性質,都應給予各國最基本的尊重。

其餘制度面向的東西,都是可以再修正的。

共同決議是一件事,討論又是另一件事,討論不一定需要對理事國有制衡性質,單純的提問、回答與建議而已,即使理事國不接受我們的建議,就現行制度我們也沒有辦法多做什麼。

我認為我講的東西比較像是改進方案了,對目前條文爭議無任何幫助,只希望下次有相似的事情要處理時,讓我們知道一下。

沃德維順王國國務總理舜和亦做出以下表態(內容經細部調整與補充):

雖然無法確保是否所有加盟國都抱持相同想法,但至少六個加盟國裡面有四國有共同的想法;即使不是全部,也應該受到重視。

理事會只有締約國,理事會再往下就是議會了,議會又眾國平等,我真的不認為加盟國有什麼權利的行使空間。即使知道了(理事會的決議),我們沒有任何闡述意見而被採用的機會,那也是沒有用的。

當然,眾理事國也可以主張條約只提到締約國之間平等,加盟國意見甚至是死活都跟理事國、理事會無關。

(議會可以討論跟建議)但也就止步於此了,確實我們可以討論、可以建議,但是一來寡不敵眾,二來權利、權力分配不平均,這翻案機會有多少?

若組織能帶來的只有50的互惠互利,而要我們去執行一個需要花費80的一項決策,這讓我們得到了什麼呢?真的更安全了嗎?還是只有負擔的提升?我們是因為這裡有部分的同質性才會加入,但相對我們本身就已經有自己固定的手段來處理「自己的國安問題」。

拿準清和為例,未來會有至少五種公民身份種類,嚴格的區分了各種公民身分的合法權益與嚴禁事項,也準備推出一項評量制度,或許我們完全不用申報就能解決潛在問題。而里格本來就相對集權而封閉;大國在國籍上相對放任,但對兼職仍有限制;紐新則是嚴格的管控公民身分更禁止跨國兼職。

在我們有自己辦法的情況下,若理事會強加自己認為適合的措施,只會造成我們行政上的負擔與重疊性。

我也在此說明,我們絕對不會因為這項決議而放棄我們故有的方法。

2022年8月14日,舜和議員提出〈八約國系監議會組織規範〉草案,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保障全體成員國之利益與主權不受組織侵害,特設立監議會監督理事會,並予以妥適的駁回權。

第二條 監議員之產生有以下之方式:

  (一)各成員國派任一名,人口逾20人者增派一名,人口逾45人者增派兩名。

  (二)若以第(一)款方式產生之監議員總數為奇數,則議會增選兩席監議員;若以第(一)款方式產生之監議員總數為偶數,則議會增選三席監議員。

監議員應持有議員之身分,且不得為理事。

第三條 監議長及副監議長由監議員互相選舉產生。

第四條 監議會有權要求理事會修正不合理或危害成員國權益、主權之決議,或將其交由議會複議,理事會不得否決之。

第五條 若部分成員國不適用理事會之單一決議,監議會應予該國不受組織不合理懲罰之保障,或准許該國不執行決議。

本提案之提出立即受到金恆贊議員就制度上的質疑,而受到麗山共和國、颱風聯邦共和國理事之支持,並由江誠佑議員提出動議將以上草案做為重大建議向理事會提出,該議案以10票同意、7票反對、3票棄權通過,亦表示事實上有將近一半的人反對任何議會擴權或設置監議會的提案。

金恆贊議員、關二哥議員與颱風聯邦共和國理事梁安迪認為相關提案可以改以「議會擴權」為方向發展,提案人舜和表示監議會方案實際上為折衷方案,因其不認為議會擴權之決議會受理事會支持。舜和議員在此後明確表明希望未來加盟國可以獲得與理事會一樣的一定的參與權。

江誠佑議員的重大建議並未受理事會採納,颱風聯邦共和國理事旋即提案,以四票同意、四票棄權通過,是為〈八國公約壬寅十月補充條款〉,條款內容如下:

一、八約議會通過之議案,如遭理事會否決,理事會則應將該議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八約議會。(適用於三、四)

二、如遇第一點情況,八約議會覆議後,出席議員如至少三分之二同意通過該議案,該議案即成為法律,理事會不得否決。(適用於三、四)

三、經議會出席議員至少過半數同意後,議會有權要求理事會修正不合理或危害成員國權益、主權之決議。

四、若部分成員國不適用理事會之單一決議,經議會出席議員至少過半數同意後,議會應予該國不受組織不合理懲罰之保障,或准許該國不執行決議。

五、議會有權對理事會通過的議案進行覆議,並經出席議員至少三分之二同意,予以否決。

六、上述各項事件,如遇執行長可使用否決之國安事項,不在此限。

另外,在表決通過前,清和聯合王國外務總理舜和就草案內容提出多項詢問,下為詢問內容:

我相信議長也有認知到一點,那就是:一個立法機關的表決率只有63.67%其實算低,但又不是算低。但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存在,也就是政黨常常集體投票,卻見不到各黨議員在會議中有任何表態或參與。我沒有資格說別人,因為清和常常也是依靠我去傳達八約資訊,再協助投票。而我所擔心的是民選的議員不作為,致使成員國政府並沒有辦法明確表達自身執行八約政策上有困難。議長,或者提案人,您已經為八約服務了兩屆,對於以上狀況您認為應該如何緩解,或加強成員國與組織之間的管道?

另外,活躍度問題不只有在議員之間出現,也出現在部分國家身上,在我的主觀判斷下,理事國八國內只有五國在理事會活躍,只有四國的議員在議會活躍;而加盟國七國內,只有三國參與理事會的會議,有五國的議員在議會保持活躍。這個問題雖然跟本案沒有關聯,但我希望執行長、議長與其他活著的理事去探究如何推動各成員國對八約的重視。

接下來是我最擔心的一個問題,八約最棒聯盟與其信任供給黨團,還有革新運動與其信任供給黨團的勢力越來越龐大且都保持著活躍,而小黨則往往不活躍於議會中。如果大黨沒有在議會中保持活躍或者進行杯葛與惡意反對,又或者小黨直接躺平不管,很可能造成單一成員國無法闡述其困難與需求。雖然現階段的八約發展穩定,大黨之間也沒有衝突存在,但我們必須確保任何聲音都有被聽見並受到重視。針對以上問題,我們有什麼方法可以確保任何聲音都被聽見並受到重視?

