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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公約政治衝突事件」:修訂間差異

增加 12,450 位元組 、​ 2023年3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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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公約組織針對修正條款令各國提交國民名冊進行討論時,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與認同黨團陸續提出第三章和第四章擱置,八約最棒聯盟黨團則提出除第三章外捆包表決,最終捆包表決以些微差距通過。
八國公約組織針對修正條款令各國提交國民名冊進行討論時,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與認同黨團陸續提出第三章和第四章擱置,八約最棒聯盟黨團則提出除第三章外捆包表決,最終捆包表決以些微差距通過。
2023年2月17至18日,八國公約組織再次針對八約資料庫進行討論後,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與認同黨團和理事會針對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之疑義發生更嚴重的政治摩擦。


=== 理事會統一見解與各方意見 ===
下為天王民主帝國理事何正提出之〈有關20230215八約議會重大事項建議案之見解〉,該案最後被視為理事會的統一見解:<blockquote>
有關擱置《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下稱系爭法例:)第三章、第四章之爭議 經查,系爭法例第十五之一條第一項有關選民登記冊及國民登記冊應記載事項,訂定四款必須造冊之項目,即國民之姓名、選民之姓名、國民居住之地區、選民所屬之地區與選區。有八約議會議員認為此一硬性規定要求涉及強迫各國交出人口以及真實資料之問題,故議會依《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七點向理事會提出重大建議之權力,向理事會要求統一見解。


2023年2月17至18日,八國公約組織再次針對八約資料庫進行討論後,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與認同黨團和理事會針對八約議席分配及選方式修正案疑義發生更嚴重的政治摩擦。2月18日晚間,由於認為理事會和會間長期的不對等狀態難以改變,革新運動黨團部分國家開始醞釀退出八國公。2月19日早,[[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打響退出第一槍,宣布考慮到兩大黨團勢力正在逐步演變完全的衝突狀態,與帝際組織參與政策核心背道而馳甚至八國公約實際已淪特定幾位「有志士」的政治鬥爭場所因此宣布退出八國公約組織;[[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則在同日晚間退出
又查系爭法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各成員國之候選人不得以八國公約黨團登記參選其國內之八約議員選舉。」因有員提該國國內法與該系爭條文規定相互矛盾;另有員提出八約法例之規定應優先於八約全體內法且若依違反約法力之內法選舉產生之議員應屬選舉無效;亦有議員提出開立法權力係屬於各國,議會應不能代處理,造成議會內部無法獲得共識,故議會依《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七點向理事會提出重大建議權力向理事會要求統一見解


考量八約成員國政府皆對其主權宣稱範圍內之領土進行行政區劃,故第十五之一條第一項各款係用以確定符合選舉資格之八約公民之國籍,以及該八約公民於其所屬之八約成員國境內之居住地與選區,用以該八約成員國選務機關備查。


在紐新聯邦退出後,[[清和聯合王|大清和聯合帝國]]政務總[[朱孝文]]奇襲式宣布和[[格蘭迪亞共和國]]退國公約,然而由於該命令僅未被自家外務機關格蘭迪亞共和國也並未確退出,格蘭迪亞政府隨即對被代言表示最強烈的不滿,理事會則召開締會議審查清、格二恢復籍貫的
依據《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三點第二項:「九公約事會所做之決議,九國公約全體成員國皆得違。」八約憲制理論中所謂之理事會至上原則。但在公元2022年10月11日訂定《壬寅十月補充條款》增加議會之權力後,使現今議會之權力與理事會之權力趨近平衡故議會所做出之決議及法例應與理事會所做出之決議及法例具同一效力,即「八所做出之決,八約全體皆不得違背」。故成員國依與八約法例相矛盾之內法規辦理八約議會員選舉時,因其政府違背八約法例所列之正當選舉程序,故選舉自始無效


