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第七章 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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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交==== | ====第七章 外交==== | ||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經帝國外交部審核後辦理。 |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應進行交流。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應進行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