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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格蘭迪亞)」: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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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官(格蘭迪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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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3月17日 (日) 20:24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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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4年3月17日 (日) 20:23 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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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行:
第37行:
== 職責 ==
== 職責 ==
格蘭迪亞
執政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執政
官
依據憲法所賦予之權力,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
== 歷任執政官 ==
== 歷任執政官 ==
匿名使用者
imported>沈泰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