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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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理大臣 | |副總理大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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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 == | |||
又稱伊坦里卡聯邦內務部,為伊坦里卡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為負責維持伊坦里卡國內治安的執法機關,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的總部位於斯維亞格勒市。 | |||
=== 機構設置 === | |||
* 聯邦麻醉品監管總局 | |||
* 聯邦移民局 | |||
* 聯邦內務部刑偵總局 | |||
# 一處:辦公處 | |||
# 二處:刑偵處 | |||
# 三處:菸酒槍砲管理局 | |||
# 四處:要案處 | |||
# 五處:防暴處 | |||
# 六處:財產處 | |||
# 七處:反恐處 | |||
# 八處:技術局 | |||
# 九處:警犬局 | |||
# 十處:幹訓局 | |||
* 聯邦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總局 | |||
* 聯邦公共安全和行政管理互動協調總局 | |||
* 聯邦國內安全總局 | |||
* 聯邦交通基礎設施總局 | |||
* 聯邦經濟安全和反腐總局 | |||
* 聯邦內務部調查局 | |||
* 公共服務部 | |||
* 人事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 == | |||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是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負責伊坦里卡的外交事務。 | |||
==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 == | |||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前稱為伊坦里卡聯邦軍備研發總局,負責聯邦內警政、軍隊以及消防的裝備採購。 | |||
==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 == | |||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負責在戰爭發生時,進行全國動員,目前已知下轄機構有: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民防省國土防衛軍司令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伊坦里卡民防省國土防衛軍特種作戰部隊]]-Специальные Силы Оперативной Группы (SSOG)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北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南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西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東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緊急情況部 == | |||
負責在國內發生災難時,動員救難人力進行救難工作。 | |||
== 伊坦里卡聯邦安全局 == | |||
又稱對外情報局,專門負責伊坦里卡聯邦境外的情報活動。 | |||
==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 == | |||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為全國公共財政的最高主管機關,並負責監理地方政府的財政事務。 | |||
==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 | |||
主條目:[[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 == | |||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 |||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1條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共和國,奉行保守主義、貿易保護主義及三民主義。 | |||
** 第2條 本聯邦的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透過選舉選出各級政府代表。 | |||
** 第3條 本聯邦的官方語言為伊坦里卡語,政府機構與官方文件須使用伊坦里卡語。 | |||
** 第4條 本聯邦由若干聯邦主體組成,各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其法律不得違反本憲法。 | |||
** 第5條 國家象徵包括國旗、國徽及國歌,其樣式與使用規範由法律另行規定。 | |||
* 第二章 公民權利與義務 | |||
** 第6條 本聯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政治觀點而受到歧視。 | |||
** 第7條 本聯邦保障言論、集會、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得違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傳統價值。 | |||
** 第8條 國家承認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並以促進家庭穩定為核心原則。 | |||
** 第9條 本聯邦不承認同性婚姻、變性手術之合法性,並禁止向未成年人宣傳非傳統性關係。 | |||
** 第10條 公民有服兵役與納稅之義務,具體規範由法律另行制定。 | |||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
** 第11條 本聯邦採取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及武裝力量最高統帥,並負責外交與國家安全事務。 | |||
** 第12條 總理大臣領導內閣,負責國內行政管理,對國會負責。 | |||
** 第13條 國會為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負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及監督政府運作。 | |||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
* 第四章 經濟與貿易 | |||
** 第15條 本聯邦採取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優先保障本國產業發展,限制外國資本影響核心經濟部門。 | |||
** 第16條 國家有責任確保關鍵產業(如能源、軍工、通信)受政府監管,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 |||
** 第17條 土地與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公民與企業可依法取得使用權,但不得轉讓給外國勢力。 | |||
* 第五章 國防與安全 | |||
** 第18條 本聯邦設立正規武裝部隊與預備役部隊,並保證國家安全與領土完整。 | |||
** 第19條 國家安全機構負責監督境內反政府組織、間諜活動及恐怖主義行為。 | |||
** 第20條 政府機構有權在危機時期實施緊急狀態,限制特定自由以維護國家安全。 | |||
* 第六章 憲法修正 | |||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 |||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境內及本聯邦公民之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 | |||
** 第2條 違反本刑法之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施以適當刑罰或處分。 | |||
** 第3條 刑罰應當符合罪行相當原則,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之懲罰。 | |||
** 第4條 外國人在本聯邦境內犯罪,適用本刑法。但涉及外交豁免權者,依國際法規處理。 | |||
** 第5條 各聯邦主體之法律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酷刑、極刑(如凌遲、車裂等),所有刑罰須符合人道標準,並受聯邦憲法與本刑法監督。 | |||
* 第二章 犯罪分類與刑罰 | |||
* 第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 |||
** 第6條 叛國罪: | |||
任何公民與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主權或領土完整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
在戰時提供敵對國家情報者,處死刑或終身監禁。 | |||
* 第7條 間諜罪: | |||
** 為外國勢力收集、傳遞本聯邦機密情報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
* 第8條 煽動顛覆罪: | |||
** 散佈危害國家統一、政權穩定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罪 | |||
** 第9條 公共道德維護法: | |||
在公眾場合或媒體上散播違反傳統價值觀、影響社會風氣的內容,造成公共秩序混亂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 | |||
以商業、教育、文化活動等方式公開推廣違背本聯邦社會道德與倫理觀念的內容,導致社會風氣惡化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10條 公共騷亂罪: | |||
煽動或組織非法示威,導致社會混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11條 侮辱宗教信仰罪: | |||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三節 經濟犯罪 | |||
* 第12條 貪污罪: | |||
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者,依涉案金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無期徒刑。 | |||
* 第13條 商業間諜罪: | |||
竊取國家戰略產業機密,並提供給外國勢力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第四節 個人犯罪 | |||
* 第14條 有預謀謀殺罪: | |||
預謀並故意殺害他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
* 第15條 無預謀謀殺罪: | |||
在衝動或非計劃情況下故意殺害他人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無期徒刑。 | |||
* 第16條 教唆殺人罪: | |||
教唆他人殺人者,處與實施殺人行為者相同之刑罰。 | |||
若殺人行為未遂,教唆者仍須負刑事責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第17條 強暴罪: | |||
強迫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惡劣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
* 第18條 毒品犯罪: | |||
走私、販賣、持有大量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處死刑。 | |||
* 第三章 刑罰種類 | |||
第19條 本聯邦刑罰分為以下種類: | |||
有期徒刑(依情節審視,可疊加) | |||
無期徒刑(永久禁言) | |||
死刑(僅適用於極端重罪)(永BAN) | |||
第20條 所有刑罰執行方式須符合人道標準,禁止使用酷刑或極刑。 | |||
第四章 刑事責任與豁免 | |||
第21條 因精神疾病無法辨識行為之人,經司法鑑定後,可免除刑責,但需接受強制醫療。 | |||
第22條 正當防衛者,不負刑事責任,但須證明防衛行為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