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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希提亞總轄院」: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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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轄院(日語:総轄院/そうかついん<sup>''Soukatsu In''</sup>,英語:Chief Director Council)'''為[[洛希提亞帝國]]的最高[[洛希提亞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由[[洛希提亞總轄大臣|總轄大臣]]領導,依據[[洛希提亞帝國最高皇家憲法|憲法]]之相關規定向[[洛希提亞君主|君主]]負責。一般所稱的「總轄院」狹義上僅指'''總轄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總轄院管轄之各中央機關,俗稱「'''中央省廳'''」或「'''省廳'''」,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總轄院內部單位與各省廳而使用。 | '''總轄院(日語:総轄院/そうかついん<sup>''Soukatsu In''</sup>,英語:Chief Director Council)'''為[[洛希提亞帝國]]的最高[[洛希提亞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由[[洛希提亞總轄大臣|總轄大臣]]領導,依據[[洛希提亞帝國最高皇家憲法|憲法]]之相關規定向[[洛希提亞君主|君主]]負責。一般所稱的「總轄院」狹義上僅指'''總轄院本部''',廣義上則涵蓋由總轄院管轄之各中央機關,俗稱「'''中央省廳'''」或「'''省廳'''」,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總轄院內部單位與各省廳而使用。 | ||
總轄院同時被視為洛希提亞帝國的內閣與國會,總轄同時被視為內閣首長與國會議長,各省廳大臣(帝國立法廳除外)被視為內閣成員,稱為[[國務大臣]];帝國立法廳大臣被視為國會副議長,帝國立法廳成員被視為國會議員。 | 總轄院同時被視為洛希提亞帝國的內閣與國會,總轄同時被視為內閣首長與國會議長,各省廳大臣(帝國立法廳除外)被視為內閣成員,稱為[[洛希提亞國務大臣|國務大臣]];帝國立法廳大臣被視為國會副議長,帝國立法廳成員被視為國會議員。 | ||
目前的洛希提亞總轄院是2023年10月28日就任的[[柯龍晋政府|柯龍晋內閣]],為由原[[洛希提亞總理大臣|國務院總理大臣]]配合總轄院成立改任成立。 | 目前的洛希提亞總轄院是2023年10月28日就任的[[柯龍晋政府|柯龍晋內閣]],為由原[[洛希提亞總理大臣|國務院總理大臣]]配合總轄院成立改任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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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主條目:[[洛希提亞總轄大臣]]</small> | <small>主條目:[[洛希提亞總轄大臣]]</small> | ||
總轄總理大臣是由[[洛希提亞君主]]直接任命的行政首長,「總轄院本部」一般為總轄與其統領的總轄府的合稱,總轄府除了處理總轄主管的政務之外,還負有協助總轄院制定與調整政策。 | 總轄總理大臣是由[[洛希提亞君主]]直接任命的行政首長,「總轄院本部」一般為總轄與其統領的[[洛希提亞總轄府|總轄府]]的合稱,總轄府除了處理總轄主管的政務之外,還負有協助總轄院制定與調整政策。 | ||
* 總轄總理大臣(1名) | * 總轄總理大臣(1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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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大臣(中央省廳)''' === | === '''國務大臣(中央省廳)''' === | ||
<small>主條目:[[國務大臣]]、[[洛希提亞行政機關]]</small> | <small>主條目:[[洛希提亞國務大臣|國務大臣]]、[[洛希提亞行政機關]]</small> | ||
基於[[總轄院組織法|總轄院臨時組織法]],洛希提亞帝國中央省廳為四省一廳。 | 基於[[總轄院組織法|總轄院臨時組織法]],洛希提亞帝國中央省廳為四省一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