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第七章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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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3行: | 第193行: |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
====<s> | ====<s>第七章 外交 </s><ref>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因此此章作廢。</ref>==== | ||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 ||
第201行: | 第201行: |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s>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s> | ||
==== 第八章 國防 ==== | ==== 第八章 國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