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

出自微國家百科
(重新導向自大晉君國
大晉王國
大晉王國國旗
國旗
大晉王國國徽
國徽
國歌:《大晉王國國歌》
政府 君主立憲制
• 晉王
司馬定皝
• 王國丞相
蘇萊曼(名義上)
成立 民國113年12月30日(123天)

大晉王國是由晉王所領的王國。

歷史

民國113年12月30日,於福靈一世創建神聖天禮帝國之初,爲擴展其邦聯體系並充實初期成員組成,邀請時任大晉皇帝司馬定皝加入,並促成以「大晉君國」爲名之新邦成立。初步協議規劃中,大晉君國將在象徵體系、法律制度與政府組織上全面沿用大晉帝國的架構,且原大晉帝國臣民皆具備大晉君國國籍。

然而,受限於人力資源配置等因素,原大晉帝國臣民實際參與大晉君國建設者人數有限,造成制度移植效果不彰。至民國114年2月1日,大晉帝國正式解體,惟大晉君國作爲神聖天禮帝國之一邦,雖同名但獨立於大晉帝國體制之外,因而得以保留政體地位,不受直接波及。

民國114年5月2日,帝國議會通過《大憲章》第四章〈邦國等第〉修訂案,重新定義「君國」資格,明訂其需具備穩定治理機構、持續儀典參與、以及對帝國政務之實際貢獻。由於大晉君國自原大晉帝國解體後長期缺乏有效行政與儀典活動,亦無常設機構與活躍臣民,其君國地位已不符合新制所要求條件。

依據《大憲章》與修訂條文規定,大晉君國隨即被降格爲「大晉王國」,並自民國114年5月起喪失選帝侯候補資格及相關儀典權利。其統治者司馬定皝仍得保留「晉王」尊號,惟不得再冠以「帝君」之稱。

國歌

大晉王國國歌
與大晉帝國相同

輝我山河 耀我疆域

築提人傑 爲義爲忠

守鋼守律 永誓晉室

揚黃橘旗 興吾民族

衛兵榮士 勇向不懈

政府組成

政府成員列表
職稱 姓名 職務內容 補充
晉王 司馬定皝 掌控主權 爲三軍之統帥
丞相 蘇萊曼
(名義上)
輔佐晉王
吏部 出缺 審理瀚林學士府提舉人才之名單
禮部 出缺 糾正官吏秩序並彈劾
刑部 出缺 管理法院、法律
工部 出缺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
戶部 出缺 辦理國家稅收、戶籍、撥款
兵部 出缺 訓練基礎軍務指揮
瀚林學士府 出缺 編纂史書,修改及增添百科

憲法

大晉王國之憲法基本與前大晉帝國相同,惟部分如外交等涉及主權之內容被修改。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王國政體。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第五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爲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第三章 朝廷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第十六條 提舉人才由丞相上奏或科舉,並由皇帝提選人才任官。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應由派遣都督上奏地方情勢。

第十八條 中央政府之外地方性由都督為管理並派遣郡守縣守協助管理。

第十九條 丞相若發現朝廷事宜須更正,可有勸諫之反駁。

第二十條 郡主、縣令皆由中央政府由晉王所命。

第二十一條 朝廷科舉由瀚林學士府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兵部內外加、指揮使、將軍等重職。

第二十三條 朝廷若疑慮此憲不符缺少餘之條律,應由刑部以及丞相提出。

第二十四條 朝廷應遵循禮數,若發現官員違規冒犯上位者,由禮部處分。

第四章 晉王

第二十五條 晉王以世襲制為主,國姓由司馬氏。

第二十六條 儲君之位應以國姓,並承認關係。

第二十七條 晉王繼承合格應由禮部承認。

第二十八條 晉王爲三軍之統帥。

第二十九條 晉王若不克親政或因王子年幼事蹟等因素,應由丞相協助朝廷。

第三十條 晉王可自由任命丞相。

第三十一條 晉王必須遵守國法,並主持朝政。

第三十二條 司馬氏諸貴族之首。

第三十三條 晉王若有違反國法之事,由禮部彈劾。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戒嚴令命令由晉王發布。

第五章 中央政府

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除了六部之外,設置瀚林學士府

第三十六條 法院、法律由刑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稅收、戶籍、撥款由戶部辦理。

第三十八條 瀚林學士府為提舉人才之名單交由吏部審理。

第三十九條 糾正官吏秩序由禮部提出並彈劾。

第四十條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由工部。

第四十一條 訓練我國基礎軍務指揮之國防重由兵部負責。

第六章 地方政府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十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第四十四條 地方政府子民應有投票權市長、縣長,並由總督府管制。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第七章 外交 [1]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應不同意邦交關係。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向外交司申請。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第八章 國防

第五十條 我國最高指揮部由兵部。

第五十一條 軍事變動應由晉王核准,如若軍演等重大行動則需交由皇帝酌情決定。

第五十二條 兵部機構外,將設置將軍職位,負責協助地方政府訓練。

第五十三條 若王國遇到危機或戰亂,我軍應派大元帥作爲出征軍總司。

第五十四條 我朝禁軍分侍衛軍、王室衛隊並由禁軍總司所管。

大晉與諾瓦

大晉王國名義上與大晉帝國共同持有相同法統與身分,而在帝國解體後由王國獨自繼承,原臣民亦維持國籍認定,惟雖王國理論上保留了部分主權與合法性,實際上卻難以承接帝國治理職能。隨司馬定皝於同年另行建立諾瓦雷克斯帝國,並收編原大晉遺民,其政治重心與臣民身分認同逐漸轉移,兩國間之聯繫亦趨於鬆散,本就並非發展重點的大晉王國漸趨邊緣化。至今,諾瓦雷克斯帝國臣民在事實上已不再擁有大晉國籍身分。

目前,大晉與諾瓦雷克斯帝國間唯一之正式聯繫,僅存於司馬定皝作爲兩者之共主。然而,其主要精力專注於諾瓦方面之政務,致使大晉之政府組織長期停擺,政務懸置、無常設官員、無政策發布,亦無治理範圍與實質活動。雖大晉從未正式發布廢止、解體或宣告終結公告,然依據其現實運作狀況,已可視爲一事實上不具功能之「亡國」政體。

註釋

  1. 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故此章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