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神聖天禮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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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zherrscher(留言 | 貢獻) (建立內容為「國籍法(德語:Reichsstaatsangehörigkeitsgesetzes),爲規範神聖天禮帝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的法律。 ==第一章 總則== ===目的與性質=== 本法旨在規定神聖天禮帝國之國籍取得、保有、喪失及其附隨義務與權利,並明確帝國國籍在多重國籍情況下之優先適用原則。 ===國籍之定義=== 神聖天禮帝國國籍爲一種屬於皇帝與帝…」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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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行: | 第14行: | ||
非屬帝國國民者,得依下列情形申請歸化為國民: | 非屬帝國國民者,得依下列情形申請歸化為國民: | ||
# 經皇帝御准者; | |||
# 經帝國內政部遞交申請,並獲審批者; | |||
# 對帝國有特殊貢獻,經帝國機關評定者。 | |||
===象徵性冊封=== | ===象徵性冊封=== | ||
第26行: | 第26行: | ||
神聖天禮帝國承認其國民擁有多重國籍,惟對於國籍之效力及象徵秩序,有下列限制條件: | 神聖天禮帝國承認其國民擁有多重國籍,惟對於國籍之效力及象徵秩序,有下列限制條件: | ||
# 唯有以神聖天禮帝國國籍為首位國籍者,始得申請並使用[[天禮行憑]]; | |||
# 持天禮行憑者,於任何官方或外交場合,應優先出示以彰顯主隸關係; | |||
# 如非特殊情況,於公開場合以他國國籍取代、掩蓋或損害天禮國籍之優先地位者,視爲違反帝國忠誠原則,其國籍得由內政部直接剝奪; | |||
==第四章 國籍之喪失與剝奪== | ==第四章 國籍之喪失與剝奪== | ||
第35行: | 第35行: | ||
國民於下列情況,自動喪失國籍: | 國民於下列情況,自動喪失國籍: | ||
# 自願申請退出國籍,經皇帝或授權機關批准者; | |||
# 喪失帝國所需忠誠之身分(如叛國、假冒); | |||
===國籍之剝奪=== | ===國籍之剝奪=== | ||
有下列情況之一,國籍得由內政部或皇帝下令剝奪: | 有下列情況之一,國籍得由內政部或皇帝下令剝奪: | ||
# 違反第三章之首位原則; | |||
# 於重大外交、公共活動中以他國身分自居,損害帝國國格; | |||
# 持天禮行憑從事有損帝國體制、信仰或秩序之行爲。 | |||
{{神聖天禮帝國}} | {{神聖天禮帝國}} | ||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