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移除 37 位元組 、​ 昨天於 08:16
第193行: 第193行: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s>第七章 外交 </s><ref>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故此章作廢。</ref>====
====第七章 外交====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不同意邦關係。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進行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外交司申請。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經由帝國外交部呈身分。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s>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第八章 國防 ====
==== 第八章 國防 ====
723

次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