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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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行: | 第33行: | ||
== 職位更迭 == | == 職位更迭 == | ||
=== 選舉 === | === 選舉 === | ||
{{quote|第 | {{quote|第五十一條<br/> | ||
{{quote|第 | 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以改良式全額連記制選舉產生,合格選舉人均取有兩票。<br/> | ||
聯邦副總統選舉以單一候選人競選,並在兩張選票分別圈選第一順位票及第二順位票。<br/> | |||
計票之時,總票數為各候選人第一順位票之二倍及第二順位票之累積,且以第一及第二高票者為當選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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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第五十二條<br/> | |||
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br/> | |||
一、入籍一年以上之蒙萊納瓦聯邦公民;<br/> | |||
二、通過消極審核且年滿十五歲;<br/> | |||
三、選務委員會認為其為人誠實,且具有良好之操守及聲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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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職 === | === 就職 === | ||
{{quote|第 | {{quote|第五十五條<br>經聯邦副總統選舉產生之新任聯邦副總統,應當於其前任聯邦副總統任期屆滿後之第二日,行使其作為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之權力,並授予其以相應之義務。}} | ||
=== 彈劾 === | === 彈劾 === | ||
{{quote|第四 | {{quote|第五十四條<br>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民議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並獲全體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然彈劾案若為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且聯邦副總統選舉應於被解職後之四十五日內舉行。}} | ||
== 職權與附屬機構 == | == 職權與附屬機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