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憲國聯邦憲法第三修正案
君憲國聯邦憲法第三修正案 Constitution of Huajiangstan's Third Amendment | |
---|---|
![]() 法三號修正案公告附圖。 | |
地點 |
![]() |
日期 | 2023年07月04日 |
投票制度 |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3)即通過 |
尚未投票 |
君憲國聯邦憲法第三修正案(馬來文:Perlembagaan Pindaan Ketiga Huajiangstan,簡稱:法三號)是華江斯坦君憲國憲政史上第三次次以全國公民投票為民意基礎舉行的修憲,亦為首次以憲法增修條文模式提出的修憲案。本次修憲主軸為聯邦各一級行政區退出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體系及華江斯坦君憲國和平終止並解散之事宜。《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草案》於2023年06月22日首次公開面世、06月23日通過執政宮會議審查、07月04日舉行公投,全文共計十條。
公投主文
你是否同意《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共十條之內容?
修憲背景
憲法未列舉聯邦主體退出之權利
在《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憲法》制定時,保證了一級行政區加入華江斯坦君憲國的權利及地位,然而卻未有條文保證退出的權力。隨著2022年後南方分離主義運動的興起與華江斯坦南北發展差距漸大,加上地方自治權力的下放,各省民族自決的呼聲日漸,要求補訂有關條文保證退出權力的聲音日漸增加。
憲法未明示國家終止運作的方針
基於微國家的特殊性,在國家大限將至時多半會有併入他國、和平解散等選擇,然而許多國家的解散卻是草率且莽撞的,甚至有些國家領導人隨意的解散國家後再度建立其他新國家。為了避免華江斯坦君憲國大限將至時出現權力轉移、政治遺產轉移等政治問題,解決解散後後繼政權的繼承問題,加上大學入學後能用於微國家的時間明顯減少,要求補訂有關條文指引解散事務的聲音亦開始出現。
修憲過程
第2屆國家統治會議開議之後,朝野各黨對於補訂退出聯邦條文和國家終止運作條文的訂定有高度共識。2023年06月22日,首席執政官李文甄正式提出十條憲法增修條文交付討論表決,並在最終通過,全案交付公投複決。
增修條文全文如下:
《欽定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草案》
為因應國家和平終止運作前之需要,實現國家和平解散之善後工作處理責任,依據憲法第六十四條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第 1 條:華江斯坦君憲國全國國民有權依據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終止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並和平解散。
第 2 條君憲國聯邦各一級行政區經內部議決後,有權依據自由意志決定是否終止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並和平解散。提出解散時,應有充分具體理由。
決定終止作為主權獨立國家並和平解散之一級行政區若超過全國三分之二,國家皇宮及聯邦政府應啟動解散計畫並召集國家統治會議商議解散事務。
第 3 條解散計畫啟動後,華江斯坦君憲國之解散應不晚於180天。
第 4 條解散計畫啟動後,各一級行政區有權在自由意志的決定下,於180天後決定該行政區是否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新國家。
第 5 條君憲國全國國民有權在自由意志的決定下舉行公民投票案,決定是否啟動解散計畫。前項公民投票案之同意人數需大於反對人數。
提出解散公投時,應有充分具體理由。
第 6 條華江斯坦君憲國和平終止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並解散後,各一級行政區得部分繼承華江斯坦君憲國之主權。其他遺留之政治遺產與有關問題,各主體應進行協商。
第 7 條君憲國各一級行政區有權在和平及不受外力干涉的情況下與中央政府進行商議,決定是否退出華江斯坦君憲國聯邦。
各一級行政區有權舉行公民投票決定是否退出聯邦。
第 8 條一級行政區決定退出聯邦後,華江斯坦中央政府應充分尊重地方自治,與該一級行政區充分討論及完整交接後,於交接完成的五天內停止行使對該一級行政區的主權。
第 9 條在一級行政區單獨退出聯邦而華江斯坦君憲國仍作為主體存在時,遺留於獨立行政區之國家財產應返還中央;遺留於中央之地方財產應返還地方。
中央與獨立行政區應充分協商,避免後續爭議之發生。
第 10 條本憲法增修條文之生效,由國家統治會議議決後交由全國公民投票為之。
修憲結果
個數 | % | 占選舉人數% | ||
---|---|---|---|---|
選舉人數 | 6 | 100.00 | ||
門檻票數 | 3 | 66.66 | ||
同意票數 | ||||
不同意票數 | ||||
有效票數 | ||||
無效票數 | ||||
總投票數 | ||||
結果 | 尚未投票 |
修憲日程
辦理日期 | 工作項目 | |
---|---|---|
2022年 | 06月22日 | 增修條文送審 |
06月23日 | 交付公投 | |
06月25日 | 公告公民複決事務 | |
07月04日 | 投票、開票 | |
07月05日 | 公告公民複決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