梁氏回應內容如下:

回覆代表:

目前議會的確存在有議員不參與會議,需靠其他議員轉達再協助投票。我當然希望可以改善此行為,不過大家可能因工作/學業等而不能參與會議,需靠其他議員轉達,我認為可以理解,畢竟以工作/學業為重。

民選議員不作為方面,其實是需要成員國國內來進行監督,不過八約也可以對此作出行動,至於八約部份我想先與大家討論一下。

加強成員國與組織之間的管道方面,我應為可以利用八約的粉專或設立一個群組專門來負責成員國與組織之間的管道。

其實八約議會黨團的組成是由數個來自不同成員國的政黨組成,我相信各黨團內都會有一些反對聲音。 現時的數據顯示出下屆議會會比較少有小型政黨出現,多數政黨都加入議會的黨團運作。 這現象就類似現實的歐洲議會,均為黨團/無黨籍。 我相信各黨團推出的議案均是已在黨團已協調好再送交議會。

感謝代表提問,我覺得先可以一起研究一下怎麼讓出席率增加及加強成員國與組織之間的管道。

舜和亦發表言論,內容提及八國公約理事會集體權益平等化的實踐付出,並表示八國公約組織應持續致力於實質平等的實踐。

是次事件奠定八國公約趨於平等化的目標,然而事實上平等化就此事件後即無任何進展,此事件亦為八國公約組織於整起衝突中最穩定而和諧的數日。


八國公約議會廢除或改革公投問題

2022年12月,八國公約議會的議事規則委員會進行議事規則修改草案的起草討論時,因委員內部出現口角爭議,委員之一的何正在2022年12月13日,身兼理事國天王民主帝國代表的他,宣佈在國家元首大選中合併舉辦公投「八國公約議會廢除或改革公投」以71.38%的投票率過關,天王民主帝國政府將提出廢除八國公約議會,此一事件引起各加盟國嘩然。除了天王民主帝國,颱風合眾國亦作出類似公投,該公投案以50.47%不同意票,不同意颱風合眾國在八國公約中支持廢除議會。

各國反應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於12月14日率先發布聲明,指韓寧政府尊重有關公民投票結果,但其嚴正反對任何可能破壞八國公約組織制度的任何行為,一旦八約既有體制受到無理破壞,科紐瓦與新韓志將考慮永久退出八國公約組織。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也在12月14日發布消息,聯合帝國皇室認為若八約議會遭到撤除,八國公約將不再是原本的八國公約,且也失去原本的獨特性,如八約議會經決議撤除,聯合帝國將會以退出組織作為抗議。


大雲帝國表示尊重有關投票結果,但大雲帝國認為議會廢除會造成八約完整性破壞,故大雲不排除退出組織以示抗議。


大清和聯合帝國皇室政府與聯邦政府外務院在12月15日午間回應,指大清和之立場與其他盟邦一致。


格蘭迪亞共和國在12月15日午間也發布消息,指八約理事國天王民主帝國於八國公約理事會提出廢止八國公約議會一案,其共和政府在此表示嚴正關切。格蘭迪亞嚴正反對任何破壞八國公約制度之舉,廢止八國公約議會將導致諸締約國之權益受到嚴重破壞,本就不對等之權力將更加嚴重。爰此,若提案通過,格國基於捍衛自身權益及國家尊嚴,將考慮永久退出八國公約組織。其共和政府亦向天王民主帝國政府表示抗議,並表示此舉已嚴重影響兩國邦誼,其共和政府表示強烈譴責,並呼籲八約各國皆應尊重締約國之權益,莫將視如草芥。


大齊帝國理事卓軒於12月18日表示議會廢止事關重大,且天國理事未說明該提案之理由,加上八國內多個成員國皆就此案提出反對,其代表大齊帝國表示就現階段而言廢除議會勢必引起強烈反撲,並非可行之策。


大清和聯合帝國聯邦政府外務院就此議題領銜行公民投票,使其政府或得民意授權得以對應相關事態,該公投以91.49%的高同意率通過。


八約執行長反應

八國公約執行長金恆贊指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有種東西叫「政策週期 policy cycle」,政策週期雖然並不符合即時決策、想做甚麼就做甚麼的制定環境,但極大程度保障程序性、公正性以及全面性。 從找出制定原因問題、大眾對議題的迴響,到政策方案的制定、政策方案的最終採行方案,將完全符合該政策制定價值的定錨,從而找出可以制定之方案詳細正確規劃;之後便是取得合法性,政策合法化是政策運作過程中取得合法性的重要渠道,恆贊呼籲相關提案者或參與連署者更應於大眾及社會上講清楚說明白,這件事現已屬於重大焦點之一,不適宜缺乏大眾之意見考量,因此合法化也應更擴增至給與大眾完整解釋以引導群眾知悉。他呼籲理事會成員應正視外界輿論問題以及日漸增長的不滿情緒,不適宜忽略大眾感受,若缺乏「政策週期 policy cycle」,那麼這項事情將為八國公約帶來在港台微國圈內的「一顆新自爆彈」,將嚴重影響八國公約利益。


後續

八約執行長提議暫緩解散議會一案,以四票同意通過。執行長表示該案將會被保留,但不代表其被棄置,亦不表示該案會啟用,必須「看議會的表現」。

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爭議

2023年2月4日,團結陣線議員黃軒提出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要求成員國提交人口名冊給八國公約組織,引起各黨派激烈辯論。 2023年2月17至18日,八國公約組織再次針對八約資料庫進行討論後,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與認同黨團和理事會針對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之疑義發生更嚴重的政治摩擦。

八約團結陣線黨團針對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提出之修正案爭議環節[1]

第三章 人口普查

第一節 原則

第十條:成員國提供之人口普查必須真實。

第十之一條:成員國提供之人口普查由議長收集之。

第十之二條:議長需送交成員國提供之人口普查至懲處特別委員會負責抽查。

第二節 處置方案

第十一條:如成員國提供之人口普查證實有虛假、偽造成分,嚴懲。

第十一之一條:嚴懲方法如下

一、停權其八約成員國身份三個月或以上,二年或以下。

二、除名該國八約成員國身份,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加盟。

三、該國不得參與八約議會會議三次或以上,六次或以下。

視該國虛假、偽造成分情況輕重決定懲處。

第十二條:懲處特別委員會負責懲處判決。

第十三條:各成員國提供之人口普查均為保密文件,懲處特別委員會作出判決之證據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如有成員國不提供人口普查,其議席不予分配,依第一條僅有保障議席。

