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修訂間差異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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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157行: | 第157行: | ||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
** 第11條 本聯邦 | ** 第11條 本聯邦為君主立憲制之聯邦國家,實行類議會制架構。沙皇為國家元首,為終身職位,居於最高地位,並擁有國家最高象徵與最高軍政指揮權。沙皇退位後,將由皇室內部選舉產生新任沙皇。 | ||
** 沙皇之下設總理大臣一職,為全國行政首長,掌握日常政務與部分軍權,對國會與沙皇負責。 | |||
** 第12條 總理大臣領導內閣,負責國內行政管理,對國會負責。 | ** 第12條 總理大臣領導內閣,負責國內行政管理,對國會負責。 | ||
** 第13條 國會為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負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及監督政府運作。 | ** 第13條 國會為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負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及監督政府運作。 | ||
第175行: | 第176行: | ||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
** 第23條 本聯邦堅決反對'''極端共產主義'''、'''極端法西斯主義'''與其他意圖顛覆國體、破壞社會穩定、以暴力推翻政權或消滅國族文化之思想與組織行為。對於單純基於'''歷史、哲學、文化立場進行探討或非暴力性支持之政治思想表達''',不構成違憲,惟其活動不得違反本憲法第7條之保障條件,亦不得有組織非法政黨、煽動仇恨或顛覆行為,並應接受國家安全機構之監督與審查。國家保留取締任何以上述思想進行組織性、武裝性、破壞性行動之權力。 | |||
===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 ||
'''第一章 總則''' | |||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伺服器內的行為準則與處罰機制。 | |||
第2條 違反本刑法之行為,將依照規則施以相應處罰,包括禁言、永久禁言或移出伺服器(BAN)。 | |||
第3條 處罰應符合公平原則,不得隨意加重或減輕,所有成員均須遵守。 | |||
'''第二章 犯罪分類與處罰''' | |||
'''第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 |||
第4條 叛國罪: | |||
# 在伺服器內故意洩露內部機密資訊,或與敵對伺服器聯手破壞秩序者,處 '''永久禁言或 BAN刑'''。 | |||
# 在戰時(如伺服器發生爭端時)提供敵對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BAN刑'''。 | |||
第5條 間諜罪: | |||
# 為外部勢力收集、傳遞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BAN刑'''。 | |||
第6條 煽動顛覆罪: | |||
# 散佈危害伺服器統一、破壞秩序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 |||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罪''' | |||
第7條 公共騷亂罪: | |||
# 煽動或組織非法集體行動,導致伺服器混亂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
第8條 侮辱宗教信仰罪: | |||
#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 |||
'''第三節 經濟犯罪''' | |||
第9條 貪污罪: | |||
# 管理員或高級成員濫用職權獲取不當利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
第10條 商業間諜罪: | |||
# 竊取伺服器機密並提供給其他伺服器者,處 '''BAN刑'''。 | |||
'''第四節 個人犯罪''' | |||
第11條 有預謀謀殺罪(惡意攻擊他人): | |||
# 計劃並惡意攻擊、誹謗他人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
預謀 | 第12條 無預謀謀殺罪(衝動性言語攻擊): | ||
# 在爭吵中嚴重侮辱、攻擊他人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 |||
第13條 教唆殺人罪(煽動攻擊): | |||
# 鼓動他人惡意攻擊某位成員者,處 '''6 至 12 個月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永久禁言'''。 | |||
第14條 殺人未遂罪(未遂攻擊): | |||
# 企圖對他人進行惡意攻擊但未成功者,處 '''3 至 6 個月禁言'''。 | |||
第15條 強暴罪(嚴重騷擾): | |||
# 持續對他人進行言語或訊息騷擾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
第16條 毒品犯罪(發布非法內容): | |||
# 在伺服器內散播或交易違禁內容者,處 '''BAN刑'''。 | |||
'''第三章 刑罰種類''' | |||
第17條 本伺服器的處罰分為以下種類: | |||
# '''禁言'''(最少 3 天,最多 12 個月) | |||
# '''永久禁言'''(不得再發言,但可保留伺服器成員身份) | |||
# '''BAN刑'''(直接移除伺服器,且不得再加入) | |||
'''第四章 刑事責任與豁免''' | |||
第18條 伺服器內所有成員皆須遵守本刑法,管理員有權根據規則執行懲處。 | |||
第19條 若管理員違規,須由高層管理進行審查,並視情節給予適當處罰。 | |||
第20條 若有成員認為處罰不公,可向管理團隊提出申訴,並由管理層決定最終處理方式。 | |||
'''第五章 附則''' | |||
第21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所有違反本規則者,將依本刑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