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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公約政治衝突事件」:修訂間差異

增加 576 位元組 、​ 2023年3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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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爭議==
==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爭議==
2023年2月4日,團結陣線議員黃軒提出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要求成員國提交人口名冊給八國公約組織,引起各黨派激烈辯論。
2023年2月4日,團結陣線議員黃軒提出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要求成員國提交人口名冊給八國公約組織,引起各黨派激烈辯論。
2023年2月17至18日,八國公約組織再次針對八約資料庫進行討論後,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與認同黨團和理事會針對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之疑義發生更嚴重的政治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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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公約組織針對修正條款令各國提交國民名冊進行討論時,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與認同黨團陸續提出第三章和第四章擱置,八約最棒聯盟黨團則提出除第章外捆包表決,最終捆包表決以些微差距通過
八國公約組織針對修正條款令各國提交國民名冊進行討論時,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與認同黨團陸續提出第三章和第四章擱置,八約最棒聯盟黨團則提出除第章外捆包表決,經過表決之後,第四章擱置各黨團一致通過,而「第三章擱置」則在革新黨團贊成,八約最棒聯盟黨團反對,其他黨團棄權之下,贊成反對加棄權平手,而「除第四章捆包表決」則在革新黨團八約最棒聯盟黨團為首的其他黨團同意之下,亦是贊成及反對打成平手。長梁安迪在未宣佈表決結果前,公開宣佈把兩案交與理事裁決
2023年2月17至18日,八國公組織再次針八約資料庫進行討論後革新運動黨團、公正認同黨團和理事會針對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修正案之疑義發生更嚴重的政治摩擦


=== 理事會統一見解與各方意見 ===
=== 理事會統一見解與各方意見 ===
下為天王民主帝國理事何正提出之〈有關20230215八約議會重大事項建議案之見解〉,該案最後被視為理事會的統一見解:<blockquote>
理事會在接到八約議會議長梁安迪之提案後,在執行長金恆贊的推動下進行討論。
 
下為締約國系的天王民主帝國理事何正提出之〈有關20230215八約議會重大事項建議案之見解〉,該案最後被視為理事會的統一見解:<blockquote>
有關擱置《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下稱系爭法例:)第三章、第四章之爭議 經查,系爭法例第十五之一條第一項有關選民登記冊及國民登記冊應記載事項,訂定四款必須造冊之項目,即國民之姓名、選民之姓名、國民居住之地區、選民所屬之地區與選區。有八約議會議員認為此一硬性規定要求涉及強迫各國交出人口以及真實資料之問題,故議會依《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七點向理事會提出重大建議之權力,向理事會要求統一見解。
有關擱置《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下稱系爭法例:)第三章、第四章之爭議 經查,系爭法例第十五之一條第一項有關選民登記冊及國民登記冊應記載事項,訂定四款必須造冊之項目,即國民之姓名、選民之姓名、國民居住之地區、選民所屬之地區與選區。有八約議會議員認為此一硬性規定要求涉及強迫各國交出人口以及真實資料之問題,故議會依《壬寅三月補充條款》第七點向理事會提出重大建議之權力,向理事會要求統一見解。


第263行: 第265行:


