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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員會(2019-2021)」:修訂間差異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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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行: | 第59行: | ||
== 組織 == | == 組織 == | ||
=== 委員長及委員 === | === 委員長及委員 === | ||
基於原憲法及《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人民委員會由一名委員長所領導,其由總統提名並由中央議會同意後任命,任期為一年;人民委員會委員長負責主導委員會之日常運作、代表人民委員會向中央議會負責及主持人民委員會委員會議,而該會自前任委員長因故辭職後並未補行任命,故委員長懸缺至今。 | |||
基於《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其下轄所有機關之首腦均為人民委員會委員,應列席委員會議並參與投票。 | |||
=== 委員會議 === | |||
基於原憲法之規定,「人民委員會設有委員會議,由委員長當任當然主席。」;而基於《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委員會議由委員長、下轄單位之首長及特邀人士所構成。 | |||
委員會議主要職責為協調各單位運作、表決重要事項及制定自治規則,而該委員會會議結果均未公開。 | |||
=== 附屬機關 === | === 附屬機關 === | ||
人民委員會依《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設立各類附屬機構,該委員會曾同時設立勞動部、社會建設部、衛生福利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資傳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共三部三委員會,然因國家政治體制改變及職權調整等若干眾多原因,中央選舉委員會再改組為選務委員會後改編為國務院下轄之決策獨立機構;而社會建設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則先後裁撤,原先職務改由國務院內閣機構辦理之;而監察委員會所主導之監察權相關業務曾一度移撥予[[國務最高委員會|韓志委員會]]執行,後由韓志委員會恢復監察委員會之獨立建置,後又將監察委員會改隸屬於中央議會。 | 人民委員會依《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設立各類附屬機構,該委員會曾同時設立勞動部、社會建設部、衛生福利部、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資傳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共三部三委員會,然因國家政治體制改變及職權調整等若干眾多原因,中央選舉委員會再改組為選務委員會後改編為國務院下轄之決策獨立機構;而社會建設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則先後裁撤,原先職務改由國務院內閣機構辦理之;而監察委員會所主導之監察權相關業務曾一度移撥予[[國務最高委員會|韓志委員會]]執行,後由韓志委員會恢復監察委員會之獨立建置,後又將監察委員會改隸屬於中央議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