第三節 普查具體內容

第十五條:各成員國提供之人口普查需包括

一、國民總人數

二、選民總人數

三、選民登記冊及國民登記冊

第十五之一條:選民登記冊及國民登記冊需包括

一、國民之姓名

二、選民之姓名

三、國民居住之地區

四、選民所屬之地區及選區

若成員國沒有劃分選區,則第四項之選區可不填寫。

第十五之二條:因應論壇國家人口數較特殊,以選民人數作準。

第十五之三條:國民之定義應擁有該成員國完整公民權。

八國公約組織針對修正條款令各國提交國民名冊進行討論時,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與認同黨團陸續提出第三章和第四章擱置,八約最棒聯盟黨團則提出除第四章外捆包表決,經過表決之後,第四章擱置各黨團一致通過,而「第三章擱置」則在革新黨團贊成,八約最棒聯盟黨團反對,其他黨團棄權之下,贊成與反對加棄權平手,而「除第四章捆包表決」則在革新黨團反對,八約最棒聯盟黨團為首的其他黨團同意之下,亦是贊成及反對打成平手。議長梁安迪在未宣佈表決結果前,公開宣佈不使用議長票,把兩案交與理事會裁決。

理事會統一見解與各方意見

理事會在接到八約議會議長梁安迪之提案後,在執行長金恆贊的推動下進行討論。

下為締約國系的天王民主帝國理事何正提出之〈有關20230215八約議會重大事項建議案之見解〉,該案最後被視為理事會的統一見解:

有關擱置《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下稱系爭法例:)第三章、第四章之爭議 經查,系爭法例第十五之一條第一項有關選民登記冊及國民登記冊應記載事項,訂定四款必須造冊之項目,即國民之姓名、選民之姓名、國民居住之地區、選民所屬之地區與選區。有八約議會議員認為此一硬性規定要求涉及強迫各國交出人口以及真實資料之問題,故議會依《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七點向理事會提出重大建議之權力,向理事會要求統一見解。

又查,系爭法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各成員國之候選人不得以八國公約黨團登記參選其國內之八約議員選舉。」因有議員提出該國國內法與該系爭條文之規定相互矛盾;另有議員提出八約法例之規定應優先於八約全體成員國之國內法,且若依違反八約法力之國內法選舉產生之議員應屬選舉無效;亦有議員提出上開立法權力係屬於各國,議會應不能代為處理,造成議會內部無法獲得共識,故議會依《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七點向理事會提出重大建議之權力,向理事會要求統一見解。

考量八約成員國政府皆對其主權宣稱範圍內之領土進行行政區劃,故第十五之一條第一項各款係用以確定符合選舉資格之八約公民之國籍,以及該八約公民於其所屬之八約成員國境內之居住地與選區,用以該八約成員國選務機關備查。

依據《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三點第二項:「九國公約理事會所做出之決議,九國公約全體成員國皆不得違背。」,奠定八約憲制理論中所謂之「理事會至上原則」。但在公元2022年10月11日訂定《壬寅十月補充條款》增加議會之權力後,使現今議會之權力與理事會之權力趨近平衡,故議會所做出之決議及法例應與理事會所做出之決議及法例具同一效力,即「八約議會所做出之決議,八約全體皆不得違背」。故成員國依與八約法例相矛盾之國內法規辦理八約議會議員選舉時,因其政府違背八約法例所列之正當選舉程序,故選舉自始無效。

此外,系爭法例係關乎八約議會議員之產生,依據「八約議會之父」──颱風聯邦共和國理事兼八約議會議長 梁安迪閣下所提出設立議會之思想,除《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五點所提之:「由九國公約締約國及認同九國公約共同理念之加盟國組織之。」外,應包含落實八約公民直接民主之重要理念,呼應八約原文給予八約公民之權利。因全體八約公民同為各八約成員國之公民,且依主權在民之思想,全體八約公民在合乎八約法例與各成員國法例之情形下,八約國系全體成員應視其代表其當選區域所屬之八約成員國及該國之八約公民行使主權。

綜上所述,系爭法例第十五之一條係用以維持八約議會議員選舉之公平與正當性,無侵害個人隱私之情形;系爭法例第二十三條討論之八約法例與國內法相矛盾,原則上應以八約法例最為優先。且上開系爭法例條文亦無侵害各成員國主權上之疑慮。故不適用《壬寅十月補充條款》第三點之規定。理事會應基於尊重議會自治之立場,送還議長依議會程序處理。

紐新聯邦代表江誠佑發表有關演講如下:

依照《九國公約事務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八國公約法律,與國內法律有所牴觸者,施行與否應由特別法院判定之。」,亦即法律出現牴觸時,則以特別法院判決為主,然基於司法獨立原則,本國八約議員無權干涉司法機構之獨立裁判,又本國八約議員於國內無提案權,經八約議員協調會議表決通過後起草草案屬實況日費時;然依本國八約特別法院《院解字第一號》之解釋,本國憲法、基本法及依照前述法律所制定之法律高於八約議會所制定之法律,八約法律與前述法律有牴觸者,以國內法律為優先施行,故《聯邦選舉法》與《八約議席分配法案草案》之牴觸內容,以國內之法律為優先。

然若八約理事會通過會議確定八約法律高於國內法律之地位,經本國八約協調會議決議,本人於此代表轉述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官方立場如下: 「八約理事會若通過所謂八約法律高於國內法律之決議案,本國政府要求八約理事會起草相關條約,並由所有締約國及加盟國成員代表簽字,並經相關條約審議完成後,我國政府方才承認八約法律之地位高於國內法」

大清和聯合帝國首席輔政官李興道,代表大清和聯合帝國的演講如下:

有關於《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第三章與第四章的爭議,就圍繞在「八國公約議會」的立法,是否凌駕於成員國之上,可以侵犯成員國利益的議題中。有人認為《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草案爭議條文亦無侵害各成員國主權上之疑慮,簡直無知可笑,甚至以陰謀論言之,這種人有意借選舉公正為名干預八約各成員國之內政。

《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第三章中,有要求列國政府交出人民名冊,每個國家有其特殊情況特殊內政,未必能交出自身的國民名單,而且每一個的國民名稱與相關名冊是屬於列國政府的內部事務與資料,請問「這些人」,有沒有向列國政府查詢過,列國政府是否願意交出人民名冊?又列國政府有沒有那個權力公開國民的身份與資料呢?而且條文明確規定,如果不交出名單,名冊有問題,該國的議會席次只得一席,甚至可能懸空,這是甚麼?這是侵犯且傷害成員國政府的利益。請問,又有沒有向列國政府正式詢問過呢?

