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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外交」: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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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外交''',通常泛指[[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交關係基於歷史、政治等特殊緊密關係所組成的格蘭迪亞國協本條目也介紹由格蘭迪亞外務部所核發的格蘭迪亞各式護照
'''格蘭迪亞外交''',東亞微國家[[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共和國]]的對外及同盟關係。外務及海外領地格蘭迪亞之外交關係主管部門


自2021年以來,格蘭迪亞已與世界上多個主權微國家建立對等的外交關係。格蘭迪亞現擁有46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同盟組織,並與赫戈斯優德締結「格蘭迪亞赫戈斯優德」邦聯。
== 外交政策 ==
格蘭迪亞與各國的外交關係是基於相互承認主權與治權的基礎上,締結正式的外交關係;但在有些時候,格蘭迪亞鑒於國際情勢與國內特殊政策,可能會在非官方交流的前提下發展實質外交關係,即以格蘭迪亞經濟文化代表處等名義設立之非官方代表機構。
格蘭迪亞與各國的外交關係是基於相互承認主權與治權的基礎上,締結正式的外交關係;但在有些時候,格蘭迪亞鑒於國際情勢與國內特殊政策,可能會在非官方交流的前提下發展實質外交關係,即以格蘭迪亞經濟文化代表處等名義設立之非官方代表機構。


格蘭迪亞共和現擁有45個邦交國,加入6個國際組織與3個盟組織並同2個國家互設有非官方代表機構
=== 建交即承認 ===
格蘭迪亞奉行建交即承認制度,任何與格蘭迪亞建交之邦交國皆為格蘭迪亞承認家。部分與格蘭迪亞正在建交商議程序中但尚未建格蘭迪亞通常將其視作主權國家,以符合國際上平等的原則,其待遇等於承認國家。
 
=== 主動承認原則 ===
與格蘭迪亞未有邦交關係之國家,格蘭迪亞奉行主動承認原則任何未受格蘭迪亞政府主動承認的微國家不被格蘭迪亞政府視為主權國家。


==與各邦交國關係==
==與各邦交國關係==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格蘭迪亞共和國與45個主權微國家基於互相承認主權的原則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克里斯蘭共和國]](今克里斯蘭大公國)是格蘭迪亞的第一個邦交國,而今日格蘭迪亞與蒙萊納瓦、大清和、聯合帝國、華江斯坦等國維持友好的邦交及合作關係。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格蘭迪亞共和國與45個主權微國家基於互相承認主權的原則下建立了正式的外交關係。<br>[[克里斯蘭共和國]](今克里斯蘭大公國)是格蘭迪亞的第一個邦交國,而今日格蘭迪亞與蒙萊納瓦、大清和、聯合帝國、華江斯坦等國維持友好的邦交及合作關係。
 


==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以成員國或觀察員國模式加入了6個國際組織,當中[[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為格蘭迪亞第一個加入之國際組織,也是目前格蘭迪亞主要參與與活躍的國際組織。
格蘭迪亞在2021年進入微國建制時期後直到今日,以成員國身份加入了5個國際組織,當中[[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為格蘭迪亞第一個加入之國際組織,也是目前格蘭迪亞主要參與與活躍的國際組織。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格蘭迪亞共和國加入之國際組織列表
|+格蘭迪亞共和國加入之國際組織列表
!名稱
!名稱
!目前狀態
!目前狀態
!備註
!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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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  
|[[福爾摩沙微國家共同體]]  
|成員國
|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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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駐共同體代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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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臺微型國家共榮圈]]
|[[港臺微型國家共榮圈]]
|成員國
|成員國
|
|格蘭迪亞駐港臺共代表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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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亞微國家公約組織]]
|[[東亞微國家公約組織]]
|成員國
|成員國
|
|格蘭迪亞駐微東約代表團
|-
|-
|[[FOURMOSA]]
|[[FOURMOSA]]
|成員國
|成員國
|
|格蘭迪亞駐FOURMOSA常任代表
|-
|[[微型國家聯盟]]
|觀察國                       
|
|-
|-
|微國家標準化組織
|微國家標準化組織
|成員國
|成員國
|
|格蘭迪亞駐微國家標準化組織代表團
|}
|}


==同盟組織及國家==
==邦聯、同盟組織及國家==
===邦聯===
格蘭迪亞只有與一個國家組成邦聯,即赫戈斯優德,雙方組成了「格蘭迪亞赫戈斯優德」邦聯。
 
===同盟組織===
===同盟組織===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第76行: 第81行:
|}
|}


== 格蘭迪亞國協(自由聯合==
== 自由聯合 ==
格蘭迪亞國協是格蘭迪亞前屬地、聯邦或同盟,與格蘭迪亞維持緊密關係,並得經格蘭迪亞政府監督行使外交自主權,亦得由當地政府同意由格蘭迪亞代行外交權。
格蘭迪亞前屬地、聯邦或同盟,基於與格蘭迪亞維持緊密關係,締結了自由聯合關係,稱為格蘭迪亞國協,其由格蘭迪亞國家元首擔任國協元首,並得經格蘭迪亞政府監督行使外交自主權,亦得由當地政府同意由格蘭迪亞代行外交權


{| class="wikitable"
{| class="wikitable"
第86行: 第9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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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不母帝國
|大不母帝國
|自由聯合
|共主邦聯、自由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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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行: 第97行:
|自由聯合
|自由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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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鞐蘭
|自治集體
|依據《自治國外交自主法令》享有外交自主權,惟至今未有實行,其外交權力由格蘭迪亞政府代行。
|}
|}
==格蘭迪亞護照==
[[檔案:格蘭迪亞護照.png|縮圖|175x175像素|格蘭迪亞護照(普通)]]
格蘭迪亞的護照,由格蘭迪亞外務部所發行,申請資格為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格蘭迪亞國民,或海外領土之國民或永久性居民;另外格蘭迪亞尚有緊急護照,得在特殊條件下核予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通常情況下,格蘭迪亞護照在訪問臺灣地區微國家時得直接使用,訪問臺灣地區境外之微國家時,多需搭配其他主權國家護照。
{| class="wikitable"
|+格蘭迪亞護照種類
!名稱
!授予對象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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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護照(普通)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本土國民
|本土國民包含布丁米亞省、奧莉薇亞省、和協特別市與花社特別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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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領土居民護照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海外領土居民,或格蘭迪亞海外領土之永久性居民。
|海外領土居民包含海外各直轄領地、後山及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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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領土(鞐蘭)居民護照
|具格蘭迪亞國籍之鞐蘭居民,或鞐蘭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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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公務護照
|格蘭迪亞政府對外派遣,但不具維也納外交公約所認定之非外交官身份的公務人員、技術人員或其他因政府工作而需出國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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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外交護照
|格蘭迪亞政府對外派遣,為維也納外交公約所認定具外交官身份之外交官員;或格蘭迪亞及其領地執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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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緊急護照
|格蘭迪亞政府核發予緊急需要之格蘭迪亞國民,或外國人和無國籍之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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