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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修訂間差異

增加 2,117 位元組 、​ 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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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所頒授之各種榮譽,由[[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所頒授。凡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獲頒授勳章;或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
'''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制度''',係指[[格蘭迪亞共和國]]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所頒授之各種榮譽,由[[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所頒授。凡格蘭迪亞人民,有勳勞於國家或社會者,得獲頒授勳章;或為敦睦邦交,得授予勳章於外國人。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該系統包括榮典、章、特殊頒授和獎章四個部分


==勳章典==
* 榮典,指依法令授予之單一頭銜,以表彰傑出服務服務或特殊成就;
* 章,指授予對國家或社會具有顯著貢獻之人士之勳章
* 特殊頒授,指授予針對特定事件或領域具有重大貢獻之人士之特殊勳章;
* 獎章,指授予對國家、社會或政府具特定貢獻或服務具有表現之人士之譽。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的章分為以下各種:
發佈這些多種形式的勳章及獎章的消息一般會在執政府中,由[[執政官(格蘭迪亞)|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以執政官令形式公佈。
 
== 制度簡史 ==
格蘭迪亞受英國、日本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勳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卿雲章為格蘭迪亞最早設立之勳章(章),而大格蘭迪亞章則是當前格蘭迪亞之最高等級榮譽勳章。時至今日,格蘭迪亞榮譽制度仍在不斷發展,以適應時下對表彰受公認服務或行為獎勵的需求。
 
==現存勳章與榮典==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的章分為以下各種: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
|+
! colspan="4" |
|-
!名稱
!名稱
!頭銜
!頭銜
第11行: 第23行:
!級別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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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格蘭迪亞章 Order of Great Grandia
|大格蘭迪亞章 Order of Great Grandia
|OGG
|OGG
|為我國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為我國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大授
|大授
|-
|-
|共和章 Order of the Republic
|共和章 Order of the Republic
|ORE
|ORE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第24行: 第36行:
|大授
|大授
|-
|-
|卿雲章 Order of Auspicious Cloud
|卿雲章 Order of Auspicious Cloud
|OAC
|OAC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第32行: 第44行:
|大授
|大授
|-
|-
|和協章 Order of Concordia
|和協章 Order of Concordia
|OCD
|OCD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
|-
|光復勳章 Order of Restoration
|ORT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
|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
第44行: 第51行: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榮譽及服務獎章
|+
! colspan="4" |榮譽及服務獎章
|-
!名稱
!名稱
!頭銜
!頭銜
第64行: 第73行:
|對國家或社會有卓越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三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對國家或社會有卓越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三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襟授
|襟授
|-
|-
|銅質服務獎章 Bronze Service Medal
|銅質服務獎章 Bronze Service Medal
第69行: 第79行: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對國家或社會有明顯貢獻的公職人員;或服務一年以上的公職人員。
|襟授
|襟授
|-
依據頒給勳章條例第十三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四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四條:左列之勳章,為特種之頒授,應由執政官行之: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特種頒授勳章
|+
! colspan="4" |特種頒授勳章
|-
!名稱
!頭銜
!授予
!級別
|-
|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OPM
|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
|大授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三之一條:格蘭迪亞之榮典,為左列二種,應由執政官行之:
{| class="wikitable"
|+
! colspan="4" |榮典
|-
!名稱
!名稱
!頭銜
!頭銜
第85行: 第109行:
|NFD
|NFD
|於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
|於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勳勞者。
|大授
|-
|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OPM
|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
|大授
|大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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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行: 第116行:
|領授
|領授
|}
|}
格蘭迪亞受英國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勳章為格蘭迪亞,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
 
== 廢止或閒置的勳章與榮典 ==
'''光復勳章 Order of Restoration (ORT)''',依勳績分三等,並以大綬、領綬、襟綬,頒授對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但由於其與和協勳章之授予對象基本重疊,故自設立該勳章以來便是閒置勳章,從未頒授過。2024年11月[[執政官(格蘭迪亞)|執政官]]宣布永久停止頒授勳章,故該勳章成閒置勳章,並在事實上被廢止。12月,[[格蘭迪亞眾議院]]通過了《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的修正案,對於關於該勳章的條文進行了修正,該勳章在制度上被正式的廢止。
 
'''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OPM)''',頒授予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惟第三共和已經隨第四共和政治改革成功結束,故事實上並不會再對新對象頒授,執政官也並未對其他對象追贈,成為閒置勳章。
 
'''開國元勳 National founders (NFD)''',頒給大大大建國初期對建國大業有特殊勞者,惟大大大開國至今已逾八年,故事實上並不會再對新對象頒授執政官也未對他對象追贈,成為閒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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