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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公約政治衝突事件」:修訂間差異
→格蘭迪亞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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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蘭迪亞共和國 === | === 格蘭迪亞共和國 === | ||
{{flag|格蘭迪亞}}在罔顧程序逕自將格國議員驅離會場後發布新聞稿如下: | |||
<blockquote>共和政府外務部新聞稿 | |||
外務部行文抗議大清和聯合帝國八國公約議員假傳錯誤公告及八國公約罔顧程序逕自將我國議員驅離會場。 | |||
格蘭迪亞共和政府外務部於昨日(二月十九日)致文抗議大清和聯合帝國八國公約議員假傳錯誤公告,影響我國權益。同時也嚴正反對八約議會聽信他國代表錯誤公告,未善盡查證消息之義務,罔顧程序正義,逕自將我國沈泰頡、林昀庭及舜和三位議員粗魯驅離大會現場。導致我國之權益及尊嚴受到嚴重破壞。 | |||
執政閣下暨首席外交官沈泰頡表示:「我國尊嚴及權益受到國際法保障,不應由任一方恣意破壞,在此向清和政府及八約組織的錯誤舉動表示譴責,同時也敦請各界人士勿聽信謠言,在我國有所行動前,也請勿任意揣測。」 | |||
另外首席外交官也表示:「此事牽扯嚴重問題,希望八約議會及理事會能妥善解決。」 | |||
格蘭迪亞絕非他國恣意妄為之對象,在此嚴正敦促各方人士尊重我國主權。我國基於捍衛自身權益及國家尊嚴,於共和二年二月十九日向八國公約提出抗議,並給出強烈譴責,希望八國公約及各方能尊重我國之合法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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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 == | == 影響 == | ||
事件尚未結束,待增。 | 事件尚未結束,待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