答案是「沒有,沒有,還是沒有」。

當然,本國亦支持法案中要求議席為直選產生的原則,並非完全反對該法案。 第四章中,有爭議之條文為「各成員國之候選人不得以八國公約黨團登記參選其國內之八約議員選舉。」因有議員提出該國國內法與該系爭條文之規定相互矛盾,起草法案的議員提出八約法例之規定應優先於八約全體成員國之國內法,故成員國依與八約法例相矛盾之國內法規辦理八約議會議員選舉時,因違背八約法例之選舉程序,應屬無效。但這涉及到成員國國內法是否被八約法凌駕的問題。

有人提出《壬寅十月補充條款》擴大議會權力後,使議會與理事會趨近平衡,變成議會等同理事會之權力,所以議會通過之決議,八約全體不得違背云云,實屬腦補過度的無稽之談。 根據《八國公約壬寅十月補充條款》,八約議會只屬立法議會,而八約理事會作為行政機關被八約議會監督制衡而已,有如《中華民國憲法》中,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八國公約壬寅十月補充條款》並沒有條文明確寫明「八約議會的決議,成員國不得違背」,亦未得到各成員國進行任何形式的簽署確定。如果「八約議會所做出之決議,八約全體皆不得違背」這個空想腦補的原則成立的話,那麼《壬寅十月補充條款》中,並不應存在理事會退回議會進行覆議一項,八約理事會應立即遵守八約議會的決議。

根據「八約議會之父」──颱風聯邦共和國理事兼八約議會議長 梁安迪閣下在八約議會就「擱置本案第三章」之裁決,明明同意票過大於反對票 (兩者並非平票) 應該成立,但梁安迪議長卻認為,因為議事規則中明確規定反對票加棄權票與同意票一樣,也屬於平票,議事規則明確規定就是明確規定。如果引用這個原則,那麼有人腦補過度的無稽之談「八約議會的決議,成員國不得違背」之說,就自然不成立,因為《八國公約壬寅十月補充條款》根本沒有這條文。

有人認為,因全體八約公民同為各八約成員國之公民,且依主權在民之思想,全體八約公民在合乎八約法例與各成員國法例之情形下,八約國系全體成員應視其代表其當選區域所屬之八約成員國及該國之八約公民行使主權。但實際上列國政府與八約卻為兩種個體,八約議會雖為列國選出之代表組成議會,但不應以列國代表議會的身份,凌駕於列國之上;同樣,應當保護列國自身的利益與權益。

畢竟八約議會並非列國政府,雖然說主權在民,但人民亦並非與政府意見完全一致,以議會多數強迫成員國遵守八約議會決議,亦變成多數壓迫少數,列國政府對議會之提案及法案聞所未聞,而議會繼續閉門造車,通過之法案強迫列國遵守,嚴重損害了列國的權益與權利!更何況有一日有野心家利用八約議會強迫八約所有成員國合併,擁立議會指定之人為國主,難道各國也要遵守嗎?

先不論八國公約與相關國際法的施行是否符合「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如果八國公約組織的一切法律都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這肯定已經侵犯了「不干預內政」的原則,甚至是侵犯了一個國家最基本的權利與主權。從中華民國多位法官的務實見解而言,的確國際法的施行應該優先於國內法,但不代表國際法可以凌駕於憲法之上。我等認為,除非成員國自主認為國際法應凌駕於憲法之上,否則一切組織所附加的規制將會不顧憲制、法理、公平與正義而侵害成員國的主權。

在我們看來,八國公約屢次不重視加盟國意願與意見所做出之多項決策,已經很明確的表示八國公約沒有在乎過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以及不干預內政原則,我們必須嚴正表明我們對組織的失望以及譴責。 八國公約的加盟國甚至沒有任何公約的簽署行為,也沒有與義務同等之權利,卻要遵守當權者及八國公約理事會透過《九國公約壬寅三月補充條款》所強加於加盟國之上的一切「義務」與要求,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置之不理。就我等看來,八國公約只有兩條去路:重新簽訂公約或放棄「八國公約法律凌駕於國家憲制與主權之上」的論述。 而且我們建議在重新簽訂公約以後,八約議會在此之前或之後通過的所有法案,亦應交由列國政府審議,得到列國政府的書面同意才能生效,有如美國憲法的修改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份同意才成立一樣。此舉可避免野心家利用八約議會影響列國政府的利益、干預列國政府的內政。

麗山共和國理事陳廷宇提出不同見解如下:

就結論而言,系爭法律「用以維持選舉的公平與正當性」並不能直接推論成「無侵害個人隱私」; 而八約作為擁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成員國在運作過程中自然需要讓渡部分主權予整個集體,來自八約整體的適當且有限度的限制並無不法,但需要針對各國有喪失權利疑慮的過程、制度之細節界定清楚。

但此見解案中並未說明八約憲制設計可容許各國權利受限制到什麼地步,建議理事會成員可再共同討論見解內容,完善見解內容。

在你的見解案最終的結論已經為此爭議事例下了「無侵害個人隱私」、「無侵害主權疑慮」的結論,而這些結論在見解案通過後會成為理事會決議,也就是全體必須遵守的理事會決議。 議會部分議員最初便是對這兩點無法認同才有後續若干爭議。今天理事會決議否定掉議會的疑慮後,又交還議會討論,很明顯議會最終會因為無從推翻理事會結論而「打不了翻身仗」。 所以我才不覺得此見解會解決任何實質上或價值層面的分歧與爭議。

執行長金恆贊裁示,把兩案發還議會進行表決。2月18日晚間,由於認為理事會和議會間長期的不對等狀態難以改變,而且研判一旦梁安迪動用議長票,第三章勢必通過,於是革新運動黨團部分國家開始醞釀退出八國公約。

假傳聖旨案

由於革新運動黨團部分國家開始醞釀退出八國公約,大清和聯合帝國等國家已著手準備退出事宜。

2023年2月19日晚上,大清和聯合帝國政務總理朱孝文在未經外務總理以及格蘭迪亞共和國政府允准下,以外務院之名義發布大清和聯合帝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退出八國公約組織之文告,其後該文告在外務院以及格蘭迪亞共和國政府確認後宣告無效,並為格蘭迪亞政府所抗議,經理事會審議後,格蘭迪亞恢復身分。