綜上所述,系爭法例第十五之一條係用以維持八約議會議員選舉之公平與正當性,無侵害個人隱私之情形;系爭法例第二十三條討論之八約法例與國內法相矛盾,原則上應以八約法例最為優先。且上開系爭法例條文亦無侵害各成員國主權上之疑慮。故不適用《壬寅十月補充條款》第三點之規定。理事會應基於尊重議會自治之立場,送還議長依議會程序處理。</blockquote>
綜上所述,系爭法例第十五之一條係用以維持八約議會議員選舉之公平與正當性,無侵害個人隱私之情形;系爭法例第二十三條討論之八約法例與國內法相矛盾,原則上應以八約法例最為優先。且上開系爭法例條文亦無侵害各成員國主權上之疑慮。故不適用《壬寅十月補充條款》第三點之規定。理事會應基於尊重議會自治之立場,送還議長依議會程序處理。</blockquote>
紐新聯邦代表龍誠佑發表有關演講如下:<blockquote>
紐新聯邦代表龍誠佑發表有關演講如下:<blockquote>
依照《九國公約事務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八國公約法律,與國內法律有所牴觸者,施行與否應由特別法院判定之。」,亦即法律出現牴觸時,則以特別法院判決為主,然基於司法獨立原則,本國八約議員無權干涉司法機構之獨立裁判,又本國八約議員於國內無提案權,經八約議員協調會議表決通過後起草草案屬實況日費時;然依本國八約特別法院《院解字第一號》之解釋,本國憲法、基本法及依照前述法律所制定之法律高於八約議會所制定之法律,八約法律與前述法律有牴觸者,以國內法律為優先施行,故《聯邦選舉法》與《八約議席分配法案草案》之牴觸內容,以國內之法律為優先。
依照《九國公約事務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八國公約法律,與國內法律有所牴觸者,施行與否應由特別法院判定之。」,亦即法律出現牴觸時,則以特別法院判決為主,然基於司法獨立原則,本國八約議員無權干涉司法機構之獨立裁判,又本國八約議員於國內無提案權,經八約議員協調會議表決通過後起草草案屬實況日費時;然依本國八約特別法院《院解字第一號》之解釋,本國憲法、基本法及依照前述法律所制定之法律高於八約議會所制定之法律,八約法律與前述法律有牴觸者,以國內法律為優先施行,故《聯邦選舉法》與《八約議席分配法案草案》之牴觸內容,以國內之法律為優先。


然若八約理事會通過會議確定八約法律高於國內法律之地位,經本國八約協調會議決議,本人於此代表轉述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官方立場如下: 「八約理事會若通過所謂八約法律高於國內法律之決議案,本國政府要求八約理事會起草相關條約,並由所有締約國及加盟國成員代表簽字,並經相關條約審議完成後,我國政府方才承認八約法律之地位高於國內法」</blockquote>
然若八約理事會通過會議確定八約法律高於國內法律之地位,經本國八約協調會議決議,本人於此代表轉述科紐瓦與新韓志聯邦政府官方立場如下: 「八約理事會若通過所謂八約法律高於國內法律之決議案,本國政府要求八約理事會起草相關條約,並由所有締約國及加盟國成員代表簽字,並經相關條約審議完成後,我國政府方才承認八約法律之地位高於國內法」</blockquote>
大清和聯合帝國外務總理舜和、首席輔政官李興道、八約議員朱孝文發有關演講如下:<blockquote>
 
大清和聯合帝國首席輔政官李興道,代大清和聯合帝國的演講如下:<blockquote>
有關於《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第三章與第四章的爭議,就圍繞在「八國公約議會」的立法,是否凌駕於成員國之上,可以侵犯成員國利益的議題中。有人認為《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草案爭議條文亦無侵害各成員國主權上之疑慮,簡直無知可笑,甚至以陰謀論言之,這種人有意借選舉公正為名干預八約各成員國之內政。
有關於《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第三章與第四章的爭議,就圍繞在「八國公約議會」的立法,是否凌駕於成員國之上,可以侵犯成員國利益的議題中。有人認為《八約議會議席分配及選出方式》草案爭議條文亦無侵害各成員國主權上之疑慮,簡直無知可笑,甚至以陰謀論言之,這種人有意借選舉公正為名干預八約各成員國之內政。


第287行: 第291行:


