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修訂間差異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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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責 == | == 職責 == | ||
第79行: | 第79行: | ||
|副總理大臣 | |副總理大臣 | ||
|} | |} | ||
== 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 == | |||
又稱伊坦里卡聯邦內務部,為伊坦里卡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為負責維持伊坦里卡國內治安的執法機關,伊坦里卡聯邦內務省的總部位於斯維亞格勒市。 | |||
=== 機構設置 === | |||
* 聯邦麻醉品監管總局 | |||
* 聯邦移民局 | |||
* 聯邦內務部刑偵總局 | |||
# 一處:辦公處 | |||
# 二處:刑偵處 | |||
# 三處:菸酒槍砲管理局 | |||
# 四處:要案處 | |||
# 五處:防暴處 | |||
# 六處:財產處 | |||
# 七處:反恐處 | |||
# 八處:技術局 | |||
# 九處:警犬局 | |||
# 十處:幹訓局 | |||
* 聯邦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檢查總局 | |||
* 聯邦公共安全和行政管理互動協調總局 | |||
* 聯邦國內安全總局 | |||
* 聯邦交通基礎設施總局 | |||
* 聯邦經濟安全和反腐總局 | |||
* 聯邦內務部調查局 | |||
* 公共服務部 | |||
* 人事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 == | |||
伊坦里卡聯邦外務省是聯邦政府組成部門之一,負責伊坦里卡的外交事務。 | |||
==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 == | |||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省,前稱為伊坦里卡聯邦軍備研發總局,負責聯邦內警政、軍隊以及消防的裝備採購。 | |||
==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 == | |||
伊坦里卡聯邦民防省,負責在戰爭發生時,進行全國動員,目前已知下轄機構有: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民防省國土防衛軍司令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伊坦里卡民防省國土防衛軍特種作戰部隊]]-Специальные Силы Оперативной Группы (SSOG)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北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南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西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武裝力量|東部後備軍人指揮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緊急情況部 == | |||
負責在國內發生災難時,動員救難人力進行救難工作。 | |||
== 伊坦里卡聯邦安全局 == | |||
又稱對外情報局,專門負責伊坦里卡聯邦境外的情報活動。 | |||
==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 == | |||
伊坦里卡聯邦稅務局為全國公共財政的最高主管機關,並負責監理地方政府的財政事務。 | |||
== 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 | |||
主條目:[[伊坦里卡聯邦國防部]] | |||
==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 == | |||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1條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共和國,奉行保守主義、貿易保護主義及三民主義。 | |||
** 第2條 本聯邦的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人民透過選舉選出各級政府代表。 | |||
** 第3條 本聯邦的官方語言為伊坦里卡語,政府機構與官方文件須使用伊坦里卡語。 | |||
** 第4條 本聯邦由若干聯邦主體組成,各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其法律不得違反本憲法。 | |||
** 第5條 國家象徵包括國旗、國徽及國歌,其樣式與使用規範由法律另行規定。 | |||
* 第二章 公民權利與義務 | |||
** 第6條 本聯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種族、性別、宗教信仰、政治觀點而受到歧視。 | |||
** 第7條 本聯邦保障言論、集會、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得違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傳統價值。 | |||
** 第8條 國家承認婚姻為一男一女之結合,並以促進家庭穩定為核心原則。 | |||
** 第9條 本聯邦不承認同性婚姻、變性手術之合法性,並禁止向未成年人宣傳非傳統性關係。 | |||
** 第10條 公民有服兵役與納稅之義務,具體規範由法律另行制定。 | |||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
** 第11條 本聯邦為君主立憲制之聯邦國家,實行類議會制架構。沙皇為國家元首,為終身職位,居於最高地位,並擁有國家最高象徵與最高軍政指揮權。沙皇退位後,將由皇室內部選舉產生新任沙皇。 | |||
** 沙皇之下設總理大臣一職,為全國行政首長,掌握日常政務與部分軍權,對國會與沙皇負責。 | |||
** 第12條 總理大臣領導內閣,負責國內行政管理,對國會負責。 | |||
** 第13條 國會為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負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及監督政府運作。 | |||
** 第14條 聯邦主體享有自治權,但不得違反本聯邦憲法及國家安全利益。 | |||
* 第四章 經濟與貿易 | |||