下為文告內容:

今八國公約已成一言堂,理事會仍然獨大,議會仍然閉門造車,在棒盟的影響下,將多數暴力體現到極致,漠視非締約國主權及訴求;今我大清和聯合帝國及格蘭迪亞共和國協議,基於捍衛各國主權、保持健康外交環境,自本公告發出之時起,兩國退出八國公約組織及其相關機構。

上述文告導致大清和聯合帝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議員在程序錯誤下被驅離會場,直至大清和聯合帝國退出八國公約時,議員亦未恢復權力。

清、格雙方反應

 大清和聯合帝國皇室政府下轄的公務院官務委員會就系爭事件做出決議之主文與理由:

主文

一、彈劾涉事人朱孝文皇室常務事務官之職。

二、彈劾涉事人朱孝文奧克治王國聯邦總司法官之職。奧克治王國應即於本決議宣告後十四日內指派新任聯邦總司法官。

三、本決議宣告即起,半年內禁止於皇室附屬機關與皇室直隸機關內任職。

四、外務院與聯邦會議無職務過失,不予糾正。

五、外務總理與副政務總理黃郭康無職務過失,不予糾舉。

六、政務院有不足招致影響之輕微職務過失,予以糾正。


理由

一、《國家基本法》第四章第二節第四十條明訂:「外務院為國家外交事務之優先決策與執行機構,由外務總理擔任機關領導。」,鑒此,涉事人明顯無執行該行為之權。另,此事涉及他國政府之獨立運作,涉事人之越權行為極度嚴重。鑒此,撤除涉事人一切於皇室附屬機關與皇室直隸機關內擔任之職務。

二、涉事人承認越權之實,並具有悔改之意,故輕微削減其處分。

三、外務院為職權受干預之政府機關,且無法預防相關事態之發生,故裁定外務院與外務總理舜和無職務過失。

四、聯邦會議具有監督之權責,惟縱監督之權責為聯邦會議所執行,仍無法避免或彌補相關事態之發生與影響,故裁定聯邦會議無職務過失。

五、政務院之官員應熟稔《國家基本法》以及其規範之政務院與外務院之間的分權,政務院之官員對以上法制之不完整或可能為事件發生之因素,故予以糾正。

六、副政務總理黃郭康未能知悉涉事人就相關事態之執行,無法避免相關事態之發生,故裁定無職務過失。

 格蘭迪亞共和國在罔顧程序逕自將格國議員驅離會場後發布新聞稿如下:

共和政府外務部新聞稿

外務部行文抗議大清和聯合帝國八國公約議員假傳錯誤公告及八國公約罔顧程序逕自將我國議員驅離會場。

格蘭迪亞共和政府外務部於昨日(二月十九日)致文抗議大清和聯合帝國八國公約議員假傳錯誤公告,影響我國權益。同時也嚴正反對八約議會聽信他國代表錯誤公告,未善盡查證消息之義務,罔顧程序正義,逕自將我國沈泰頡、林昀庭及舜和三位議員粗魯驅離大會現場。導致我國之權益及尊嚴受到嚴重破壞。

執政閣下暨首席外交官沈泰頡表示:「我國尊嚴及權益受到國際法保障,不應由任一方恣意破壞,在此向清和政府及八約組織的錯誤舉動表示譴責,同時也敦請各界人士勿聽信謠言,在我國有所行動前,也請勿任意揣測。」

另外首席外交官也表示:「此事牽扯嚴重問題,希望八約議會及理事會能妥善解決。」

格蘭迪亞絕非他國恣意妄為之對象,在此嚴正敦促各方人士尊重我國主權。我國基於捍衛自身權益及國家尊嚴,於共和二年二月十九日向八國公約提出抗議,並給出強烈譴責,希望八國公約及各方能尊重我國之合法權益。

四國集團退出八約

2月19日早,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打響退出第一槍,宣布考慮到兩大黨團勢力正在逐步演變成完全的衝突狀態,與帝國的國際組織參與政策核心背道而馳,甚至八國公約實際上已淪為特定幾位「有志之士」的政治鬥爭場所,因此宣布退出八國公約組織;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則在同日晚間退出。大清和聯合帝國難得出現朝野、皇室、聯邦一致同意所做出之決議,於3月3日宣布退出,3月7日凌晨正式退出。格蘭迪亞共和國於3月15日經眾議院通過後退出八國公約組織。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

紐新聯邦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國務總理在二月十九日上午發布講話內容如下:

各位國人同胞大家好。

紐新當初加入八國公約時,是冀盼能在拓展紐新的外交能見度的同時,能夠互相幫助,共同努力。然而這一目標在紐新加入後,郤從未被實現過。

自《八約國系微國國家安全第一號決議》起,到近日的《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不論是八約法高於國內法,還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也要交出國民名冊,八約從未重視過加盟國的意見,作為加盟國的紐新,也一直遭受着主權被損害的問題。

除此之外,作為八約條約一部分的《壬寅三月補充條款》,從未保障及接納過加盟國,反倒要求我們遵守一項又一項對於主權微國家而言毫無尊嚴而言的義務,干預着各國內政,損害着我等的權益,這實在並非一個國際組織所應做的。

這和當初紐新加入八約時的初衷已然背道而馳,如果失去當初希冀的共同發展,互相幫助,顯然紐新沒有必要留在八約。雖然如此,紐新也曾和各國合作,試圖改革這局面,但成效卻不明顯。

這使我們不得不認真思考一個問題:「到底紐新留在八約是為了甚麼?」

最終,經臨時國務院內閣會議多數通過,我在此向各位國民宣佈,國務院正式向聯邦主權議會提出退出八國公約之議案,一旦八國公約議會持續存在暴力議事或其他侵犯我國主權之情況下,我國將在捍衛國家主權及尊嚴的情況下莊重的退出八國公約組織。既然一個機構已經失去其應有的作用,甚至正在蠶食紐新之時,紐新絕不會久留。


紐新聯邦韓寧政府於退出八約時發出新聞稿如下:

