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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坦里卡聯邦政府」:修訂間差異

增加 595 位元組 、​ 2025年4月30日 (星期三)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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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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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行: 第140行: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伊坦里卡聯邦司法省,負責對政府首腦頒布的行政命令和議會制定的法律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符合憲法,並有權宣布違反憲法的行政命令和法律無效。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憲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157行: 第157行: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第三章 國家體制
** 第11條 本聯邦採取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及武裝力量最高統帥,並負責外交與國家務。
** 第11條 本聯邦為君主立憲之聯邦國家實行類議會制架構。沙皇為國家元首,為終身職位,居於最高地位,並擁有國家最高象徵與最高軍政指揮權。沙皇退位後,將由皇室內部選舉產生新任沙皇。
** 沙皇之下設總理大臣一職,為國行政首長,掌握日常政與部分軍權,對國會與沙皇負責
** 第12條 總理大臣領導內閣,負責國內行政管理,對國會負責。
** 第12條 總理大臣領導內閣,負責國內行政管理,對國會負責。
** 第13條 國會為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負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及監督政府運作。
** 第13條 國會為立法機構,由兩院組成,負責制定法律、批准預算及監督政府運作。
第175行: 第176行: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第21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後生效。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第22條 任何涉及國家主權、傳統價值與基本社會秩序之憲法條款不得修改。
** 第23條 本聯邦堅決反對'''極端共產主義'''、'''極端法西斯主義'''與其他意圖顛覆國體、破壞社會穩定、以暴力推翻政權或消滅國族文化之思想與組織行為。對於單純基於'''歷史、哲學、文化立場進行探討或非暴力性支持之政治思想表達''',不構成違憲,惟其活動不得違反本憲法第7條之保障條件,亦不得有組織非法政黨、煽動仇恨或顛覆行為,並應接受國家安全機構之監督與審查。國家保留取締任何以上述思想進行組織性、武裝性、破壞性行動之權力。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 '''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刑法'''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伺服器行為準則處罰機制
** 第1條 本刑法規範伊坦里卡共和國聯邦(以下簡稱本聯邦)及本聯邦公民之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
 
** 第2條 違反本刑法之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施以適當刑罰或處分
第2條 違反本刑法之行為,照規則施以相應處,包括禁言、永久禁言移出伺服器(BAN)
** 第3條 罰應符合罪行相當原則,不得施以酷刑不人道之懲罰
 
** 第4條 外國人在本聯邦境內犯罪,適用本刑法。但涉及外交豁免權者,依國際法規理。
第3條 罰應符合公平原則,不得隨意加重減輕,所有成員均須遵守
** 第5條 各聯邦主體之法律不得制定或執行任何酷刑、極刑(如凌遲、車裂等),所有刑須符合人道標準,並受聯邦憲法與本刑法監督。
 
'''第二章 犯罪分類與處罰'''


* 二章 犯罪分類與刑罰
'''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 第一節 國家安全犯罪
第4條 叛國罪:
** 第6條 叛國罪:


任何公民外國勢力勾結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在伺服器內故意洩露內部機密資訊,或敵對伺服器聯手破壞秩序者處 '''永久禁言BAN刑'''。
# 在戰時(如伺服器發生爭端時)提供敵對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BAN'''


在戰時提供敵對國家情報者,處死刑或終身監禁。
第5條 間諜罪:


* 第7條 間諜罪:
# 為外勢力收集、傳遞伺服器機密資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BAN'''
** 為外勢力收集、傳遞本聯邦機密情報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無期徒刑或死刑。


* 第8條 煽動顛覆罪:
第6條 煽動顛覆罪:
** 散佈危害國家統一、政權穩定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罪
# 散佈危害伺服器統一、破壞秩序之言論或組織非法活動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 第9條 公共道德維護法:


在公眾場合或媒體上散播違反傳統價值觀、影響社會風氣的內容,造成公共秩序混亂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
'''第二節 社會秩序犯罪'''


以商業、教育、文化活動等方式開推廣違背本聯邦社會道德與倫理觀念的內容,導致社會風氣惡化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7條 共騷亂罪:


* 第10條 公共騷亂罪:
# 煽動或組織非法集體行動,導致伺服器混亂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煽動或組織非法示威,導致社會混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8條 侮辱宗教信仰罪:


* 第11條 侮辱宗教信仰罪:
#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公然侮辱傳統宗教信仰,煽動宗教仇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節 經濟犯罪'''


* 第三節 經濟犯
第9條 貪污


* 第12條 貪污罪:
# 管理員或高級成員濫用職權獲取不當利益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者,依涉案金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無期徒刑。
第10條 商業間諜罪:


* 第13條 商業間諜罪:
# 竊取伺服器機密並提供給其他伺服器者,處 '''BAN刑'''。


竊取國家戰略產業機密,並提供給外國勢力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節 個人犯罪'''


* 第四節 犯罪
第11條 有預謀謀殺罪(惡意攻擊他):


* 第14條 有預謀謀殺罪:
# 計劃並惡意攻擊、誹謗他人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預謀並故意害他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12條 無預謀罪(衝動性言語攻擊):


* 第15條 無預謀謀殺罪:
# 在爭吵中嚴重侮辱、攻擊他人者,處 '''3 至 12 個月禁言'''。


在衝動或非計劃情況下故意害他者,處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可判無期徒刑。
第13條 教唆殺人罪(煽動攻擊):


* 第16條 教唆殺人罪:
# 鼓動他人惡意攻擊某位成員者,處 '''6 至 12 個月禁言''',情節嚴重者處 '''永久禁言'''。


教唆他人殺人者,處與實施殺人行為者相同之刑罰。
第14條 殺人未遂罪(未遂攻擊):


若殺人行遂,教唆仍須負刑事責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企圖對他惡意攻擊但成功者,處 '''3 至 6 個月禁言'''


* 第17條 強暴罪:
第15條 強暴罪(嚴重騷擾)


強迫與他人發生性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惡劣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 持續對他人言語或訊息騷擾者,處 '''6 個月至永久禁言'''


* 第18條 毒品犯罪:
第16條 毒品犯罪(發布非法內容)


走私、販賣、持有大量毒品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者處死刑。
# 在伺服器內散播或交易違禁內容者,處 '''BAN'''


* 第三章 刑罰種類
'''第三章 刑罰種類'''


第19條 本聯邦刑罰分為以下種類:
第17條 本伺服器的處罰分為以下種類:


有期徒刑(依情節審視可疊加)
# '''禁言'''(最少 3 天,最多 12 個月)
# '''永久禁言'''(不得再發言,但可保留伺服器成員身份)
# '''BAN'''直接移除伺服器且不得再


無期徒(永久禁言)
'''第四章 事責任與豁免'''


(僅適用於極端重罪)(永BAN)
第18條 伺服器內所有成員皆須遵守本法,管理員有權根據規則執行懲處。


第20所有刑罰執方式須符合人道標準禁止使用酷刑或極刑
第19若管理員違規,須由高層管理進審查並視情節給予適當處罰


第四章 刑事責任與豁免
第20條 若有成員認為處罰不公,可向管理團隊提出申訴,並由管理層決定最終處理方式。


第21條  因精神疾病無法辨識行為之人,經司法鑑定後,可免除刑責,但需接受強制醫療。
'''第五章 附則'''


第22正當防衛者,不負事責任,但須證明防衛行為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
第21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所有違反本規則者,將依本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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