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第七章 外交 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因此此章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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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
====<s>第七章 外交 </s><ref>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 | ====<s>第七章 外交 </s><ref>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故此章作廢。</ref>==== | ||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