紐新聯邦於詮和五年三月正式加入八國公約組織,希望在參與國際組織提高能見度之同時,與其他位於組織內之國家友好交流、合作及交換立場,並期盼能將八約作為發生之平台。

然而,作為八國公約組織重要條約的《眾聯會九國公約》、《壬寅三月補充條款》及經由理事會制定之條約,建立了締約國與加盟國之權力不平等,為八國公約爾後之衝突埋下火種;

從上年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的《八約國系微國國家安全第一號決議》或其他理事會通過之相關議案,長時間漠視部分非締約國之加盟國之立場;並且,理事會一再忽視其部分成員國對於八約權力改革及全體成員國平等之立場,我們對此表示遺憾。

我國籍議員曾在八約議會與理念相近國家之議員,參與提出《八國公約組織監議會組織法》,藉此表達希望組織全體成員國平等之訴求,對於八約的權力改革,我們始終抱持希望。

近日,由八國公約議會議員黨團提出《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草案,及由理事會表決有關八約法高於國內法之議案時,我國政府意識到我國的主權正在被侵蝕,然而基於八約成員國權力不平等之體制,我國無法派出正式代表參與八約法高於國內法相關議案之表決,無權透過理事會表達我國之正式立場。

考量到維護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主權完整,捍衛國家尊嚴之前提下,茲經聯邦總統、國務總理、國務最高會議、內閣會議及聯邦主權議會之同意,茲宣告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正式退出八國公約組織,停止行使作為八國公約組織成員國之權力及義務。

然有關退出後之後續安排,《九國公約事務法》已經廢止,本署不需另做提出廢止案之動作;而有關前本國籍八約議會議員之相關人員,考量到前述三位議員均在國內有相關公職身分,故不為其做出相關安排。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於退出八約時發出新聞稿如下:

經過多天的考量,以及徵詢國內議員之意見,特發出本文告,宣告我國退出八國公約:

以里格利亞為基準,我國自去年六月加入八國公約以來,至今已半年有餘,縱觀公約議會,充滿許多爭吵、政治鬥爭,或是檯面下的操作,我國支持有意義的討論,畢竟討論是進步的核心,沒有意見的交換,就不會有組織的進步。但是,在我們半年來的觀察,八國公約實際上已淪為特定幾位「有志之士」的政治鬥爭場所。基於我國的成立時間,我們無法知曉先前各微國先進之間的衝突,而即使多國或多位個人之間多少有糾紛,我國仍希望各國以就事論事的態度,就每一個議案進行全面性的討論,而非近似於國民兩黨惡鬥的形式。空口無憑,我國議員擔任革新運動召集人期間,積極協調兩黨團勢力間的衝突,期望在每個有衝突的議案之間,都得到一個不完美但雙方都可接受的結果,議事規則也算是一個成功的案例,平穩了兩黨團的爭執。

即便已有成功案例,但無謂衝突依然數不勝數,現階段來說,八國公約正對議席分配相關草案進行爭執,我們也得到消息,兩大黨團勢力正在逐步演變成完全的衝突狀態,這完全與我國的國際組織參與政策核心背道而馳。我國於此時此刻宣告退出,並非是為了選舉辦法及國民名冊上交等議案進行抗議,正好相反,我們十分支持該議案的修正,只是對於其他黨團人員來說,仍有不滿,所以如同前面所述,我們投身之中協調草案修正,嘗試取得最好結果。但是,我們認為,八國公約如此發展下去,只會使得兩方在根本的文化衝突上繼續放大,對我國的外交發展無任何益處,另一方面,假使任何一方全面退出,而我國留於公約內部,也因為他們的退出,八國公約失去了多元化的特性,也並非我們所樂見的。

儘管本文多為批評,仍感謝金恆讚執行長以及安迪議長對八國公約的付出。

自此,我國即日起離開八國公約,同時解散共榮協定。

2023/2/19 聯合皇帝 李哲惟

大清和聯合帝國

 大清和聯合帝國皇室偕同帝國政府與聯邦政府發布詔令如下:

去年二月,沃德維順王國抱持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的心態加入八國公約組織。然而,八國公約組織內部持續加大對成員國的限制,而無法裨益於成員國,至今組織內依舊保有不平等的制度,甚至有野心家妄圖使用八約議會多數暴力,強行進一步控制支配八約成員國。。大清和聯合帝國不希望繼續身陷紛爭,亦不滿繼續在八國公約組織之中擔任「次等國家」,甚至有國際法高於國內法此等荒謬至極、無視成員國主權與民權之舉。為保我國國民權益以及國家主權與尊嚴,皇帝陛下政府與聯邦政府達成退出八國公約組織之共識,自即起停止在大清和聯合帝國國土施行八國公約一切法律,並拒絕履行其之一切要求。針對於八國公約組織內部分國家擔任要職的多國籍跨國兼職者將有更嚴格的限制,同時禁止國家官員擔任他國之八約議員與理事。

至此,敝國十分感謝格蘭迪亞共和國、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大赫卡忒與里格利亞聯合帝國等國之支持與合作,亦感謝八國公約執行長暨黃名理事金恆贊閣下、大齊帝國理事卓軒閣下、麗山共和國理事陳廷宇閣下等人之認同與協助。

皇帝 王昇陽 陛下 詔

皇室首席事務官暨外務總理 舜和 殿下、公務總理 恕悠 殿下、首席司法官 林昀庭 殿下、首席輔政官 李興道 殿下、政務總理 朱孝文 殿下、聯邦主席 林昀安 殿下 副署

清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在這份公告被大清和籍八約議員朱孝文轉發至八國公約議會議場內,隨即被八約議長暨颱風合眾國理事梁安迪轉發至理事會,該文告引起梁安迪與大清和籍八約議員、八約執行長暨黃名理事金恆贊的不滿,並以多則訊息指責之,前者更將其撰為報導於黃名帝國論壇販售,其內容之不公正以及身分未保持超然中立被李聖亞等人質疑。

 大清和聯合帝國聯邦政府外務院為回應梁、金二人之指控,外務總理舜和做出以下演講:

八國公約是不是經不起質疑?如果不是,那有必要為了成員國民眾或政府的質疑用那麼大的力氣來駁斥嗎?我要提醒執行長與諸理事,各位的反應越大,越顯排斥,那只是明確的告訴眾人,我八國公約組織沒有那個能力接受質疑。而該公告所說的內容則為國內部分人士的猜疑,如果八國公約沒有人有意圖透過多數暴力支配八約,行的直坐的正,何必擔憂人民的質疑?或許是有心人士自己對號入座罷了。