在我們看來,八國公約屢次不重視加盟國意願與意見所做出之多項決策,已經很明確的表示八國公約沒有在乎過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以及不干預內政原則,我們必須嚴正表明我們對組織的失望以及譴責。 八國公約的加盟國甚至沒有任何公約的簽署行為,也沒有與義務同等之權利,卻要遵守當權者及八國公約理事會透過《九國公約壬寅三月補充條款》所強加於加盟國之上的一切「義務」與要求,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置之不理。就我等看來,八國公約只有兩條去路:重新簽訂公約或放棄「八國公約法律凌駕於國家憲制與主權之上」的論述。 而且我們建議在重新簽訂公約以後,八約議會在此之前或之後通過的所有法案,亦應交由列國政府審議,得到列國政府的書面同意才能生效,有如美國憲法的修改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份同意才成立一樣。此舉可避免野心家利用八約議會影響列國政府的利益、干預列國政府的內政。</blockquote>
在我們看來,八國公約屢次不重視加盟國意願與意見所做出之多項決策,已經很明確的表示八國公約沒有在乎過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以及不干預內政原則,我們必須嚴正表明我們對組織的失望以及譴責。 八國公約的加盟國甚至沒有任何公約的簽署行為,也沒有與義務同等之權利,卻要遵守當權者及八國公約理事會透過《九國公約壬寅三月補充條款》所強加於加盟國之上的一切「義務」與要求,將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置之不理。就我等看來,八國公約只有兩條去路:重新簽訂公約或放棄「八國公約法律凌駕於國家憲制與主權之上」的論述。 而且我們建議在重新簽訂公約以後,八約議會在此之前或之後通過的所有法案,亦應交由列國政府審議,得到列國政府的書面同意才能生效,有如美國憲法的修改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份同意才成立一樣。此舉可避免野心家利用八約議會影響列國政府的利益、干預列國政府的內政。</blockquote>
麗山共和國理事陳廷宇提出不同見解如下:<blockquote>
麗山共和國理事陳廷宇提出不同見解如下:<blockquote>
就結論而言,系爭法律「用以維持選舉的公平與正當性」並不能直接推論成「無侵害個人隱私」; 而八約作為擁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成員國在運作過程中自然需要讓渡部分主權予整個集體,來自八約整體的適當且有限度的限制並無不法,但需要針對各國有喪失權利疑慮的過程、制度之細節界定清楚。  
就結論而言,系爭法律「用以維持選舉的公平與正當性」並不能直接推論成「無侵害個人隱私」; 而八約作為擁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成員國在運作過程中自然需要讓渡部分主權予整個集體,來自八約整體的適當且有限度的限制並無不法,但需要針對各國有喪失權利疑慮的過程、制度之細節界定清楚。  
第293行: 第298行:


在你的見解案最終的結論已經為此爭議事例下了「無侵害個人隱私」、「無侵害主權疑慮」的結論,而這些結論在見解案通過後會成為理事會決議,也就是全體必須遵守的理事會決議。 議會部分議員最初便是對這兩點無法認同才有後續若干爭議。今天理事會決議否定掉議會的疑慮後,又交還議會討論,很明顯議會最終會因為無從推翻理事會結論而「打不了翻身仗」。 所以我才不覺得此見解會解決任何實質上或價值層面的分歧與爭議。</blockquote>
在你的見解案最終的結論已經為此爭議事例下了「無侵害個人隱私」、「無侵害主權疑慮」的結論,而這些結論在見解案通過後會成為理事會決議,也就是全體必須遵守的理事會決議。 議會部分議員最初便是對這兩點無法認同才有後續若干爭議。今天理事會決議否定掉議會的疑慮後,又交還議會討論,很明顯議會最終會因為無從推翻理事會結論而「打不了翻身仗」。 所以我才不覺得此見解會解決任何實質上或價值層面的分歧與爭議。</blockquote>
2月18日晚間,由於認為理事會和議會間長期的不對等狀態難以改變,革新運動黨團部分國家開始醞釀退出八國公約。
 
執行長金恆贊裁示,把兩案發還議會進行表決。2月18日晚間,由於認為理事會和議會間長期的不對等狀態難以改變,革新運動黨團部分國家開始醞釀退出八國公約。


== 假傳聖旨案 ==
== 假傳聖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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