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移除 21 位元組 、​ 昨天於 03:48
(建立內容為「{{not|大晉帝國}} {{Infobox country | name= 大晉王國 | government_type= 君主立憲制 | leader_title1=晉王 | leader_name1=司馬定皝 | leader_title2=王國丞相 | leader_name2=蘇萊曼(名義上) | established= 民國113年12月30日({{age in years and days|2024|12|30|age=no}}) | national_anthem= 《大晉王國國歌》 | image_flag= 大晉帝國國旗.png | image_coat= 大晉帝國國徽.png }} '''大晉王國'''是由晉…」的新頁面)
 
第23行: 第23行:
民國114年5月2日,帝國議會通過《大憲章》第四段〈君國〉修訂案,重新定義「君國」資格,明訂其需具備穩定治理機構、持續儀典參與、以及對帝國政務之實際貢獻。由於大晉君國自原大晉帝國解體後長期缺乏有效行政與儀典活動,亦無常設機構與活躍臣民,其君國地位已不符合新制所要求條件。
民國114年5月2日,帝國議會通過《大憲章》第四段〈君國〉修訂案,重新定義「君國」資格,明訂其需具備穩定治理機構、持續儀典參與、以及對帝國政務之實際貢獻。由於大晉君國自原大晉帝國解體後長期缺乏有效行政與儀典活動,亦無常設機構與活躍臣民,其君國地位已不符合新制所要求條件。


依據《大憲章》與修訂條文規定,大晉君國隨即被降格爲「大晉王國」,並自民國114年5月起喪失選帝侯候補資格及相關儀典權利。其統治者司馬定皝仍得保留「晉王」尊號,惟不得再冠以「帝君」或「君主陛下」之稱。
依據《大憲章》與修訂條文規定,大晉君國隨即被降格爲「大晉王國」,並自民國114年5月起喪失選帝侯候補資格及相關儀典權利。其統治者司馬定皝仍得保留「晉王」尊號,惟不得再冠以「帝君」之稱。


==大晉與諾瓦==
==大晉與諾瓦==
689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