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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行: | 第44行: | ||
* '''Clause 1:'''立法權屬於協和眾議會。 | * '''Clause 1:'''立法權屬於協和眾議會。 | ||
* '''Clause 2:'''協和眾議會成員由基礎的眾議會成員提議投票及通過投票的退位親王。 | * '''Clause 2:'''協和眾議會成員由基礎的眾議會成員提議投票及通過投票的退位親王。 | ||
* '''Clause 12:'''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 * '''Clause 3:'''協和眾議會有全體職位的彈劾罷免 | ||
* '''Clause 4:'''協和眾議會開會採用彈性時間,由議會成員決定開會時間。 | |||
* '''Clause 5:'''協和眾議會懲罰本議會議員和擾亂秩序的行為,並經三分之二成員的同意開除該成員。 | |||
* '''Clause 6:'''協和眾議會除需保密的部分,其餘部分需議員投票,票數高於四分之一的成員同意應當公開。 | |||
* '''Clause 7:'''除犯叛國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況下都享有在協和眾議會出席會議期間和往返於議會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權。 | |||
* '''Clause 8:'''協和眾議會成員不可兼職其他職位。 | |||
* '''Clause 9:'''協和眾議院通過的每一議案,在成為正式文件前須送交親王;親王如批准該議案,即應簽署;如不批准,則應將該議案連同其反對意見退回眾議會。 | |||
* '''Clause 10:'''眾議會應將此項反對意見詳細載入本院會議記錄並進行複議。如經複議後,眾議會議員全票同意後即可送交親王;如未通過,將送交親王批准該議案,如不批准,則重複復議轉交。 | |||
* '''Clause 11:'''眾議會有權制定為行使各項權力和由本憲法授予協和公國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官員的一切其他權力所必要和適當的所有法律。 | |||
* '''Clause 12:'''不得觸犯公民基本權利,除非發生叛亂或入侵時公共安全要求中止這項權利。 | |||
* '''Clause 13:'''不得通過公民權利剝奪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 |||
'''Article 2-2:'''協和眾議會(司法) | '''Article 2-2:'''協和眾議會(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