** 第15條 本聯邦採取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優先保障本國產業發展,限制外國資本影響核心經濟部門。 | |||
** 第16條 國家有責任確保關鍵產業(如能源、軍工、通信)受政府監管,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 |||
** 第17條 土地與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公民與企業可依法取得使用權,但不得轉讓給外國勢力。 | |||
* 第五章 國防與安全 | |||
** 第18條 本聯邦設立正規武裝部隊與預備役部隊,並保證國家安全與領土完整。 | |||
** 第19條 國家安全機構負責監督境內反政府組織、間諜活動及恐怖主義行為。 | |||
** 第20條 政府機構有權在危機時期實施緊急狀態,限制特定自由以維護國家安全。 | |||
* 第六章 憲法修正 | |||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
** 第23條 本聯邦堅決反對'''極端共產主義'''、'''極端法西斯主義'''與其他意圖顛覆國體、破壞社會穩定、以暴力推翻政權或消滅國族文化之思想與組織行為。對於單純基於'''歷史、哲學、文化立場進行探討或非暴力性支持之政治思想表達''',不構成違憲,惟其活動不得違反本憲法第7條之保障條件,亦不得有組織非法政黨、煽動仇恨或顛覆行為,並應接受國家安全機構之監督與審查。國家保留取締任何以上述思想進行組織性、武裝性、破壞性行動之權力。 |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伺服器內的行為準則與處罰機制。 | |||
第2條 違反本刑法之行為,將依照規則施以相應處罰,包括禁言、永久禁言或移出伺服器(BAN)。 | |||
第3條 處罰應符合公平原則,不得隨意加重或減輕,所有成員均須遵守。 | |||
'''第二章 犯罪分類與處罰''' | |||
'''第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 |||
第4條 叛國罪: | |||
# 在伺服器內故意洩露內部機密資訊,或與敵對伺服器聯手破壞秩序者,處 '''永久禁言或 BAN刑'''。 | |||
# 在戰時(如伺服器發生爭端時)提供敵對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BAN刑'''。 | |||
第5條 間諜罪: | |||
# 為外部勢力收集、傳遞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BAN刑'''。 | |||
第6條 煽動顛覆罪: | |||
# 散佈危害伺服器統一、破壞秩序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 |||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罪''' | |||
第7條 公共騷亂罪: | |||
# 煽動或組織非法集體行動,導致伺服器混亂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
第8條 侮辱宗教信仰罪: | |||
#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 |||
'''第三節 經濟犯罪''' | |||
第9條 貪污罪: | |||
# 管理員或高級成員濫用職權獲取不當利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
第10條 商業間諜罪: | |||
# 竊取伺服器機密並提供給其他伺服器者,處 '''BAN刑'''。 | |||
'''第四節 個人犯罪''' | |||
第11條 有預謀謀殺罪(惡意攻擊他人): | |||
# 計劃並惡意攻擊、誹謗他人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
第12條 無預謀謀殺罪(衝動性言語攻擊): | |||
# 在爭吵中嚴重侮辱、攻擊他人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 |||
第13條 教唆殺人罪(煽動攻擊): | |||
# 鼓動他人惡意攻擊某位成員者,處 '''6 至 12 個月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永久禁言'''。 | |||
第14條 殺人未遂罪(未遂攻擊): | |||
# 企圖對他人進行惡意攻擊但未成功者,處 '''3 至 6 個月禁言'''。 | |||
第15條 強暴罪(嚴重騷擾): | |||
# 持續對他人進行言語或訊息騷擾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
第16條 毒品犯罪(發布非法內容): | |||
# 在伺服器內散播或交易違禁內容者,處 '''BAN刑'''。 | |||
'''第三章 刑罰種類''' | |||
第17條 本伺服器的處罰分為以下種類: | |||
# '''禁言'''(最少 3 天,最多 12 個月) | |||
# '''永久禁言'''(不得再發言,但可保留伺服器成員身份) | |||
# '''BAN刑'''(直接移除伺服器,且不得再加入) | |||
'''第四章 刑事責任與豁免''' | |||
第18條 伺服器內所有成員皆須遵守本刑法,管理員有權根據規則執行懲處。 | |||
第19條 若管理員違規,須由高層管理進行審查,並視情節給予適當處罰。 | |||
第20條 若有成員認為處罰不公,可向管理團隊提出申訴,並由管理層決定最終處理方式。 | |||
'''第五章 附則''' | |||
第21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所有違反本規則者,將依本刑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