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萊納瓦聯邦副總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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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位更迭 ==
== 職位更迭 ==
=== 選舉 ===
=== 選舉 ===
{{quote|第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以領先者當選選舉產生,合格選舉人取有票。<br>聯邦總統選舉第一且得率多於四成者當選而若未有任一選舉人獲得四成或以上得票率時,應辦理第二輪決,並由第一及第二者參與。決選由第一高票者當選。}}
{{quote|第條<br/>
{{quote|第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br>一、入籍一年以上之蒙萊納瓦聯邦公民;<br>二、並未於外國兼任任何職務;<br>三、通過消極審核且年滿十五歲;<br>、選務委員會認為其為人誠實,且具有良好之操守及聲譽。}}
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以改良式全額連記制選舉產生,合格選舉人取有票。<br/>
聯邦總統選舉以單一候選人競選,並在兩張選票分別圈選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票。<br/>
計票之時,總票數為各候第一順位票之二倍及第二順位之累積,且以第一及第二高票者當選
}}
{{quote|第條<br/>
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br/>
一、入籍一年以上之蒙萊納瓦聯邦公民;<br/>
二、通過消極審核且年滿十五歲;<br/>
、選務委員會認為其為人誠實,且具有良好之操守及聲譽。
}}
=== 就職 ===
=== 就職 ===
{{quote|第條<br>經聯邦總統選舉產生之新任聯邦總統,應當於其前任聯邦總統任期屆滿後之第二日,行使其作為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權力,並授予其以相應之義務。}}
{{quote|第條<br>經聯邦總統選舉產生之新任聯邦總統,應當於其前任聯邦總統任期屆滿後之第二日,行使其作為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權力,並授予其以相應之義務。}}
=== 彈劾 ===
=== 彈劾 ===
{{quote|第四十六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民議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並獲全體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彈劾案。然彈劾案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選務委員會應於聯邦總統被解職後之四十五日內舉行新屆聯邦總統選舉。}}
{{quote|第五十四條<br>蒙萊納瓦聯邦總統之彈劾,須經國民議會四分之一以上議員提議,並獲全體國民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方可向憲法法院提出聲請。然彈劾案若為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聯邦總統選舉應於被解職後之四十五日內舉行。}}


== 職權與附屬機構 ==
== 職權與附屬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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