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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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行: | 第110行: |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
第五條 大晉 | 第五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爲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爲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 ||
第128行: | 第128行: | ||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 ||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 ||
第185行: | 第185行: |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 |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 ||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