我坦白的說,清和的確並沒有很妥善地處理八國公約的事務,但並不代表清和在此前有任何逾越之行為,也不代表清和沒有積極參與八國公約組織。二月十八日理事會在做統一見解,清和做出了兩千多字的演講,其中也明確表現出清和以及我三盟邦的憂慮,然而理事會在徵詢加盟國意見後卻又置之不理,除了麗山共和國理事陳廷宇閣下以外,無人積極做出回應,執行長甚至在一個小時內迅速做出統一見解。首先,清和已經不是第一次在理事會公開傳達我國之擔憂,絕對不是執行長所說「不把話說明白、不善用所賦予的權利」,反而是理事會多次忽略我方意見;其次,如果不會採納任何加盟國的意見,或者解開加盟國的擔憂,那我認為執行長乾脆不要詢問加盟國代表好了。 而在該演說中,我亦明確從法律學、政治學的觀點分析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係,這就是我們所認為的侵犯主權,俄羅斯也不覺得自己在侵略烏克蘭,有關「沒有主權侵害」的說詞簡直無稽之談!

另外,我看了颱風合眾國理事兼八國公約議長撰寫的報導,十分精采,非常超然中立,但我依然有一些問題存在。

首先是,您方認為八國公約的議會與理事會趨於平權就已經是完全沒有不平等的制度,那為什麼加盟國的意見沒有被傾聽?為什麼加盟國不能參與理事會的決議?還是這就是議長閣下所謂的「很多權利」?我等自發起監議會的討論之時,已經明確表示我們的訴求是八國公約組織內部的加盟國與締約國具有同等權利義務,請問您覺得在監議會的討論結束,多數理事贊同這個想法之後,八國公約有繼續促進平等嗎?

其次,若比照歐盟辦理,請問歐盟只有最初構成關稅同盟的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可以參與歐洲理事會的表決嗎?再者,歐盟政府一向被詬病不完全民主,連香蕉有多彎都要管。當今沒有完整將歐盟體制使用於八約,還引喻失義,拿一個不民主的國際組織來和八約做比擬,那這不就很明顯表示八約正在轉為高度強制了嗎? 如果議長對於國際組織應該有的規制標準以及民主自由與我以及清和政府不同,那似乎就這方面拿來作為攻擊清和政府的說詞並不妥適吧?

最後,感謝梁大理事明確表明不歡迎繼續留在八國公約組織,我想八國公約組織不需要任何較為多元的聲音以及國家組成,清和不會被八約理事會歡迎。然而,清和也在這裡表達對於八國公約組織、理事會以及議長的失望,我也非常希望我們盡快退出,不要看八國公約組織某部分人士丟人現眼。

題外話,我個人深切關心媒體傳播專業的能力以及中立性,媒體做為第四權不應該有輿論引導出現。我也認為稍早對於我國之公告抱有疑慮且未查證未了解就開砲的那些人可以考慮對被波及者致意。

另外,先不討論清和的問題,今天已經有三到四個加盟國表示退出或已經退出,我建議理事會究其根本,尋找改善空間。

格蘭迪亞共和國

 格蘭迪亞共和國眾議院於3月15日以兩人同意、一人棄權通過〈廢除九國公約組織加入法案〉與〈解除與八國公約組織之加盟關係〉兩案,下為格蘭迪亞共和政府解除與八國公約之加盟關係理由書:

格蘭迪亞人民素以崇尚和平民主自居,並積極對外拓展交流合作,自前大大大共和國聯邦政府向九國公約組織遞交加盟申請之始,我國一直保持尊重、溝通與合作的基本原則,並持續提倡會議秩序及民主表決。 而今格蘭迪亞共和政府鑒於我國現行的制度、法律上的牴觸及自去年夏季以來本身國民活躍度低落的問題,格蘭迪亞在推行法令或政策本就不盡順利,而近期《八國公約癸卯二月補充條款》通過後,要求各締約國及加盟國需遵守八國公約法律,且條款規定須由八國公約議會審查,理事會通過才能讓八約法律因地制宜,使本就處於弱勢地位的我國需要耗費更多的精力跟時間在處理八約法跟國內法的磨合還有與八約各國的外交事務,造成更多行政及立法資源的浪費,更加減低我國政府運作效能。 共和政府為謀求我國之最高利益及格蘭迪亞人民之福祉,外務部今函知眾議院解除加盟事宜,並提出廢止眾議院202201007號九國公約組織加入法案。

3月17日,格蘭迪亞共和國外交部發出新聞稿,內容如下:

格蘭迪亞共和政府茲再重申,格蘭迪亞解除與八國公約之加盟關係乃是因應我國現行制度、法律與八約法條相互牴觸並在磨合上有所困難,及我國自去年夏季以來國民因升學因素導致導致國民活躍度低落之問題,所做出之合理舉動,並將依照八國公約相關規定依法定程序辦理解除加盟,不排斥於解除加盟關係後以其他方式與八約國家展開良性交流與合作,並非流言所傳我國跟從其餘國家退出八約,更無外交遭他國左右支配之說。 格蘭迪亞共和政府素來崇尚和平、秩序與合作,於八國公約派員皆恪守議事規則,尊重他國發言,提倡國際禮儀,並積極爭取我國權益,深為諸方所稱頌。共和政府外務部在此嚴正駁斥荒謬謠言誹語,並對有心人士居心叵測,意圖破壞我國同八國公約及友邦友好關係表示強烈譴責。

各界觀點

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首席執政官李聖亞曾公開對外指出,他認為修昔底德陷阱是這歷次衝突中的主要關鍵。清和等國的崛起與挑戰衝擊到了以黃名帝國為中心的傳統體系,八國公約及其前身組織本身即是因共通性(經濟、論壇與人才流通)設置的組織,後來的加盟國或多或少與締約國的利益不同,再加上締約國的崛起威脅到既有的國際體系,政治對抗在所難免。

經歷過華國春季政爭與本次事件的大清和聯合帝國外務總理、華夏眾聯國外相舜和則表示:

我現在才驚覺原來過去華國春季政爭與這次八約衝突都是一樣的手法,甚至更早之前在其他國家也一樣,只是我們反抗了而已。

從我在華國當那麼久的首相看下來,這群人只會濫用其他人的信任與不活躍,透過邀請入籍、邀請參選議員的方式來讓人行成傀儡,我在黃名帝國第一次參加的選舉與希里歐斯共和國選舉時黃祺恩也是透過這樣的方式要求我投給特定候選人,而我認為這樣的情況在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也相當嚴重。