此外,系爭法例係關乎八約議會議員之產生,依據「八約議會之父」──颱風聯邦共和國理事兼八約議會議長  梁安迪閣下所提出設立議會之思想,除《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五點所提之:「由九國公約締約國及認同九國公約共同理念之加盟國組織之。」外,應包含落實八約公民直接民主之重要理念,呼應八約原文給予八約公民之權利。因全體八約公民同為各八約成員國之公民,且依主權在民之思想,全體八約公民在合乎八約法例與各成員國法例之情形下,八約國系全體成員應視其代表其當選區域所屬之八約成員國及該國之八約公民行使主權。
綜上所述,系爭法例第十五之一條係用以維持八約議會議員選舉之公平與正當性,無侵害個人隱私之情形;系爭法例第二十三條討論之八約法例與國內法相矛盾,原則上應以八約法例最為優先。且上開系爭法例條文亦無侵害各成員國主權上之疑慮。故不適用《壬寅十月補充條款》第三點之規定。理事會應基於尊重議會自治之立場,送還議長依議會程序處理。</blockquote>
紐新聯邦代表龍誠佑發表有關演講如下:<blockquote>
依照《九國公約事務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八國公約法律,與國內法律有所牴觸者,施行與否應由特別法院判定之。」,亦即法律出現牴觸時,則以特別法院判決為主,然基於司法獨立原則,本國八約議員無權干涉司法機構之獨立裁判,又本國八約議員於國內無提案權,經八約議員協調會議表決通過後起草草案屬實況日費時;然依本國八約特別法院《院解字第一號》之解釋,本國憲法、基本法及依照前述法律所制定之法律高於八約議會所制定之法律,八約法律與前述法律有牴觸者,以國內法律為優先施行,故《聯邦選舉法》與《八約議席分配法案草案》之牴觸內容,以國內之法律為優先。
然若八約理事會通過會議確定八約法律高於國內法律之地位,經本國八約協調會議決議,本人於此代表轉述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官方立場如下: 「八約理事會若通過所謂八約法律高於國內法律之決議案,本國政府要求八約理事會起草相關條約,並由所有締約國及加盟國成員代表簽字,並經相關條約審議完成後,我國政府方才承認八約法律之地位高於國內法」</blockquote>
大清和聯合帝國外務總理舜和、首席輔政官李興道、八約議員朱孝文發表有關演講如下:<blockquote>
有關於《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第三章與第四章的爭議,就圍繞在「八國公約議會」的立法,是否凌駕於成員國之上,可以侵犯成員國利益的議題中。有人認為《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草案爭議條文亦無侵害各成員國主權上之疑慮,簡直無知可笑,甚至以陰謀論言之,這種人有意借選舉公正為名干預八約各成員國之內政。
《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第三章中,有要求列國政府交出人民名冊,每個國家有其特殊情況特殊內政,未必能交出自身的國民名單,而且每一個的國民名稱與相關名冊是屬於列國政府的內部事務與資料,請問「這些人」,有沒有向列國政府查詢過,列國政府是否願意交出人民名冊?又列國政府有沒有那個權力公開國民的身份與資料呢?而且條文明確規定,如果不交出名單,名冊有問題,該國的議會席次只得一席,甚至可能懸空,這是甚麼?這是侵犯且傷害成員國政府的利益。請問,又有沒有向列國政府正式詢問過呢?
答案是「沒有,沒有,還是沒有」。
當然,本國亦支持法案中要求議席為直選產生的原則,並非完全反對該法案。 第四章中,有爭議之條文為「各成員國之候選人不得以八國公約黨團登記參選其國內之八約議員選舉。」因有議員提出該國國內法與該系爭條文之規定相互矛盾,起草法案的議員提出八約法例之規定應優先於八約全體成員國之國內法,故成員國依與八約法例相矛盾之國內法規辦理八約議會議員選舉時,因違背八約法例之選舉程序,應屬無效。但這涉及到成員國國內法是否被八約法凌駕的問題。
有人提出《壬寅十月補充條款》擴大議會權力後,使議會與理事會趨近平衡,變成議會等同理事會之權力,所以議會通過之決議,八約全體不得違背云云,實屬腦補過度的無稽之談。 根據《八國公約壬寅十月補充條款》,八約議會只屬立法議會,而八約理事會作為行政機關被八約議會監督制衡而已,有如《中華民國憲法》中,行政院與立法院的互動關係。《八國公約壬寅十月補充條款》並沒有條文明確寫明「八約議會的決議,成員國不得違背」,亦未得到各成員國進行任何形式的簽署確定。如果「八約議會所做出之決議,八約全體皆不得違背」這個空想腦補的原則成立的話,那麼《壬寅十月補充條款》中,並不應存在理事會退回議會進行覆議一項,八約理事會應立即遵守八約議會的決議。
根據「八約議會之父」──颱風聯邦共和國理事兼八約議會議長  梁安迪閣下在八約議會就「擱置本案第三章」之裁決,明明同意票過大於反對票 (兩者並非平票) 應該成立,但梁安迪議長卻認為,因為議事規則中明確規定反對票加棄權票與同意票一樣,也屬於平票,議事規則明確規定就是明確規定。如果引用這個原則,那麼有人腦補過度的無稽之談「八約議會的決議,成員國不得違背」之說,就自然不成立,因為《八國公約壬寅十月補充條款》根本沒有這條文。
有人認為,因全體八約公民同為各八約成員國之公民,且依主權在民之思想,全體八約公民在合乎八約法例與各成員國法例之情形下,八約國系全體成員應視其代表其當選區域所屬之八約成員國及該國之八約公民行使主權。但實際上列國政府與八約卻為兩種個體,八約議會雖為列國選出之代表組成議會,但不應以列國代表議會的身份,凌駕於列國之上;同樣,應當保護列國自身的利益與權益。
畢竟八約議會並非列國政府,雖然說主權在民,但人民亦並非與政府意見完全一致,以議會多數強迫成員國遵守八約議會決議,亦變成多數壓迫少數,列國政府對議會之提案及法案聞所未聞,而議會繼續閉門造車,通過之法案強迫列國遵守,嚴重損害了列國的權益與權利!更何況有一日有野心家利用八約議會強迫八約所有成員國合併,擁立議會指定之人為國主,難道各國也要遵守嗎?
