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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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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交====
====第七章 外交====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經帝國外交部審核後辦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應進行交流。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應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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