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歷史
Erzherrscher(留言 | 貢獻) (→歷史) |
Erzherrscher(留言 | 貢獻) (→歷史) |
||
第21行: | 第21行: | ||
然而,受限於人力資源配置等因素,原大晉帝國臣民實際參與大晉君國建設者人數有限,造成制度移植效果不彰。至民國114年2月1日,大晉帝國正式解體,惟大晉君國作爲神聖天禮帝國之一邦,雖同名但獨立於大晉帝國體制之外,因而得以保留政體地位,不受直接波及。 | 然而,受限於人力資源配置等因素,原大晉帝國臣民實際參與大晉君國建設者人數有限,造成制度移植效果不彰。至民國114年2月1日,大晉帝國正式解體,惟大晉君國作爲神聖天禮帝國之一邦,雖同名但獨立於大晉帝國體制之外,因而得以保留政體地位,不受直接波及。 | ||
民國114年5月2日,帝國議會通過《大憲章》第四 | 民國114年5月2日,帝國議會通過《大憲章》第四章〈邦國等第〉修訂案,重新定義「君國」資格,明訂其需具備穩定治理機構、持續儀典參與、以及對帝國政務之實際貢獻。由於大晉君國自原大晉帝國解體後長期缺乏有效行政與儀典活動,亦無常設機構與活躍臣民,其君國地位已不符合新制所要求條件。 | ||
依據《大憲章》與修訂條文規定,大晉君國隨即被降格爲「大晉王國」,並自民國114年5月起喪失選帝侯候補資格及相關儀典權利。其統治者司馬定皝仍得保留「晉王」尊號,惟不得再冠以「帝君」之稱。 | 依據《大憲章》與修訂條文規定,大晉君國隨即被降格爲「大晉王國」,並自民國114年5月起喪失選帝侯候補資格及相關儀典權利。其統治者司馬定皝仍得保留「晉王」尊號,惟不得再冠以「帝君」之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