先不論八國公約與相關國際法的施行是否符合「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如果八國公約組織的一切法律都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這肯定已經侵犯了「不干預內政」的原則,甚至是侵犯了一個國家最基本的權利與主權。從中華民國多位法官的務實見解而言,的確國際法的施行應該優先於國內法,但不代表國際法可以凌駕於憲法之上。我等認為,除非成員國自主認為國際法應凌駕於憲法之上,否則一切組織所附加的規制將會不顧憲制、法理、公平與正義而侵害成員國的主權。
在我們看來,八國公約屢次不重視加盟國意願與意見所做出之多項決策,已經很明確的表示八國公約沒有在乎過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以及不干預內政原則,我們必須嚴正表明我們對組織的失望以及譴責。 八國公約的加盟國甚至沒有任何公約的簽署行為,也沒有與義務同等之權利,卻要遵守當權者及八國公約理事會透過《九國公約壬寅三月補充條款》所強加於加盟國之上的一切「義務」與要求,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置之不理。就我等看來,八國公約只有兩條去路:重新簽訂公約或放棄「八國公約法律凌駕於國家憲制與主權之上」的論述。 而且我們建議在重新簽訂公約以後,八約議會在此之前或之後通過的所有法案,亦應交由列國政府審議,得到列國政府的書面同意才能生效,有如美國憲法的修改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份同意才成立一樣。此舉可避免野心家利用八約議會影響列國政府的利益、干預列國政府的內政。</blockquote>
麗山共和國理事陳廷宇提出不同見解如下:<blockquote>
就結論而言,系爭法律「用以維持選舉的公平與正當性」並不能直接推論成「無侵害個人隱私」; 而八約作為擁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成員國在運作過程中自然需要讓渡部分主權予整個集體,來自八約整體的適當且有限度的限制並無不法,但需要針對各國有喪失權利疑慮的過程、制度之細節界定清楚。
但此見解案中並未說明八約憲制設計可容許各國權利受限制到什麼地步,建議理事會成員可再共同討論見解內容,完善見解內容。
在你的見解案最終的結論已經為此爭議事例下了「無侵害個人隱私」、「無侵害主權疑慮」的結論,而這些結論在見解案通過後會成為理事會決議,也就是全體必須遵守的理事會決議。 議會部分議員最初便是對這兩點無法認同才有後續若干爭議。今天理事會決議否定掉議會的疑慮後,又交還議會討論,很明顯議會最終會因為無從推翻理事會結論而「打不了翻身仗」。 所以我才不覺得此見解會解決任何實質上或價值層面的分歧與爭議。</blockquote>
2月18日晚間,由於認為理事會和議會間長期的不對等狀態難以改變,革新運動黨團部分國家開始醞釀退出八國公約。
== 假傳聖旨案 ==
== 假傳聖旨案 ==
大清和聯合帝國政務總理朱孝文在未經外務總理以及格蘭迪亞共和國政府允准下,以外務院之名義發布我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退出八國公約組織之文告,其後該文告在外務院以及格蘭迪亞共和國政府確認後宣告無效。下為文告內容:<blockquote>今八國公約已成一言堂,理事會仍然獨大,議會仍然閉門造車,在棒盟的影響下,將多數暴力體現到極致,漠視非締約國主權及訴求;今我大清和聯合帝國及格蘭迪亞共和國協議,基於捍衛各國主權、保持健康外交環境,自本公告發出之時起,兩國退出八國公約組織及其相關機構。</blockquote>上述文告導致大清和聯合帝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議員在程序錯誤下被驅離會場。
大清和聯合帝國政務總理朱孝文在未經外務總理以及格蘭迪亞共和國政府允准下,以外務院之名義發布我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退出八國公約組織之文告,其後該文告在外務院以及格蘭迪亞共和國政府確認後宣告無效,並為格蘭迪亞政府所抗議,經理事會審議後,格蘭迪亞恢復身分。下為文告內容:<blockquote>今八國公約已成一言堂,理事會仍然獨大,議會仍然閉門造車,在棒盟的影響下,將多數暴力體現到極致,漠視非締約國主權及訴求;今我大清和聯合帝國及格蘭迪亞共和國協議,基於捍衛各國主權、保持健康外交環境,自本公告發出之時起,兩國退出八國公約組織及其相關機構。</blockquote>上述文告導致大清和聯合帝國與格蘭迪亞共和國議員在程序錯誤下被驅離會場。


=== 清、格雙方反應 ===
=== 清、格雙方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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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集團退出八約==
==四國集團退出八約==
2月19日早,[[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打響退出第一槍,宣布考慮到兩大黨團勢力正在逐步演變成完全的衝突狀態,與帝國的國際組織參與政策核心背道而馳,甚至八國公約實際上已淪為特定幾位「有志之士」的政治鬥爭場所,因此宣布退出八國公約組織;[[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則在同日晚間退出。大清和聯合帝國難得出現朝野、皇室、聯邦一致同意所做出之決議,於3月3日宣布退出,3月7日凌晨正式退出。格蘭迪亞共和國於3月15日經眾議院通過後退出八國公約組織。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
===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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