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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增加 3 位元組 、​ 昨天於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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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s> 第七章 外交 </s>====
====<s>第七章 外交 </s><ref>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因此此章作廢。</ref>====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201行: 第201行: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s>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s>
''*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因此此章作廢。''


==== 第八章 國防 ====
==== 第八章 國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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