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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勳章與榮典」:修訂間差異

增加 363 位元組 、​ 2024年11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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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簡史 ==
== 制度簡史 ==
格蘭迪亞受英國、日本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勳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卿雲章為格蘭迪亞最早設立之勳章(章),而大格蘭迪亞章則是當前格蘭迪亞之最高等級榮譽勳章。時至今日,格蘭迪亞榮譽制度仍在不斷發展,以適應時下對表彰受公認服務或行為獎勵的需求。
格蘭迪亞受英國、日本及中華民國勳章文化影響,其獲頒授勳章者,得為格蘭迪亞之勳士,並可以在姓名後加銜其榮譽。卿雲章為格蘭迪亞最早設立之勳章(章),而大格蘭迪亞章則是當前格蘭迪亞之最高等級榮譽勳章。時至今日,格蘭迪亞榮譽制度仍在不斷發展,以適應時下對表彰受公認服務或行為獎勵的需求。
== 勳章級別(勳銜)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格蘭迪亞勳章依受獎者其之功勳分為三個級別,分別是:
* 大授章(Grand Cordon)
* 領授章/官佐(Officer)
* 襟授章/員佐(Member)


==現存勳章與榮典==
==現存勳章與榮典==
第25行: 第32行:
Order of Great Grandia
Order of Great Grandia
|大格蘭迪亞勳士(OGG)
|大格蘭迪亞勳士(OGG)
Grand Cordon
|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最高榮譽勳章,得授予國家元首,得特贈友邦元首,並得派專使齎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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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行: 第38行:
Order of the Republic
Order of the Republic
|共和大授章勳士(ORE)
|共和大授章勳士(ORE)
Grand Cordon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一 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
二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二 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
第37行: 第46行:
| rowspan="3" |卿雲章
| rowspan="3" |卿雲章
Order of Auspicious Cloud
Order of Auspicious Cloud
|卿雲大授章勳士(GOAC
|卿雲大授章勳士(GAC
Grand Cordon
| rowspan="3"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 rowspan="3" |一 實踐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二 對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二 對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第43行: 第53行:
三 對發揚文化立國有特殊表現者。
三 對發揚文化立國有特殊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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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雲領授章勳士(OOAC
|卿雲領授章勳士(OAC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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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雲襟授章勳士(MOAC
|卿雲襟授章勳士(MA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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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 |和協章
| rowspan="3" |和協章
Order of Concordia
Order of Concordia
|卿雲大授章勳士(GOC
|卿雲大授章勳士(GC
Grand Cordon
| rowspan="3"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rowspan="3"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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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雲領授章勳士(OOC
|卿雲領授章勳士(OC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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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雲襟授章勳士(MOC
|卿雲襟授章勳士(M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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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執政官得頒授下列勳章給符合條件的格蘭迪亞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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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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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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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lspan="4" |特種頒授勳章
! colspan="3" |特種頒授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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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名稱
!勳銜
!級別(勳銜
!授予
!授予
!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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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布丁米亞勳章 Order of Portinmia
|OPM
|布丁米亞大授勳章勳士(OPM)
Grand Cordon
|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
|對第三共和建設有特殊勳勞者。
|大授
|}
|}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三之一條:格蘭迪亞之榮典,為左列二種,應由執政官行之:
依據《共和三年勳章法令》第三之一條:格蘭迪亞之榮典,為左列二種,應由執政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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