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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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s>第七章 外交 </s><ref>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因此此章作廢。</ref>====
====<s>第七章 外交 </s><ref>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此章作廢。</ref>====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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