這些國民、議員我在絕大多數的時間是沒有看見的,而他們也甚至沒有與其他活躍者在現實生活中有所連結,我相信有充分的理由懷疑他們只是坐在座椅上只負責投票的機器人,如同匿名微國#779所說的性愛娃娃完全一樣,沒有任何不同。因此造就了華國只有三、四個活躍成員的丁共連線可以從國會選舉中十席奪取九席,而八國公約只有四、五個活躍者但卻掌握了三分之二的話事權,很顯然是一模一樣的手法與套路。

雖然我很感謝陳廷宇在這段過程之中的支持,不過有一說一,他就華國退出九約所發布的演講現在看來就是打臉八約與打臉自己的最佳工具。金恆贊與梁安迪在沒有釐清狀況之前就瘋狂亂打的情況,顯現出八約部分人士的事實查證能力與閱讀能力的低下,也顯現出八約部分人士的作賊心虛、對號入座以及急躁的個性,更顯現了部分人士對於媒體義務與超然中立的不明白。八國公約也只能透過大外宣來營造自己的形象,不過問一句:如果自己做的好,那還需要自己美言自己,自吹自擂嗎?

八國公約的衰落與分裂都是可見微知著者,雖然我知道他們不會有作為,但我曾經也予以厚望等了一年半載,打臉自己打得最大力的其實就是我自己。

往好處想,未來那些傀儡們沒那個種去爭取,我們這些「反動派」也選擇用漂亮的姿態給對方重重一擊走下台,沒能力、沒慾望解決問題的八約再也不用面對這些問題。

舜和亦在某國政府群中發表下述言論:

八約根本走偏!

我不知道啦,但或許那些當政者的良心過得去,那些韭菜也願意被割。

我就問,這是九約一開始的宗旨嗎,你們的宗旨就是所謂的侵害民權跟成員國主權嗎?還是大搞階級制度權利義務不對等?

好好玩微國有那麼難嗎? 一定要大興帝國主義踏別人底線嗎?

做人可以不要這樣嗎?

大清和聯合帝國外務院秘書長暨國際關係部長、華夏眾聯國前代理外相林子軒表示,即使雙方表面上皆如同李執政官所述具有不小的受損,然而對於雙方而言仍然具有政治上的獲利。四國集團加上華江所形成的新五隼成為類似柴約而緊密如聯安的非正式團體,並事實上分別主導柴約、四維體系的運作,甚至是福共體的運作。此外,聯安體系本身亦得以有所深化與整合。此外,清和、赫里、紐新(共和邦聯)得以將原本浪費於八約的精力與時間成本投入華微共,深化與「可教化」之新興國家的交流,諸如約克賽斯、風月王朝等國。而八約方面,獨攬大權的經營模式得以完全實施,也沒有異端可以或需要被打擊,剩下的三個加盟國應該不會也不敢向八個締約國提出平權之訴求,除非雙方有意作戲打擊清和等國的譴責之詞。不只是五隼的崛起無心插柳挑戰八約核心集團的既得利益,靖、開等國透過八約、港台共等組織之經營,已經事實上的吸收掉黃名帝國等舊勢力的影響力。此外,他反對國內某保守政黨黨魁的說詞,他認為八國公約組織即使排除異端也不會整併,大論壇計畫同理,原因在於八約成員不活躍詐屍的空殼可使既得利益集團掠奪到更多的國際權力、聲量甚至是組織內的票數,而清華兩國與四維體系的積極整合則恰恰與之相反。另外,他也認為即使格蘭迪亞共和國政府鄭重其事地公告並譴責「有心人士挑撥格國與八約友邦」,在此次事件後四國與八約內友邦的嫌隙很明顯地產生,即使無人挑撥也會如此。作為青年黨黨魁,他完全支持外務院在八約衝突中積極衛國衛民的作為與決心,然而外務總理舜和在知悉上述言論後十分擔心再次遭到八國公約組織特定人士的對號入座,並藉此攻擊清和。

大清和聯合帝國首席輔政官李興道認為,八國公約內權力鬥爭,彷彿就像黃名帝國國內政爭的延續,從議長梁安迪、副議長舜和、執行長金恆贊以及此次衝突事件的主要人物,或多或少也在黃名帝國從政過,八國公約的締約國系議會黨團,把黃名帝國議會以多數暴力把黃名短名首相舜和趕下台的一套搬到八約議會中,例如作為議長的梁安迪為圖達到自身黨團的政治目的,不惜犧牲議事中立,直接宣告把平手的「擱置第三章」及「除第四章捆包表決」議案送到理事會要求理事會授權議會處理。從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的爭議一事,明顯地看出黃名系的國家希望更集權於以八國公約中央,八國公約的締約國中,親黃名的國家已佔壓倒性多數,推動修正案的黨團背後亦是親黃名人士,他們要求列國有整合到中央的義務,而認為「給你議席就是權利」,而忽視列國政府的感受與增加列國的權力。八國公約彷彿就似昔日的「華夏聯盟」與「微型國家聯盟」一樣,只為單一軸心大國而存在,而並非真正達成列國共存共榮的組織。

後續事件與影響

八約議長稱八約不存在不平等行為

事件發生後,八國公約議長在接受靖康聯合新聞網採訪時指稱如下

稍早颱風理事兼八約議會議長 Andy先生接受本台採訪,Andy先生表示大清和的聲明完全是無稽之談!抹黑!造謠!首先八約保有不平等的制度,這完全是錯誤訊息,誤導大眾!早在上屆八約已增加非常多權力給加盟國,議會已與理事會基本上平起平坐,不知道誰才是真正的野心家。


紐新聯邦紐新聯邦韓寧政府外交事務部在知悉議長發表有關言論後發表聲明如下:

有關媒體發布所謂八約要職人員稱八約並不存有不平等制度,外交部嚴正回應如下:

韓寧政府對於八約某些要職人員對外發布所謂「八約保有不平等制度,這完全是錯誤訊息,誤導大眾」之一句意圖混淆大眾視聽,掩蓋八約實質存有不平等制度之相關言論表示遺憾。

韓寧政府始終支持媒體第四權的發展,但媒體第四權的權力並不包含散播顛倒是非、混淆視聽的言論,我們呼籲媒體有關人員,應確實理解到相關之事實情況,而不是單方面聽信利益人士集團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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