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
(建立內容為「'''大議會常務委員會'''是蒙萊納瓦聯邦大議會的常設機關,並為具有憲法地位之憲政機關,於國民議會解散之時代行部分職權。 一般情況下,常務委員會由推舉產生之兩名聯邦主權議會議員、三名國民議會議員及大議會各黨團領袖組成,其成員被稱作'''大議會常委'''或'''常務委員''',一般任期因與其所屬之議會而有所差異,第二屆常務委員會預定…」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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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法律議案; | #提出法律議案; | ||
#其他法律所賦予之職權。 | #其他法律所賦予之職權。 | ||
經總統評議會之提請,常務委員會得於國民議會解散時暫代履行下列之職權: | |||
#批准宣戰或媾和案; | |||
#同意解除戒嚴令或緊急命令。 | |||
另緊急命令或戒嚴生效之時,常務委員會按相關特殊命令行使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