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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比民主主義人民聯邦王國皇帝」: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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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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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每年國會開幕式向參眾兩院做國情咨文演說,勾畫本年度施政願景。 | # 於每年國會開幕式向參眾兩院做國情咨文演說,勾畫本年度施政願景。 | ||
皇帝亦需受到強大制約和監督,波比憲法的一大特色為規定皇帝的可彈劾性(impeachability),這包括彈劾和罷免兩種操作的合法性。皇帝可以經國會議員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彈劾,遭彈劾後,皇帝即刻被剝奪皇位,國會並必須將皇帝的罪行移交司法機關起訴和審判。而罷免則需百分之八十國民公決通過,遭罷免的皇帝即刻退位,但不必遭到起訴。除此之外,憲法亦規定了一系列傳統權利法案條款,包括皇帝不得下令增加財政預算,不得於和平時期保持軍隊戰備,不得強行解散眾議院等禁止事項。在立法權方面,憲法規定若是國會兩院通過之法律遭皇帝否決,則退回國會審議,如此三次後若意見仍然分歧,則國會可逕行通過法律,同樣地,若皇帝未在規定的十五日期限內回覆,則視為皇帝對法律無異議。皇帝亦有義務隨時應國會要求跟從內閣至國會接受議員質詢,議員質詢皇帝之言論除違反法律者一律免責。 | 皇帝亦需受到強大制約和監督,波比憲法的一大特色為規定皇帝的可彈劾性(impeachability),這包括彈劾和罷免兩種操作的合法性。皇帝可以經國會議員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彈劾,遭彈劾後,皇帝即刻被剝奪皇位,國會並必須將皇帝的罪行移交司法機關起訴和審判。而罷免則需百分之八十國民公決通過,遭罷免的皇帝即刻退位,但不必遭到起訴。除此之外,憲法亦規定了一系列傳統權利法案條款,包括皇帝不得下令增加財政預算,不得於和平時期保持軍隊戰備,不得強行解散眾議院等禁止事項。在立法權方面,憲法規定若是國會兩院通過之法律遭皇帝否決,則退回國會審議,如此三次後若意見仍然分歧,則國會可逕行通過法律,同樣地,若皇帝未在規定的十五日期限內回覆,則視為皇帝對法律無異議。皇帝亦有義務隨時應國會要求跟從內閣至國會接受議員質詢,議員質詢皇帝之言論除違反法律者一律免責。 | ||
== 與行政、立法、司法權的關係 == | |||
根據憲法,皇帝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並總攬行政權。但憲法沒有規定皇帝在行政系統(政府)中的領導地位,並指出最高行政機關為內閣。因此外界普遍認為皇帝是以「合作與尊重」的方式與內閣共同掌握最高行政權,儘管皇帝可以不經內閣直接向行政機關下達指令,但這一做法由於不符合行政法基本原則而已經十分罕見,大多數以皇帝名義簽發的命令事實上由內閣決定。<reference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