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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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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 | 第16行: | ||
== 規格 == | |||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以黃為底;橘、深黃、土黃三種黃色系顏色在右並象徵狐狸、色慾、土地;伊斯蘭星月徽在左上,其中星星調整為四個角以象徵建國時的四個一級行政區「中央大學城、中三角州、崁腳州、阿姆坪郡」。2021年10月11日,前王金平小狐狸園皇國邁入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後,[[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通過此旗幟作為華江斯坦國旗,並使用至今。 |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以黃為底;橘、深黃、土黃三種黃色系顏色在右並象徵狐狸、色慾、土地;伊斯蘭星月徽在左上,其中星星調整為四個角以象徵建國時的四個一級行政區「中央大學城、中三角州、崁腳州、阿姆坪郡」。2021年10月11日,前王金平小狐狸園皇國邁入華江斯坦伊斯蘭聯邦共和國後,[[第一次聯邦制憲委員會]]通過此旗幟作為華江斯坦國旗,並使用至今。 | ||
第58行: | 第58行: | ||
第 3 條 | == 國旗相關法令 == | ||
有關華江斯坦國旗的各項規定,均列明於《國家象徵法》當中。<blockquote>第 3 條 | |||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米地左上角伊斯蘭星月三色在右。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 華江斯坦君憲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為米地左上角伊斯蘭星月三色在右。其位置及尺度,比例如左: | ||
一、旗面之尺規,為6:4。 | 一、旗面之尺規,為6:4。 | ||
二、伊斯蘭星月之面積為全旗之六分之一。 | 二、伊斯蘭星月之面積為全旗之六分之一。 | ||
三、原則三色自旗幟右上角至右下方,不得超過旗幟中線。 | 三、原則三色自旗幟右上角至右下方,不得超過旗幟中線。 | ||
第 4 條 | 第 4 條 | ||
國旗之旗桿無特別限制,依升旗現場所有材料決定。 | 國旗之旗桿無特別限制,依升旗現場所有材料決定。 | ||
第 5 條 | 第 5 條 | ||
各級政府機關及武裝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蘇丹御像之上。 | 各級政府機關及武裝部隊,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懸掛國旗於蘇丹御像之上。 | ||
第 6 條 | 第 6 條 | ||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 門首懸國旗時,應懸掛於門楣之左上方。旗桿與門楣,成三十度之角度。 | ||
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 如用兩面國旗時,可交叉懸掛於門楣之上,或並列於大門兩旁。 | ||
第 7 條 | 第 7 條 | ||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依懸掛機關工作時間而定。 | 室外懸掛國旗之時間,依懸掛機關工作時間而定。 | ||
第 8 條 | 第 8 條 | ||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 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 | ||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 國旗與其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 | ||
第 9 條 | 第 9 條 | ||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 | 升降國旗之儀式如左: | ||
一、全體肅立。 | 一、全體肅立。 | ||
第90行: | 第102行: | ||
三、升(降)旗-敬禮。 | 三、升(降)旗-敬禮。 | ||
四、禮成。 | 四、禮成。 | ||
第 10 條 | 第 10 條 | ||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若無緊急急難事由,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 國民遇升降國旗時,若無緊急急難事由,應就地肅立,注目致敬。 | ||
第 11 條 | 第 11 條 | ||
天雨時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 | 天雨時應將國旗降下。雨停後,再行升上。 | ||
第 12 條 | 第 12 條 | ||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 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 | ||
第 13 條 | 第 13 條 | ||
駐外使領館等我國領土延伸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 駐外使領館等我國領土延伸之升降或懸掛國旗,依本法規定辦理。並依國際慣例行之。 | ||
第 14 條 | 第 14 條 | ||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 國徽、國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綴置各種符號。 | ||
各地方政府旗幟與民用車船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立。 | 各地方政府旗幟與民用車船旗由主管機關自行訂立。 | ||
第 15 條 | 第 15 條 | ||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 國徽、國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業上專用標記,或製為一切不莊嚴之用品。 | ||
國民應尊重國旗、國徽作為國家象徵之地位,不得踐踏、破壞或對國旗國徽不敬。 | 國民應尊重國旗、國徽作為國家象徵之地位,不得踐踏、破壞或對國旗國徽不敬。</blockquote> | ||
== 相關政府旗幟 == | |||
== 歷代華江斯坦地區旗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