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聯盟國家總統」:修訂間差異
→代理及繼任
(→職位的更迭) |
(→代理及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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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行: | 第49行: | ||
而經補行選舉產生之新任聯盟主席,應開展其之全新一年任期。 | 而經補行選舉產生之新任聯盟主席,應開展其之全新一年任期。 | ||
=== 罷免及彈劾 === | |||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聯盟主席之罷免發起程序及成案門檻,條文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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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主席因叛國、通敵、其他重罪、褻瀆其職位或不再符合聯盟主席之資格時,得由聯盟議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後提出罷免,罷免之同意票多於不同意且總數多於總選舉人數三分之二者,罷免成立,被罷免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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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了聯盟主席之彈劾程序,條文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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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主席因犯有叛國、通敵或其他重罪,得由三分之一聯盟議會議員提出,三分之二聯盟議會議員同意,方得向最高仲裁院聲請彈劾案。<br> | |||
然彈劾案獲成立者,被彈劾人應即刻被視為解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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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 == | == 職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