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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斯維爾公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憲法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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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正文 == | == 憲法正文 == | ||
在序言之後, | 在序言之後,赫斯維爾公國憲法的正文由九章九十一條組成。第一章規範了公國概覽;第二章是關於大公、皇族與貴族的規定;第三章保障了國民的權利義務;第四章是立法權;第五章是樞密院;第六章為行政權;第七章是有關國家緊急狀態的規定;第八章規定了憲法的修訂程序與法律位階;第九章是補充條款。 | ||
=== 立法權 === | === 立法權 === | ||
憲法第四章,規定了議會職權、固定會期;議員職權、言論免責權與刑事豁免權,並且將議員產生方式與任期交由法律規定。然而第四章之規定因為[[《第一次憲法特殊條款》]]而無限期推遲施行。 | 憲法第四章,規定了議會職權、固定會期;議員職權、言論免責權與刑事豁免權,並且將議員產生方式與任期交由法律規定。然而第四章之規定因為[[《第一次憲法特殊條款》]]而無限期推遲施行。 | ||
=== 行政 | === 行政權 === | ||
憲法第六章,規定了内閣職權、組成與其它規定;内閣總理大臣、其他國務大臣的職權與任期不受保障,並且將詳細的内閣組織交由法律規定。然而隨著第四章之規定無限期推遲施行,内閣之產生方式亦改由[[《第一次憲法特殊條款》]]規定之。 | 憲法第六章,規定了内閣職權、組成與其它規定;内閣總理大臣、其他國務大臣的職權與任期不受保障,並且將詳細的内閣組織交由法律規定。然而隨著第四章之規定無限期推遲施行,内閣之產生方式亦改由[[《第一次憲法特殊條款》]]規定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