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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修訂間差異

增加 141 位元組 、​ 2025年4月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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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第11條 本聯邦採取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及武裝力量最高統帥,並負責外交與國家安全事務
** 第11條 本聯邦為一個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為沙皇,其職位為終身,並由世襲制度確定繼承人
** 第12條 總理大臣領導內閣,負責國內行政管理會負責
** 第12條 沙皇在本聯邦擁有象徵性的最高權威,負責國家的文化、歷史與傳統維護並在重大家事務中擁有顯示性指導權
** 第13條 國會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負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及監督政府運作。
** 第13條 總理大臣本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負責政府日常行政運作。總理大臣由人民民選,並須經聯邦議會確認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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