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蘭迪亞內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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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閣會議
格蘭迪亞政府

The Executive Council
The Government of Grandia
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政府機構
基礎資訊
機關類型 最高行政機關
所屬部門
授權法源 《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
《內閣手冊》
主要官員
內閣總理總長暨首席財務總長 沈雲深
任命者 執政官
任期 不固定,依眾議院選舉而定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內閣會議
附屬機關 4 部
1 司
3 獨立機關
2 附屬機構
(二級機關)

1 獨立機關
3 附屬機構
(三級機關)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 2021年08月15日
前身機關 大大大共和國內閣院
執政委員會

內閣(英文:The Cabinet)或內閣會議(英文:The Executive Council)格蘭迪亞的最高行政機關,又稱內閣院(英文:The House of Cabinet)、格蘭迪亞政府(英文:The Government of Grandia),由總理領導,並依2025年3月《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向格蘭迪亞眾議院負起政治責任。

法理上,執政官會同內閣會議掌理全國行政權;而事實上,總理則為實質上的政府首腦。

一般所稱的「內閣」狹義上僅指內閣(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內閣管轄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


沿革

現今的格蘭迪亞內閣是格蘭迪亞共和政府依據2025年3月《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設立,為格蘭迪亞之最高行政機關。

最初可追溯自第一共和時之大大大民主共和國行政院,當時的大大大依然使用五權憲法,其組織也大該模仿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院體制。

隨後因第二共和的建立,行政院被改制成國家事務院,並由國務總理擔任首長,一直維持到第三共和初期。

大國新憲通過後,大大大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國家事務院改制為內閣院,國務總理改為總理,具體的職責不變。

2021年8月1日,格蘭迪亞第四共和政制改革後,內閣院改制為執政委員會,隨後由於執政官的人選出爐,在執政官的組建下正式改制為內閣會議

2025年3月17日,隨著《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實施及眾議院就職,格蘭迪亞以新憲法組織,由總理領導的內閣設立。

內閣會議(院本部)

內閣會議是格蘭迪亞行政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依據《共和四年格蘭迪亞憲法法令》及《內閣手冊》設立,內閣總理總長暨首席財務總長為召集人,內閣政務官名單中之各總長及其他法令規範之首長為其當然成員,國策資政雖在法律上為執政府所轄,但因其有提出建言之職責,通常慣例上會受邀進入內閣會議參與討論。

內閣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1. 依法須提出內閣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2. 依法須提出眾議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3.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4. 內政、外交、國防等重大事項。
  5. 其他重要事項。

附屬機關

格蘭迪亞政府由各個附屬機關(構)所組成,這些分為中央二級及三級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

中央二級機關,即所稱的「部會」,為內閣直接下轄之機關,其層級高於三級機關,各二級機關的首長得列席內閣會議。

現行的格蘭迪亞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有:

外務及海外領地部、內政總務部、防務戰爭部、國土交通部

律政司

獨立機關

選務司、浪漫國家推進委員會、生化怪獸攻擊防禦總動員委員會

附屬機構

內閣官房、格蘭迪亞銀行、格蘭迪亞國家博物院

中央三級機關

多為政府各單位之附屬機關,或內閣直屬的附屬機構,其層級小於二級機關,首長不必列席內閣會議。

附屬機構

格倫迪亞通訊社(原共和時報、格蘭迪亞公報)、郵政傳播總局、國家鐵道總局

獨立機關

檔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