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修訂間差異
無編輯摘要
Akiyama114514(留言 | 貢獻) 無編輯摘要 |
Akiyama114514(留言 | 貢獻) 無編輯摘要 |
||
第157行: | 第157行: | ||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
** 第11條 本聯邦 | ** 第11條 本聯邦為一個類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為沙皇,其職位為終身,並由世襲制度確定繼承人。 | ||
** 第12條 | ** 第12條 沙皇在本聯邦擁有象徵性的最高權威,負責國家的文化、歷史與傳統維護,並在重大國家事務中擁有顯示性指導權。 | ||
** 第13條 | ** 第13條 總理大臣為本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負責政府日常行政運作。總理大臣由人民民選,並須經聯邦議會確認。 | ||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