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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斯維爾公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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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 | === 政府運作的基本原則 === | ||
* ''' | * '''議會制'''——國家權力分為兩部分:由[[赫斯維爾公國内閣|内閣]]掌控的行政權與[[議會(赫斯維爾公國)|議會]]掌控的立法監督權。赫斯維爾公國施行内閣制,内閣成員為議會議員。 | ||
*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根據《統合條約》,赫斯維爾大公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權力,大公殿下的權力在憲法獲得更完備的規範與補充 | * '''二元制君主立憲制——'''根據《統合條約》,赫斯維爾大公具有一定程度的政治權力,大公殿下的權力在憲法獲得更完備的規範與補充。如在大公殿下可在皇家樞密院行使部分立法權,和司法權。 | ||
=== 憲法序言 === | === 憲法序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