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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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憲章》與修訂條文規定,大晉君國隨即被降格爲「大晉王國」,並自民國114年5月起喪失選帝侯候補資格及相關儀典權利。其統治者司馬定皝仍得保留「晉王」尊號,惟不得再冠以「帝君」之稱。
依據《大憲章》與修訂條文規定,大晉君國隨即被降格爲「大晉王國」,並自民國114年5月起喪失選帝侯候補資格及相關儀典權利。其統治者司馬定皝仍得保留「晉王」尊號,惟不得再冠以「帝君」之稱。
==國歌==
{| class="toccolours" cellpadding="3" align=center style="width: 200px;" style="text-align:center;"
|-
!colspan="3" bgcolor="#FF6405"| <span style="color:#FFEB00">[[File: 大晉帝國國旗.png|24px]]大晉王國國歌<br><small>與大晉帝國相同</small>
|-
|<poem>
輝我山河 耀我疆域
築提人傑 爲義爲忠
守鋼守律 永誓晉室
揚黃橘旗 興吾民族
衛兵榮士 勇向不懈
</poem>
|}
==憲法==
大晉王國之憲法基本與前大晉帝國相同,惟部分如外交等涉及主權之內容被修改。
=== 第一章 總綱 ===
第一條 大晉王國以君主立憲爲帝國政體 。
第二條 主權由晉王掌權,丞相為輔佐最高大臣 。
第三條 具有大晉國籍皆爲大晉子民 。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
第五條 大晉帝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為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 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第七條 大晉王室、官員、平民、外交等人員,須遵守大晉國法 。
第八條 此憲又名《景和律》
==== 第二章 子民之義務及權利 ====
第九條 大晉王國子民皆有平等權、尊重權 。
第十條 子民若觸犯國法,應以大晉王國之刑法處分。
第十一條 子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十二條 子民若受我朝官員危害之事,皆可上奏中央政府賠償。
==== 第三章 朝廷 ====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第十六條 提舉人才由丞相上奏或科舉,並由皇帝提選人才任官。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應由派遣都督上奏地方情勢。
第十八條 中央政府之外地方性由都督為管理並派遣郡守縣守協助管理。
第十九條 丞相若發現朝廷事宜須更正,可有勸諫之反駁。
第二十條 郡主、縣令皆由中央政府由晉王所命。
第二十一條 朝廷科舉由'''瀚林學士府'''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兵部內外加、指揮使、將軍等重職。
第二十三條 朝廷若疑慮此憲不符缺少餘之條律,應由刑部以及丞相提出。
第二十四條 朝廷應遵循禮數,若發現官員違規冒犯上位者,由禮部處分。
==== 第四章 晉王 ====
第二十五條 晉王以世襲制為主,國姓由司馬氏。
第二十六條 儲君之位應以國姓,並承認關係。
第二十七條 晉王繼承合格應由禮部承認。
第二十八條 晉王爲三軍之統帥。
第二十九條 晉王若不克親政或因王子年幼事蹟等因素,應由丞相協助朝廷。
第三十條 晉王可自由任命丞相。
第三十一條 晉王必須遵守國法,並主持朝政。
第三十二條 司馬氏諸貴族之首。
第三十三條 晉王若有違反國法之事,由禮部彈劾。
第三十四條 國家戒嚴令命令由晉王發布。
==== 第五章 中央政府 ====
第三十五條 中央政府除了六部之外,設置'''瀚林學士府'''。
第三十六條 法院、法律由刑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稅收、戶籍、撥款由戶部辦理。
第三十八條 瀚林學士府為提舉人才之名單交由吏部審理。
第三十九條 糾正官吏秩序由禮部提出並彈劾。
第四十條 朝廷建設以及古蹟鑑定由工部。
第四十一條 訓練我國基礎軍務指揮之國防重由兵部負責。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十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第四十四條 地方政府子民應有投票權市長、縣長,並由總督府管制。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s> 第七章 外交 </s>====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應不同意邦交關係。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向外交司申請。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s>
''*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因此此章作廢。''
==== 第八章 國防 ====
第五十條 我國最高指揮部由兵部。
第五十一條 科技、軍演等相關應由晉王核准。
第五十二條 兵部機構外,將設置將軍職位,負責協助地方政府訓練。
第五十三條 若王國遇到危機或戰亂,我軍應派大元帥作為出征軍總司。
第五十四條 我朝禁軍分侍衛軍、王家軍並由禁軍總司所管。


==大晉與諾瓦==
==大晉與諾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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