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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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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伺服器行為準則與處罰制。
**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及本聯邦公民之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
** 第2條 違反本刑法之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施以適當刑罰或分。
** 第3條 刑應當符合罪行相當原則,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之懲罰。
** 第4條 外國人在本聯邦境內犯罪,適用本刑法。但涉及外交豁免權者,依國際法規處理。
** 第5條 各聯邦主體之法律不得定或執行任何酷刑、極刑(如凌遲、車裂等),所有刑罰須符合人道標準,並受聯邦憲法與本刑法監督


* 第二章 犯罪分類與刑罰
第2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將依照規則施以相應處,包括禁言、永久禁言或移出伺服器(BAN)。


* 第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第3處罰應符合公平原則,不得隨意加重或減輕,所有成員均須遵守。
** 第6叛國罪:


任何公民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主權或領土完整者,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二章 犯罪分類與處罰'''


在戰時提供敵對國家情報者,處死刑或終身監禁。
'''第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 第7間諜罪:
第4叛國罪:
** 為外國勢力收集、傳遞本聯邦機密情報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第8條 煽動顛覆罪:
# 在伺服器內故意洩露內部機密資訊,或與敵對伺服器聯手破壞秩序者,處 '''永久禁言或 BAN刑'''。
** 散佈危害國家統一、政權穩定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戰時(如伺服器發生爭端時)提供敵對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BAN'''


*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
第5條 間諜罪:
** 第9條 公共道德維護法


在公眾場合或媒體上散播違反統價值觀、影響社會風氣的內容造成公共秩序混亂三年以下有期徒或罰款
# 為外部勢力收集、遞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BAN'''


以商業、教育、文化活等方式公開推廣違背本聯邦社會道德與倫理觀念的內容,導致社會風氣惡化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條 煽顛覆罪:


* 第10條 公共騷亂罪:
# 散佈危害伺服器統一、破壞秩序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煽動或組織非法示威,導致社會混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罪'''


* 第11侮辱宗教信仰罪:
第7公共騷亂罪: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煽動或組織非法集體行動,導致伺服器混亂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第三節 經濟犯
第8條 侮辱宗教信仰


* 第12條 貪污罪:
#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者,依涉案金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無期徒刑。
'''第三節 經濟犯罪'''


* 第13商業間諜罪:
第9貪污罪:


國家戰略產業機密,並提供給外國勢力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管理員或高級成員濫用職權獲不當利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第四節 個人犯
第10條 商業間諜


* 第14條 有預謀謀殺罪:
# 竊取伺服器機密並提供給其他伺服器者,處 '''BAN刑'''。


預謀並故意殺害他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四節 犯罪'''


* 第15預謀謀殺罪:
第11預謀謀殺罪(惡意攻擊他人)


在衝動或非計劃情況下故殺害他人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無期徒刑
# 計劃並惡攻擊、誹謗他人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第16教唆罪:
第12無預謀謀殺罪(衝動性言語攻擊)


教唆人殺人者,處與實施殺人行為者相同之刑罰
# 在爭吵中嚴重侮辱、攻擊他人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殺人行為未遂,教唆者仍須負刑事責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3條 教唆殺人罪(煽動攻擊):


* 第17條 強暴罪:
# 鼓動他人惡意攻擊某位成員者,處 '''6 至 12 個月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永久禁言'''。


強迫與他發生性行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惡劣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14條 殺未遂罪(未遂攻擊):


* 第18條 毒品犯罪:
# 企圖對他人進行惡意攻擊但未成功者,處 '''3 至 6 個月禁言'''。


走私、販賣、持有大量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處死刑。
第15條 強暴罪(嚴重騷擾):


* 第三章 刑罰種類
# 持續對他人進行言語或訊息騷擾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第19本聯邦刑罰分為以下種類
第16毒品犯罪(發布非法內容)


有期徒(依情節審視,可疊加)
# 在伺服器內散播或交易違禁內容者,處 '''BAN'''。


無期徒(永久禁言)
'''第三章 罰種類'''


死刑(僅適用於極端重罪)(永BAN)
第17條 本伺服器的處罰分為以下種類:


第20條 所有罰執行方式須符合人道標準禁止使用酷刑或極刑。
# '''禁言'''(最少 3 天,最多 12 個月)
# '''永久禁言'''(不得再發言,但可保留伺服器成員身份)
# '''BAN'''(直接移除伺服器且不得再加入)


第四章 刑事責任與豁免
'''第四章 刑事責任與豁免'''


第21  因精神疾病無辨識為之人,經司法鑑定後,可免除刑責,但需接受強制醫療
第18伺服器內所有成員皆須遵守本刑,管理員有權根據規則執懲處


第22正當防衛者,不負刑事責任證明防衛為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第19若管理員違規,須由高層管理進審查,並視情節給予適當處罰


第23以上法律僅適用於discord伺服器以及其他伊坦里卡領地如同時觸犯了中華民國法律伊坦里卡聯邦司省會在第一時間與中華民國警政單位聯繫(報警)
第20若有成員認為處罰不公,可向管理團隊提出申訴,並由管理層決定最終處理方式。
 
'''第五章 附則'''
 
第21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所有違反本規則者將依本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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