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外交 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故此章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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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 ||
==== | ====第七章 外交==== | ||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 |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應進行交流。 | ||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 |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經由帝國外交部呈請身分。 |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
==== 第八章 國防 ==== | ==== 第八章 國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