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聯盟國家總統」:修訂間差異
→職位的更迭
(→就職) |
(→職位的更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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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行: | 第44行: | ||
「余謹以至誠,遵守憲法,捍衛共和邦聯主權,謀求並捍衛國家利益,增進人民福祉,捍衛憲法及法治原則,誠實遂行聯盟主席之職責。」 | 「余謹以至誠,遵守憲法,捍衛共和邦聯主權,謀求並捍衛國家利益,增進人民福祉,捍衛憲法及法治原則,誠實遂行聯盟主席之職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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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及繼任 === | |||
《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聯盟主席因故無法履行職權時,由部長會議主席代理;而聯盟主席因故而出缺者,補行選舉應於缺位後三十日內辦理之,期間由部長會議主席代理聯盟主席之職務。 | |||
而經補行選舉產生之新任聯盟主席,應開展其之全新一年任期。 | |||
== 職權 == | == 職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