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公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小
無編輯摘要
小無編輯摘要 |
小無編輯摘要 |
||
第62行: | 第62行: | ||
* '''Clause .3:'''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協和眾議會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眾議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 * '''Clause .3:'''涉及大使、公使及領事為一方當事人的一切案件,對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論法律方面還是事實方面,協和眾議會具有上訴審管轄權,但須依照眾議會所規定的例外和規章。 | ||
'''Clause 4:'''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審判應在眾議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 * '''Clause 4:'''除彈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審團審判,審判應在眾議會以法律規定的一個或幾個地點舉行。 | ||
'''Article 3:'''協和內閣 | '''Article 3:'''協和內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