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使用者
「執政官(格蘭迪亞)」:修訂間差異
無編輯摘要
imported>沈泰頡 無編輯摘要 |
imported>沈泰頡 無編輯摘要 |
||
第37行: | 第37行: | ||
== 職責 == | == 職責 == | ||
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
== 歷任執政官 == | == 歷任執政官 == |
imported>沈泰頡 無編輯摘要 |
imported>沈泰頡 無編輯摘要 |
||
第37行: | 第37行: | ||
== 職責 == | == 職責 == | ||
執政官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
== 歷任執政官 == | == 歷任執政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